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七年。
壬辰。
二月。
辛巳。
上遣侍衛百靈阿、赴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鐵保自抵軍營。
已逾數月。
未見陳奏一事。
而桂林奏事摺内。
亦無鐵保之名。
鐵保身系副都統。
為朕特遣帶領成都滿兵之員。
到彼已久。
豈無應奏事件。
若因桂林身系總督。
摺奏俱用漢字。
則或随同列名。
或另繕清摺具奏。
俱無不可。
且桂林始由侍郎、差往四川。
與副都統官階相等。
今雖授為總督。
亦非上官。
何不可列名奏事。
今絕未奏及。
豈因所帶兵少耶。
抑或竟視為總督屬員耶。
着傳谕鐵保、令其明白回奏
○刑部議覆、湖北巡撫陳輝祖奏稱、煙瘴省分。
惟雲、貴、兩廣。
所屬又不盡煙瘴。
例遣軍犯。
若循煙瘴之名。
盡發該四省。
恐匪徒日積滋事。
請仍循舊例、以極邊四千裡為限。
勻發各省。
剌明改遣字樣。
到配、派當苦差。
以别常犯。
查發遣軍犯。
舊例極邊煙瘴。
俱發四千裡。
如無煙瘴地方。
即以極邊為煙瘴。
乾隆三十二年、經兵部以定裡數、改發極邊。
與煙瘴罪名未協。
奏明停止。
但拘泥罪名。
令匪徒群聚四省。
亦覺可虞。
請嗣後将從前新疆款内、改發煙瘴人犯。
照舊發遣。
面剌改遣字。
其本例應發煙瘴。
及名例内改發煙瘴人犯。
均以極邊四千裡。
按表内省分。
酌發充當苦差。
面剌煙瘴改發字。
脫逃、照煙瘴人犯脫逃例治罪。
從之
○壬午。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理郡王弘<?日為>恭代行禮
○谕曰、舒赫德家眷。
既前往伊犁。
巴圖濟爾噶勒家眷。
亦應遣往。
着加恩派禦前侍衛普爾普、并賞銀一百兩。
護送伊母。
由驿前往伊犁
○閩浙總督鐘音等奏、福建古田縣水口、黃田、二驿。
距縣遠而差繁。
前水口驿、系分防縣丞兼管。
黃田驿、驿丞專管。
嗣裁驿丞。
将二驿俱歸縣管。
遇要差、難免誤公。
分防水口縣丞。
自驿歸縣管。
事務甚簡。
且黃田距水口較近。
請将二驿、歸該縣丞管。
其附近地方。
額徵民屯糧銀。
亦令徵收。
應給驿站銀。
即于此項動支。
仍由該縣核銷。
地方鬥毆、賭博、私鹽、逃盜、及遞解人犯。
均責成查辦。
戶婚田土等細事。
就近審報。
失事、照該管官例參處。
并請鑄給古田縣移駐水口縣丞、兼理水口黃田驿關防。
從之。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溫福等奏、連日用炮進攻資哩。
摧毀石碉。
而賊人藏入地溝死守等語。
朕意用炮從平處施放。
必至穿過。
若從高處向下。
賊即藏匿地溝。
亦難匿避。
今溫福等打毀石碉。
僅餘丈許石牆。
我兵或做木架。
占高處施放。
或築炮台向下。
則賊巢無不摧毀之理。
想伊等帶兵數千。
制造木架。
及堆炮台。
亦複不難。
溫福等何不一念及此。
再溫福等現在攻取資哩大寨。
乃賊人要路。
悉力死守。
一時不能攻取。
尚屬常事。
至伍岱、牛天畀、帶兵攻取南北山梁。
兩旁山梁之賊。
諒不甚多。
至今一月有餘。
何以不能攻取。
伍岱經曆行陣。
非他人可比。
看來伊等并不加緊出力。
着傳谕伍岱、并令溫福傳谕牛天畀、一同明白回奏。
至安設駐防兵丁事宜。
此時斷不可洩露。
使巴旺、布拉克底之人聞之。
或生疑懼。
俟擒獲僧格桑後。
再籌辦可也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徐績奏稱、東省社倉糧石。
雖經設立社長。
專司筦鑰。
而經理出納。
仍賴地方官總持。
名為民捐。
實同公項。
查各州縣新舊交代。
及年底報銷。
僅冊報府、司、巡撫。
并不咨部。
恐日久弊生。
請交代時。
盤清結報。
咨部察核。
