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助逆。
是爾自謂詭狡。
其實至愚。
爾索諾木悖理妄行至此。
非惟無益于人。
并且贻害于已。
實為自取罪戾。
本督部堂、念爾父郎卡。
向來恭順奉法。
不忍遽行聲罪緻讨。
特差員弁赍檄傳谕。
爾索諾木奉到檄示之後。
若即将派助小金川兵衆。
迅速徹回。
并将所占革布什咱之地。
盡行退還。
或僧格桑畏罪。
逃入金川。
即行擒獻。
則平定小金川以後。
原可不波及金川。
仍得保守土境。
樂業安居。
爾若執迷不悟。
則剿滅小金川後。
即便移兵問罪。
現在各省精兵數萬。
已集軍營。
并選發八旗勁旅數萬。
合力攻擊。
小金川即爾榜樣。
官兵所至。
剿洗無遺。
彼時悔無及矣。
特為明切檄谕。
利害爾自擇之。
如此傳檄。
既可使其知所警畏。
并可觇其舉動若何。
以便相機辦理。
但所遣之人。
須擇曉明大義。
勇幹可任。
令其前往。
于事方為有益。
如索諾木敢于抗違。
則勢難中止。
又莫若早為籌辦。
桂林即當據實具奏。
便可令京兵、迅速起程赴川。
及早集事。
計汪騰龍、所帶之添調陝甘兵三千名。
二月初旬外。
亦可至桂林軍營。
足資攻剿金川之用。
若如桂林前此之咨令停止。
又将另煩籌畫。
桂林此次辦理軍務。
措置俱屬合宜。
惟停止陝甘兵丁一節。
未為得當。
今亦不深責也。
至章谷一帶。
既已劄緻阿爾泰、嚴加防範。
甚中肯綮。
其餘有似此應行防守之處。
并宜一體留心
○壬戌。
谕前于乾隆三十一年丙戌科會試。
曾降旨分别挑選各省舉人。
以疏壅滞。
閱今已逾六載。
業經加恩降旨。
于本年春闱後。
照例舉行。
但思前次挑選所有新中舉人。
不應遽行入選者。
止扣除切近兩科。
而派出之王大臣等、于驗看時多取年力精壯之人。
是入選者、仍系近科舉子為多。
其科分較陳者。
仍緻艱于與列。
豈朕設法疏通本意。
自應再為參酌。
使官人造士。
并得其中方為允協。
今計切近兩科。
如庚寅辛卯年分竟與本年直接。
即推溯至戊子、乙酉、兩科。
距今亦不過五年、七年。
舉子半屬年富力強。
所曆科分未久。
自會試中式、以及中書、學政、學錄、及教習、謄錄等項。
皆可資以進身。
較之乾隆初年舉人。
核計懸隔三十餘年者。
實屬相去霄壤。
若概與甄錄。
甚非情理之平。
此次挑選。
着将乙酉、戊子、庚寅、辛卯、四科舉人。
均行扣除。
王大臣等、就應挑各科舉人内。
量其鄉科較深。
而人材出色可用者。
列入一等。
以備分發各省試用。
俾得及鋒自效。
無憾久淹。
其科深而才力不緻近衰。
堪勝司铎之任者。
即予列入二等。
以教職铨選補用。
俱照例引見候旨定奪。
其按省酌定人數。
俱照上屆例行。
此朕愛惜士子。
慎重官方。
不得已調劑之苦心。
在曆試場屋者。
既不緻坐傷遲暮。
可以乘時報稱。
其初登鄉薦者。
亦宜安于資序本淺。
當知上進有階。
自不應希心速化。
于廣勵士風之道。
尤有裨益。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吏部議駁、胡季堂奏請将淮、徐、海、三屬盜案疎防文職。
統歸撫臣查參一疏。
已依議行矣。
淮、徐、海、三屬文武疎防之案。
定例既歸總漕、總河、查參。
則沿河地方乃該督等專責自應各就所轄之處。
平時實力稽防。
遇事密速緝捕。
并将疎懈各員。
嚴參議處方足以饬吏治而弭盜源。
即如近日淮關被盜一案。
衙署失事。
更非尋常道路村莊劫竊可比。
而闆閘關署。
與兩人駐劄衙門。
均屬相近。
且又系統轄之地。
其責更無可诿。
雖據崔應階、吳嗣爵、附便奏及。
而于地方疎防文武。
均未參劾。
亦未見其自行引咎。
前曾谕詢吳嗣爵、以該處汛地。
應隸何人。
據覆奏系漕标汛内。
至文職地方。
應歸何衙門管轄。
自有定界可稽。
是其地非隸總漕。
即隸總河。
其咎自有專屬。
着傳谕崔應階、吳嗣爵、即将闆閘地方。
究系何衙門所轄。
因何不将疎防文武、查明劾奏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毋得稍存隐飾。
自幹重戾。
尋崔應階奏、淮安關駐劄闆閘地方。
武職、系漕标城守營汛地。
文職、系山陽縣地。
俱總漕所轄。
前被盜時。
臣僅咨督臣、将地方文武職名。
摺參革職留任限緝。
未将文武疎防職名。
附摺嚴參。
疎忽咎無可逭。
請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該部嚴察議奏
○又谕、據國泰奏、奉撫臣牌文。
緝拏嚴金龍一摺。
内稱準湖廣咨、逆黨劉士俊、供稱嚴金龍。
于上年十月内。
與案犯施晉三、同往河南。
該犯既已偷過黃河。
非往直隸。
即來東省。
現在分路緝拏等語。
所奏可嘉。
已于摺内批示矣。
昨據徐績具奏躧拏逆犯一摺。
籠統措詞似屬通緝常言并未将楚省咨明情節詳叙。
朕以逆犯何能遠越來東。
所奏似屬多餘。
遂于摺内批谕。
今核國泰所奏、偷渡黃河一節。
理宜上緊嚴拏。
徐績前奏。
不惟并非多餘。
且應急為饬辦之事。
着傳谕該撫、轉饬所屬實力偵捕。
毋任遠揚漏網。
至國泰所奏、原系接奉該撫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