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潮趨北亹。
中亹尚未至。
何慮及蕭山乎。
着富勒渾、即行查明據實具奏。
周煌又稱石塘之說。
非倡自地方官。
乃該處民人。
自願捐修。
赴省具呈。
果爾、又不當過于拘泥。
小民如果灼見利弊所在。
欲圖自衛。
原可聽從其便。
亦如民間堤堰陂塘。
随宜築治。
果屬輿情利便。
有司自不當抑遏不從。
朕亦斷不因有前旨。
稍存成見也。
着富勒渾一并确查據實覆奏
○又谕、朕覽何煟摺奏、羅山縣在籍革職知縣查世柱、着書不法。
并将該犯所纂全史輯略四卷呈覽。
已批交該部核議速奏矣。
及閱所纂書内。
該撫簽出各條。
乃沿明季野史之陋。
至于明末三王之書立書繼。
其說亦非創自該犯。
且遇大清起兵之處。
亦知擡寫。
并未敢诋毀本朝。
尚不至于大逆。
但将應禁之明史輯略。
藏匿不毀。
且敢采輯成書。
自有應得之罪。
其闆片書冊。
自應一并銷毀。
俟刑部議覆時。
再行酌量降旨。
地方果有悖逆之犯。
罪不容誅。
自不可稍為姑息。
似此梼昧無知之輩。
支離纂述。
無關重輕。
非憲典所必不可貸。
朕權衡一秉大公。
總不豫存成見也。
至其事系革書李鳳儀首告。
據查世柱供、曾因房産結訟成仇。
看來李鳳儀、平日必非安分之人。
其抱書出首。
亦屬假公事以洩私嫌。
非果能明于大義。
若将伊原訟案、置之不問。
奸徒必自以為得計。
漸開告讦之端。
此風亦不可長。
着傳谕該撫、即将查世柱與李鳳儀、房産結訟原案。
秉公查訊。
如有應行究治之處。
亦即據實問拟奏覆
○又谕、前年阿爾泰、恐有奸人至内地探聽信息。
故禁絕番人進口。
朕思所辦原未妥協。
番民每歲下壩傭工。
藉以糊口。
幾視為常業。
若因征剿小金川。
禁止傭工。
緻失謀生恒業。
實為非計。
朕意下壩一事。
似應仍循其舊。
且三雜谷、與小金川番衆。
本自易于辨别。
不虞混淆。
若小金川賊番。
果有托名混入内地者。
原可随時擒捕。
亦毋庸鰓鰓過慮。
阿爾泰從前籌辦及此。
未免因噎廢食。
着溫福、桂林、詢明阿爾泰。
妥議具奏。
至就兩金川現在情形而論。
兩酋聯結甚固。
實有不得不并辦之勢。
進兵路徑。
即宜豫為籌畫。
如丹壩、噶拉依之外。
或尚有可以進兵者。
密為查明。
并将金川四至通連之處。
詳晰繪圖呈覽
○山西巡撫三寶奏、川省現有軍務。
山西南路驿馬。
不敷差撥。
請照乾隆二十一年、西路軍興例。
添雇民馬。
于通省驿站應支銀内。
每兩扣平餘六分。
雇馬一匹。
日給工料銀八分四厘零。
軍務竣。
馬還原民。
平餘停扣。
報聞
○戊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曰、高晉等奏、查辦淮關稅銀短少情由。
請将方體浴、交部嚴加議處。
缺項着落賠還一摺。
據稱、淮關稅務。
因上年江南豐稔。
糧價平減。
客販過關者稀。
方體浴見春夏二季稅銀短少。
急圖補苴。
辄将麥豆船隻。
扡驗過嚴。
苛求懲罰。
反緻各商聞風裹足。
錢糧日益短少。
自屬實在情形。
方體浴不能妥協經理。
咎無可辭。
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所缺銀兩。
如果方體浴、有侵隐情弊。
即當重治其罪。
并不止着落賠還。
今既查明缺額之故。
實系辦理不善所緻。
議處已足示懲。
若複責令賠償。
恐司榷者、一遇關稅不足。
勢必加意苛刻。
累及商民。
且緻商賈不前。
仍系短少稅額。
其流弊更無底止。
此所短銀九萬五千餘兩。
