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七年。
壬辰。
正月。
壬子。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諾穆親奏、鹽課完欠數目一摺。
内稱應徵乾隆三十五年分、并三十一、二、三、四等年舊欠鹽課薪本盈餘等項。
共未完銀三十六萬餘兩。
此項鹽課。
因何節年拖欠積至如許之多。
殊不可解。
着傳谕彰寶、李湖、即行詳晰确查。
據實覆奏
○又谕曰、桂林等奏到土司圖内地名。
頗多舛誤。
未足為據。
番地名目。
大率本之唐古忒居多。
因令章嘉呼圖克圖、逐一查對。
并用清字譯出。
詳注圖内。
寄交溫福、桂林。
嗣後該處土音。
為西番字所不能通者。
并着詢明該處土人。
用清字對音。
一并更定具奏
○又谕曰、總兵牛天畀、此次在軍營。
亦屬奮勉。
如從前未得花翎。
即着加恩賞戴。
以示鼓勵
○以浙江嘉興協副将豐深泰、為黃岩鎮總兵
○癸醜。
軍機大臣等議準、伊犁将軍舒赫德等奏、前因瑪納斯。
地處烏噜木齊、伊犁、适中。
拟将派駐烏噜木齊兵移駐。
嗣因距巴裡坤遠。
奏請駐庫爾喀喇烏蘇、濟爾哈朗、布勒噶齊等處。
茲勘明該處情形。
雖可建城。
但地不産煤。
多兵難久駐。
請将西安滿兵二千。
移駐巴裡坤。
現派涼州莊浪滿兵三千。
全駐烏噜木齊。
随時派往瑪納斯等處巡查。
所需城垣、倉庫、兵房等項。
酌定、派内地綠營兵一千五百。
春間趕赴烏噜木齊修造。
工竣。
分撥屯田。
歲收谷、支放兵糧。
其應移烏噜木齊兵。
今秋移一半。
餘俟來秋再移。
從之。
○又議覆、伊犁将軍舒赫德奏、籌議巴裡坤、移駐滿洲官兵事宜。
一、巴裡坤綠營兵。
向散處城内。
今移滿兵駐城西。
應将綠營兵。
撥居東城。
以免攙雜。
一、滿營官兵房署。
将西城原有綠營官兵房署撥住。
不敷、添建。
綠營兵、盡移東城。
應另蓋房屋。
城内隙地無多。
原住民人。
除客民鋪房酌留外。
餘悉令移住關廂。
每間、給移造銀三兩。
其綠營屯兵。
無父兄子弟、在營食糧者。
令攜眷赴屯。
就住現有房屋。
以節改建工費。
一、巴裡坤添建房署。
本地匠役難雇。
請照烏噜木齊例。
雇匠役外。
派兵興修。
匠役、月支工價銀六兩。
口糧三十斤。
兵、除正支鹽菜銀三分、口糧一斤外。
日增銀三分。
面四兩。
其購買車輛器具。
工竣、變價歸款。
至撥運木植馬。
二月内、給原額料草。
三月後、日給料豆三升。
倒斃。
工竣後、照例三分請銷。
一、滿兵馬歲需草料。
宜照伊犁例、六分拴養馬。
每匹月支料一石二鬥。
内折價一兩三錢七分零。
支本色二鬥一升四合零。
其應支草六十束。
于屯兵回戶。
收獲谷草内撥支。
所需料石。
或于增添屯兵種獲糧石内支給。
或于附近哈密等處運支。
請敕下陝甘總督籌辦。
均應如所請。
惟移駐巴裡坤二千兵。
據稱、于今冬移駐。
恐與烏噜木齊兵。
途次擁擠。
且糧饷亦難猝辦。
臣等酌議、明春先移駐一千。
餘一千、俟陝甘總督、酌定官兵俸饷口糧後。
于三十九年春。
再行移駐。
從之
○甲寅。
谕、朕于二月初九日啟銮。
巡幸盤山。
所有一切應行備辦事件。
着各該處即行備辦
○谕軍機大臣等、昨溫福将千總韓世貴、押送到京。
業經軍機大臣詢問。
亦無别情。
該弁前與小金川打仗。
被賊拘留。
此等微末武弁。
原不必責以大義。
自可無庸加罪。
着令回至川省。
仍交溫福、随營差委
○升任漕運總督崔應階奏、糧道以漕運為專責。
當糧艘開行時。
例應親督到淮。
近多承辦地方雜差。
委丞倅代押。
恐沿途滋斃。
請嗣後督趱之期。
該道非經辦軍需緊要事件。
不準藉詞委員代押。
得旨、所奏是。
該部知道
○乙卯。
以甯古塔副都統明亮、署正白旗護軍統領、兼管健銳營事務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勒爾謹奏、豫備京兵馬騾。
現饬各州縣、俱令受雇之戶。
各在本家餧養。
聽其自行使用。
俟京兵有信。
分别程途遠近。
按起依期赴站。
不至有誤等語。
所辦甚是。
此項豫備馬騾。
雖已加恩、令照例給與半價。
不緻少有苦累。
但與其在官、得半價守候。
究不若受雇之戶。
自行餧養使用得全價。
于伊等生計。
更為有益。
況陝省如此籌辦妥協。
則川省距京更遠。
自當仿照行之。
即河南省、情形大概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