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并力攻擊資哩各隘。
務須擒獲僧格桑。
并豫為調度。
并辦金川事宜。
此時當先作将軍總督之意。
使索諾木知僧格桑、抗拒天朝。
罪在不赦。
斷不容其漏網。
金川既自稱恭順土司。
則于僧格桑逃至時。
縛獻軍門。
便與金川無涉。
但索諾木既已黨惡。
必不肯竟獻兇渠。
若僧格桑逃往金川。
自當一面傳檄索諾木、嚴切索取。
不必俟其回信。
即一面分路統兵。
出其不意。
攻剿金川。
并擒索諾木。
似覺更為便捷。
前已谕令圖思德等将貴州所派之三千兵。
即令起程。
今複傳谕文绶、将陝甘豫派之三千兵。
亦即遄程赴川。
溫福等可通盤籌畫。
何路需兵若幹。
檄知各該省領兵鎮将令其遵照前往備用。
通計三省所調之兵。
前後已一萬七千。
合之川省所有兵練。
可得三萬餘人。
兵力不為不厚。
兩路分撥。
已足敷用。
是辦理金川。
亦非難事。
況番地遇冰雪時。
跋涉或不免稍艱。
今天氣日暖。
行走尤當省力。
惟在溫福等、相機熟籌。
實力妥辦。
以期迅速集事。
至現在攻圍資哩情形。
既探得北山之路。
分兵控扼。
資哩自可計日攻破。
但攻得資哩後。
阿喀木雅等處。
賊番自仍舍死守拒。
惟當設法力攻。
毋稍疎懈。
豐昇額昨派往軍營審事。
令其審結後。
約住十日。
即行回京。
今辦理金川一事。
統兵大員。
多多益善。
豐昇額向亦曾帶兵行走。
着授為參贊大臣。
令溫福酌量分定各路。
一同進剿
○兵部等部議準、前任大學士管四川總督阿爾泰奏稱、大兵進剿小金川。
一切文報緊要。
驿馬不敷差遣。
請将南路、自新津至打箭爐十站。
每站添馬二十。
西路、自成都至汶川縣。
向無驿站。
應酌設。
成都設馬三十。
郫縣至汶川縣。
設八站。
每站馬二十。
一馬給價八兩。
二馬雇夫一名。
棚廠草乾等項。
照例分别支給。
事竣裁。
從之
○定邊右副将軍大學士溫福奏、前奏僧格桑差投番禀一節。
緣二月初六。
據伍岱遣員、送番禀到臣。
當傳詢伍岱遣接番禀之土外委那木喀塔爾、及同往土把總阿桑。
據稱、因照料下山取水兵。
聞賊番對山叫喚。
禀知參贊參贊委那木喀塔爾查問。
賊番言明日頭人來遞禀帖。
次日小金川頭人阿塔爾、帶領多人。
在溝岸取禀帖夾樹枝中插地而去。
那木喀塔爾取回。
臣以大兵進剿。
或可藉察賊情。
雖不回谕。
竟取閱看。
但伍岱處、差送番禀。
未将投禀賊拏送。
臣又未劄詢附參。
實屬愚昧。
并不敢存苟且完事之見。
報聞
○又奏、接奉谕旨、命高建木架。
放炮下擊賊碉。
使賊無能藏匿。
查資哩碉寨。
在兩山間。
就山麓設炮。
較木架尤得勢。
但賊寨地穴。
據俘獲賊供、面橫巨木。
木上填土。
土上鋪石。
穿穴出入。
晝藏穴中。
夜出修葺轟損處。
官兵進攻。
賊出伏牆根。
由牆孔放槍抵拒。
故屢攻不克。
此時拟夜間更番施炮。
不令偷暇修築。
庶易攻取。
再大兵占南山者。
己圍賊寨西南兩面。
斷其援路。
惟北山中路。
賊占得地利。
此路若斷。
資哩賊必潰。
現撥兵築卡。
斷其中路。
并分兵據守兩路要害。
防賊從僻路。
偷過我軍後。
據高反擾。
報聞
○又奏、前奉谕旨、令遣常保住、同牛天畀帶兵。
往攻南山。
查常保住、前剿緬匪槍傷。
現病瀉洩。
該員雖奮勉領成都兵。
圍攻北山。
因其有疾。
另派巴圖魯章京德保、協同辦理。
至南山雖遣牛天畀、同綠營将備前往。
仍派巴圖魯章京額爾塞等、同督官弁進剿。
報聞