亦系赢餘之項。
并非正額。
着加恩免其賠補
○又谕曰、李侍堯奏、據運使秦鐄詳揭、白沙栅候補大使朱廷钰、惠來栅候補知事張維新、白石場候補知事廖為霦、缺收鹽觔八千餘包。
至一萬三千餘包之多。
實屬有心怠誤。
且各處緝獲私鹽。
盈千累萬。
該場員顯有縱漏情事。
請革職。
留粵協收等語。
朱廷钰、張維新、廖為霦、俱着革職。
仍留粵省協同督收。
以昭炯戒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安南國王因黃公缵一案。
執迷不悟。
仍欲附貢具奏。
應毋庸再給回文等語。
該國王既固執已見。
必欲呈奏。
該督自以不給回文為是。
且俟伊奏摺到時。
交部斥駁。
該督此時、原可不必複與較論。
至閱該國王咨文内、齊政修教。
正誼明道諸語。
又有若不問義理之是非雲雲。
陳腐迂謬。
專務咬文嚼字。
必出自漢奸之手。
安南界連粵西。
内地民人。
往來甚便。
恐有不法奸徒。
竄入該國。
潛行滋事。
甚有關系。
着李侍堯、留心稽察。
通饬各關隘口。
一體嚴密盤诘。
如遇有違禁出入之人。
即查明重治其罪。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桑寨多爾濟奏、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禀稱、身受聖恩。
并未報效。
又因新附之土爾扈特等、應賞産業牲畜。
願納馬一千。
羊三千。
懇乞轉奏等語。
呼圖克圖所請。
系感朕恩誠意。
朕甚嘉悅。
但賞土爾扈特産業牲畜。
已經辦理。
現在無需馬羊。
俟需用時。
再向呼圖克圖調取。
着傳谕桑寨多爾濟等、即将此意傳谕呼圖克圖、令将此項馬羊。
仍留彼處牧廠孳生
○吏部奏、湖北巡撫陳輝祖咨稱、拏獲鄰境盜犯之員。
本境任内。
有逃盜未獲。
新例不準奏請引見。
其接緝、及再接緝之員。
拏獲鄰境盜犯。
應否奏請。
例未分晰。
又拏獲鄰境改遣人犯六名上。
新例準專摺具奏。
但本任内有疎脫遣犯未獲、及接緝未獲之員。
應否送部。
亦無明文。
咨部核覆。
查接緝、系前官任内案。
限滿無獲。
例止罰俸。
再接緝、并無處分。
拏獲鄰境盜犯。
概不奏請引見。
恐因無可見長。
不複踴躍。
請嗣後除本境任内逃盜未獲、拏獲鄰境盜犯、仍不準奏請引見外。
接緝、再接緝之員。
準一體奏請。
拏獲遣犯六名以上者。
均如此例辦理。
從之
○又議準、陝西巡撫勒爾謹等奏稱、鳳翔府屬之寶雞縣。
幅隕遼闊。
戶口日繁。
且入棧門戶。
前定為專沖簡缺。
今昔情形不同。
請改為沖繁中缺。
仍歸部選。
從之
○已酉。
刑部議奏、河南巡撫何煟奏、羅山縣在籍革職知縣查世柱、纂輯禁史。
悖逆不道。
拟斬立決。
得旨、此案查世柱、藏匿應禁明史輯略。
且敢妄行采輯成書。
刑部拟以重辟。
固屬罪有應得。
但檢閱所纂之書。
系沿明季野史。
尚非創自該犯。
詞語亦不至于悖逆。
查世柱着從寬改為拟斬監候。
秋後處決
○庚戌。
月食
○四川總督桂林奏、革布什咱。
已遵旨令宋元俊、帶兵前往收複。
臣仍統将弁等。
由噶爾金一路進取。
再攻革布什咱。
須由約咱、章谷、一帶取道。
若該處全複。
不必回原路。
即從革布什咱連界之布拉克底、雪山等處。
直趨達烏僧格宗。
與臣等現攻東山梁、墨爾多山嶺兵。
中途可合。
已密饬宋元俊、複革布什咱後。
分兵由間道抄合夾攻。
報聞。
卷之九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