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楚省原咨之文。
該撫前奏未叙。
自不免于疎漏。
但于此案辦理大端。
無甚不協。
朕亦不加之責備。
徐績切不可因此猜嫌國泰。
庶公務不緻掣肘。
倘該撫意見。
尚存芥蒂。
亦斷難逃朕洞鑒。
徐績身任封疆。
經朕加恩委畀。
諒亦不至小見若此。
并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國泰奏、奉撫臣牌文。
緝拏嚴金龍一摺。
内稱準湖廣咨、逆黨劉士俊、供稱嚴金龍。
于上年十月内與案犯施晉三、同往河南。
該犯既已偷過黃河。
非往直隸。
即來東省。
現在分路緝拏等語。
逆犯罪惡重大。
斷不可任其漏網稽誅。
今楚省既有偷過黃河之供。
則直隸、山東、地面。
尤宜密速躧緝。
毋任遠揚。
現在一面傳谕徐績、就東省上緊偵捕外。
并谕周元理、速行轉饬直隸各屬。
一體嚴密查拏務獲。
不得僅循通緝虛文。
緻重犯幸逃顯戮
○癸亥。
谕、上年因永定河、北運河等處。
遇夏秋雨水過多。
每不免于漫溢。
宜亟籌修治宣洩之方。
以杜後患。
特派高晉、裘曰修、會同總督周元理、履勘核辦。
業允所請。
發帑興修。
現在春和冰泮。
正屆開工之期。
自應及時經理興作。
但此兩河應辦工段。
極為繁重。
所派承辦之員甚多。
動用錢糧亦大。
必須逐一妥協稽核。
庶工程得歸實用。
周元理一人耳目。
恐難遍及。
且該督有地方之責。
亦未必能常至河幹。
着尚書裘曰修、前往協同周元理。
将一應修浚工程、及支銷錢糧等事。
董率各員妥辦。
實力稽查。
裘曰修仍不時往來其間。
悉心佽助。
務使大工迅速告成。
永資恬鞏
○甲子。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工部議準、署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等奏稱、河南北岸河工等項銀。
向貯武陟縣庫。
遇要工、緩不濟急。
請嗣後歸河北道經管。
即以該道署堂側空屋。
改作道庫。
從之
○以故喀爾喀輔國公佛保子三丕勒敦多克、襲爵
○乙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琉球國中山王尚穆、遣使表貢方物。
頒敕宴赉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英山縣民段長春妻王氏
○是日起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是月。
署江蘇巡撫薩載奏、丹徒、丹陽。
二縣運河。
定例六年大挑。
每年擇段撈浚。
去冬水勢消落時。
委員測量。
據報間段俱有淤淺。
應撈浚。
丹徒江口、丹陽館驿前、淤尤甚。
應改撈為挑。
随饬趱辦。
歲底陸續報竣。
報聞
○安徽巡撫裴宗錫奏、安慶省城外。
漳葭港老河。
前因關系糧艘、估舶。
奏準借項挑淤。
于上年十月開工。
十二月工竣。
親赴察看水勢。
非加浚深通。
不能一勞永逸。
酌于原挑丈尺外。
自河頭至工尾。
加挑五尺五寸。
現亦竣工。
嗣後一切歲修事宜。
請責成安慶府同知經理。
得旨嘉獎
○浙江巡撫富勒渾奏、本月十八。
親赴河莊山、察勘中亹引河情形。
時值潮長。
見潮頭大溜。
一由蜀山、直趨引河。
一由岩峰山西腳下、斜入引河。
其由蜀山潮溜。
較由岩峰山西腳下潮溜、稍緩。
及兩路至河莊山中段會合。
互相撞激。
水漫引河兩岸緣中段至西口門内外。
多闆沙。
地勢淤高。
潮溜至此。
勢難容洩。
遂于中段會合後。
仍分兩路。
一歸引河直出西口。
一回岩峰山西腳下舊路。
向西而行。
随派員弁、自引河中段。
至西口門内外。
凡闆沙、及沙墈灣曲處。
集兵挑堰溝二十餘。
導引潮溜。
俾大汛時、複中亹故道。
得旨、可謂留心
○湖廣總督富明安等奏、編查保甲。
為弭盜要務。
向例專責印官辦理。
印官事繁。
難頻巡鄉曲。
不得不權委佐雜分查。
佐雜例無處分。
恐難核實。
請嗣後準州縣、分段酌委州同、州判、縣丞、巡檢、典史等員。
專管編查。
事竣、具報州縣。
抽查結報。
佐雜疏玩。
州縣揭參。
州縣徇隐。
道、府、将州、縣、佐雜。
一并參處。
報聞
○山東巡撫徐績奏、各屬谷價。
現低昂不一。
東作将興。
青黃不接。
請按時價。
酌減平粜。
谷價、每石銀九錢下。
無庸減粜。
九錢至一兩。
減五分。
昂至一兩一錢。
減一錢。
一兩二錢。
減一錢五分。
一兩三錢。
減二錢。
再昂、官粜總以一兩一錢為率。
貧民借給口糧。
報聞
○又奏、東省上年曆城等州、縣、衛、所。
秋禾被水。
雖經分别赈恤。
現屆春耕。
請每畝借耔種銀一錢。
秋熟徵還。
得旨、如所議行
○陝甘總督文绶奏、準伊犁将軍舒赫德咨稱、烏噜木齊、移駐滿兵。
前經奏明挑選綠營兵一千五百。
建築城署兵房。
工竣、屯田查此項兵。
本年春前。
即應挑抵烏噜木齊。
若于陝、甘、各營勻派。
未免稽遲。
酌于就近甘州、肅州、甯夏、三提标營。
每處派精壯兵五百。
兵一百、派千把、各一。
外委一、分領。
派肅州鎮幹練遊、都、各一。
統率前往。
報聞。
卷之九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