○丙午。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軍機大臣等、溫福等奏、将投誠之彤錫夫妻。
解往成都居住。
所辦尚為未善。
此等投誠之人。
詢系實情。
應即賞給職銜。
留于軍營。
量力差遣。
不應解往成都。
蓋番地系其所熟。
正可使向道而行。
且藉以招谕諸番。
亦為得力。
而其餘番衆。
見天朝施恩于投誠之人。
願降者必衆。
從前平定準夷回部。
皆如此鼓勵差遣。
今若解往成都。
非惟不能得力。
且使其餘番衆。
不知将彤錫如何處置。
反至畏疑不前。
于事甚為無益。
溫福、阿桂、從前于西北兩路。
均經閱曆。
而此等事。
又為将軍、參贊、所應辦。
溫福等何以計不及此。
着将彤錫之妻。
留于成都。
善為養贍。
其彤錫賞給藍翎。
并銀五十兩。
即令仍往軍營。
候溫福等酌給行糧。
量力差遣。
嗣後如再有投誠之人。
俱着照此辦理。
至将來投誠人内。
如有大頭人。
即将賞去花翎藍翎。
酌量賞戴。
若以伊等俱系新投。
不可深信。
則派出可信之人。
帶以行走。
伊等複何能為。
或生有異心。
亦不難即行誅戮也。
○兵部議奏、涼州副都統薩炳阿、于移駐兵要事。
縱容屬員。
規避差使。
應革職。
留涼州自備資斧。
辦理移駐兵事。
得旨、薩炳阿着革職。
餘依議
○調陝西按察使敦福、為湖南按察使。
以福建興泉永道王绶、為陝西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西陸川縣民梁淮妻劉氏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富勒渾奏報海塘沙水情形一摺。
以新舊兩圖比較。
上月南門外有漲沙一片。
此次全行刷去。
且相距不過一月。
而形勢不同若此。
可見海潮來往靡定。
非人力所能争。
前此富勒渾、欲開引河一道。
冀圖分導。
其徒勞無益。
曾為明白切谕。
今潮勢既已趨北亹。
則北岸堤防。
自關緊要。
随時加意查勘葺護。
勿使稍有疎虞。
此則所當盡力者。
至南岸蕭山一帶。
前歲熊學鵬奏、請改建石塘。
朕以自古南岸無塘。
且該處偶被風潮。
事非常有。
不應仿北岸魚鱗坦水之規。
恐于事無濟。
徒為奸胥墨吏中飽開銷。
因不允所請昨召見侍郎周煌、偶詢及海塘之事。
據奏、南塘自井亭至蘆□廿□束□河。
又自蘆□廿□束□河至富家池。
兩工沙地。
去海甚近為最險。
自富家池至長山頭土塘、為次險。
其意亦以為宜建石塘。
朕以浙海向本無塘。
自吳越王錢镠。
因建都臨安。
始築錢塘捍衛。
其後遂相沿修繕。
甃石日增。
藉為北岸保障。
亦因海潮大勢。
趨北時多。
不得不倍加防護耳。
至南岸向系土塘自古及今。
未聞其時有沖齧。
且水勢所趨。
貴于因勢順導若亦束以石塘。
使其勢不能遊衍。
自非所宜。
即如直隸之永定河。
兩岸築堤。
議者尚有築牆遏水之論。
況海濤鼓蕩噓吸。
不可端倪者乎。
朕于關系民生之事。
雖數百萬帑金。
亦所不惜。
正恐徒事更張。
行之無益而有損。
不得不加慎重耳。
若以為塘身距海漸近。
不可不豫為籌備。
亦正未必盡然。
蓋潮趨南亹。
則蕭山一帶。
必當其沖。
然數百年來。
豈無一趨南岸之時。
未聞蕭山一帶。
受其害也。
或潮由中亹。
慮與南岸尚近。
則乾隆十六年。
朕南巡時。
海潮正由中小亹。
彼時南岸之塘。
去海遠近若何。
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