如積年民欠。
實系逃亡無着。
及力不能完者。
取結年底題豁。
應如所請。
并令各省一律辦理。
從之
○定邊右副将軍大學士溫福等奏、接奉谕旨、以現剿之資哩、僧格宗、俱小金川要隘。
金川兵、由何路赴賊巢。
命确訪、伏兵豫堵。
查兩金川、境壤相接。
據脫出之沃克什番民章喀爾等供、僧格宗南半日程。
為來章寨。
來章南一日程。
為金川所屬克舟九寨。
克舟距噶拉依不遠。
金川兵從克舟至來章。
從來章至僧格宗。
再抵美諾。
各該處均在美諾西南。
官兵經過處。
在美諾東北。
俟攻抵美諾。
訪明各徑。
分兵嚴範。
報聞
○又奏、接奉谕旨、以賊匪狡狯。
大兵深入。
命防後路。
臣等自攻破巴朗拉。
進抵達木巴宗。
攻破斯底葉安。
進抵資哩。
俱于緊要處。
酌派将領。
帶兵防守。
惟因昭通總兵馬彪、由北山進兵。
川北總兵牛天畀、由南山進兵。
重慶總兵和邦額、随營經管火藥軍械各事宜。
僅令遊擊等員。
防範後路。
今陝甘總兵書明阿、張大經、先後抵營。
應令和邦額、赴巴朗拉一帶。
統兵駐巡。
和邦額經手各事。
令董天弼接管。
報聞
○甲申。
谕曰、刑部侍郎員缺。
着吳壇補授。
吳紹詩着調補吏部侍郎。
袁守侗着調補刑部侍郎。
吳壇未到任之先。
吳紹詩仍着辦理刑部事務。
俟吳壇到任後。
吳紹詩再赴吏部辦事。
袁守侗現在出差。
所有刑部侍郎事務。
着閻循琦暫行兼署
○又谕曰、複興在京多病。
現有存留額濟勒之土爾扈特前來之信。
照料需人。
着複興往伊犁。
在副都統上行走。
并交舒赫德、善為教導差遣。
複興着單身前往。
不得如他将軍大臣等。
攜帶家眷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溫福等攻取資哩。
令伍岱、馬彪、攻北山梁。
牛天畀攻南山梁。
滿大臣帶兵、最為得力。
南山亦應派滿大臣一員。
協同牛天畀進攻。
何不派常保住。
從前常保住在總兵任内。
因其染綠營習氣。
朕特調回、授為副都統。
遣往軍營效力理應諸事奮勉。
此時諒在溫福隊内。
溫福屢經奏事。
并未提及。
着傳谕溫福、将常保住曾否得力之處。
據實奏聞
○禮部議覆、貴州學政孫士毅奏稱、革生仍冒衣頂。
州縣不及檢察。
請令各學教職。
按季冊報州縣。
遺漏、照徇庇例議處。
并令革生鄉鄰具結。
如本人冒充衣頂。
不首、一律科罪。
查生員詳革。
由州縣者、案在州縣。
無庸該學冊報。
惟由該學詳革者。
應冊送州縣備案。
疎漏、照經手遺漏例。
罰俸一年。
受囑漏送。
照徇庇例。
降三級調用。
至鄉鄰與革生。
難步趨相守。
分傳具結。
恐胥吏滋弊。
無庸議。
從之
○兵部議奏、據閩浙總督鐘音奏、浙江黃岩鎮總兵孫廷璧、于該鎮标左營遊擊婁加貴等、賄匿盜案。
毫無覺察。
應照溺職例革職。
鐘音不實力稽查。
降一級留任。
得旨、孫廷璧着革職。
鐘音着降一級留任。
○又議準、荊州将軍傅玉奏稱、荊州四、七、兩月。
雨多天熱。
兵難操演。
請照京城例停操。
應領火藥裁。
從之
○調安徽布政使增福、為江蘇布政使。
以安徽按察使楊魁、為安徽布政使。
安徽督糧道瑭琦、為安徽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虹縣民姚士秀妻宋氏
○是日、駐跸大新莊行宮
○乙酉。
谕曰、吏部漢侍郎。
現在乏人辦事。
吳紹詩着即赴吏部新任。
仍暫行兼辦刑部事務
○又谕、江南積欠錢糧一案。
前歲經該督撫、清查奏到。
業經加恩展限分徵。
俾小民得以從容輸納。
并令每年。
将新舊應徵之數。
于年終彙奏。
以重責成。
茲據吳壇奏報、蘇州等屬。
乾隆三十六年、地丁應徵雜辦等項新賦。
已于歲内全完。
至十一年。
至三十三年積欠。
并三十二、三、四、年災緩帶徵銀兩。
統計五十四萬四千七百餘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