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峰附近。
察看形勢伏兵。
令侍衛章京等、帶兵作攻阿喀木雅勢。
賊出接戰。
截殺五六十。
傷者更衆。
餘賊竄回寨卡堅守。
暫息兵力。
仍相機迅搗賊巢。
得旨嘉獎。
○甲寅。
上閱健銳營兵
○乙卯。
谕曰、溫福等奏、攻克資哩賊寨。
殺賊甚多。
現在攻圍阿喀木雅等語。
溫福、阿桂、調度有方。
将領等亦能奮勉出力。
從此軍聲益振。
自可乘勝迅搗賊巢。
速擒逆豎。
深為嘉予。
溫福、阿桂、及在事之侍衛将弁等。
均着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覆文绶奏請新疆各處捐收監糧一摺。
将比照向例減三收捐米石、及不拘色樣交納之處議駁。
所辦甚是。
已依議行矣。
從前減數收捐。
原因彼時正值軍興。
糧價昂貴。
今新疆屯政日廣。
連歲豐收。
米糧價值甚賤。
何以仍照前例。
減數收捐。
并且不拘色樣。
必緻弊窦漸滋。
于倉儲亦無裨益。
此次請收監糧。
在部臣之意。
以從前屢經議駁。
尚不欲準行。
朕以新疆屯糧既廣。
價值又賤。
何妨乘時儲積。
留其有餘。
即以備賞赉厄魯特人等之用。
亦無不可。
故特谕令議允。
如文绶果能實心經理。
于新疆有益。
自屬該督之功。
倘不能嚴密稽查。
辦理妥協。
或至如前折色包捐。
以及地方官、那移虧缺諸弊。
一經發覺。
亦惟于該督是問。
将此并谕文绶知之
○又谕、阿喀木雅、雖有賊人退守。
未必能如資哩之憑險久拒。
今既殲賊破碉。
軍勢大振。
足以懾賊人之膽。
溫福等自當乘勝急攻。
使賊番措備不及。
破之更易為力。
且閱所獲小金川賊目。
及脫出沃克什番人供詞。
小金川糧少食乏。
力量已不能支。
僧格桑徒以空言誘吓其衆。
人心漸相離異。
且多以戰守為苦。
若于攻剿之餘。
仍設法招緻。
或番衆能将逆酋擒獻。
亦未可知。
此事總以擒獲僧格桑為主。
溫福等當思迅搗賊巢。
速擒兇豎。
以申國威而靖邊檄。
若罪酋既得。
而革布什咱之地。
又漸次收複。
即有未盡得之地。
或可傳檄索諾木、令其及早退還。
并親詣軍門。
叩頭謝罪。
立誓不敢複滋事端。
則谕以金川自爾父郎卡、投誠歸化。
安享昇平。
爾索諾木不遵爾父遺規。
辄敢侵占内地土司疆界。
罪本難逃。
今爾既知退還侵地。
立誓不敢再犯。
尚不至執迷不悟。
即爾幫給小金川之兵。
亦因親情私助。
其情尚屬可原。
是以本将軍等、仰體大皇帝之心。
不肯竭我兵威。
宥汝已往。
爾此後惟當守爾土地。
安分奉法。
不可稍有侵犯。
自可長保世業。
否則僧格桑即爾榜樣。
如此恩威并示。
亦即可以完局。
将此谕令溫福、桂林、就所在機宜。
妥協籌辦。
若僧格桑逃往金川。
索諾木并不擒獻。
則其事斷難中止。
緻贻後患。
今寄賞溫福、桂林、小荷包各四個。
阿桂小荷包三個。
宋元俊、馬彪、牛天畀、小荷包各二個。
以獎其勞。
益當奮勉立功。
以待策勳之典
○又谕曰、桂林籌辦革布什咱一事。
甚為妥速。
昨已交部議叙。
桂林于前歲冬間。
由按察使陛見。
朕看其人尚明白。
且知系鶴年之子。
昨歲春間、遇有戶部侍郎缺出。
特加恩擢用。
并着在軍機處行走。
俾得留心學習。
至伊奉差赴川時。
行走不過半年。
從前又未曾充當軍機章京。
并非若溫福、阿桂之曾經練習軍務。
而自擢任總督以來。
措置悉為妥協。
近日不肯坐待專攻墨壟溝。
而分兵收複革布什咱。
先發制人。
攻其無備。
尤合機宜。
朕以無意中用之。
不意其出息竟能如此。
深為喜慰。
桂林惟當益加奮勉。
以受朕恩眷。
辦事之道。
與學問無異。
不日進、則日退。
桂林若因朕屢次嘉獎。
稱存自滿之念。
則非朕所期望于彼者矣。
至現已攻得革布什咱之木巴拉、博租、薩瑪多堅、藏布覺、各寨。
其餘金川所侵革布什咱之地。
自亦無難收複。
然既有此舉動。
則金川總在不能歇手之中。
想索諾木此時。
未必即作準備。
或可分兵直取金川。
出其不意。
即将索諾木擒獲。
則剿擒小金川逆酋。
更屬易事。
況今派有明亮、往桂林軍營。
于帶兵更為得力。
設或急切不能進攻金川。
而桂林統兵。
由布拉克底、雪山一帶。
直取達烏、僧格宗。
彼處無賊守險。
自是最好。
且系僧格桑、竄往金川之路所必經。
并可沿途邀截。
更不慮其狡脫。
尤為一舉兩得。
但進兵之地。
距金川甚近。
想索諾木或派賊番。
斷我軍行後路饷道。
此則甚有關系。
不可不防。
雖桂林昨奏、令宋元俊星赴默資溝。
堵截金川救兵。
并令陳定國、往約綽斯甲布、占奪甲爾壟壩。
以阻金川要路。
籌備固屬周到。
但番地山蹊僻境。
處處相通。
豈能信其必無他路潛越。
而土司心懷兩端者多。
即如布拉克底。
昨歲雖曾出力。
收複明正土司。
但近日曾聞其有差人往小金川之語。
亦不可不留心密為防範。
總期動出萬全。
方為妥善。
至于行軍機要。
本無定形。
朕于六七千裡外。
豈能一一懸揣。
桂林惟當随機籌度。
見何情形。
即作何妥辦。
朕惟專盼捷音矣。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丙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郏縣民李小保妻馬氏。
守正被戕之四川榮縣民李友高養媳朱氏
○丁巳。
祭先蠶之神。
遣妃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高晉等、勘訊淮關被盜一案。
現在尚未究出蹤線。
已經派委員弁、分赴山東、河南、等省。
密訪嚴拏等語。
淮關被盜情形。
原報有用杆子登屋。
似屬山東、河南、慣盜。
并有聞其聲口。
亦似山東河南之語。
今閱時已久。
尚未獲盜。
或各犯因江南偵捕嚴緊。
竄歸本籍潛藏。
冀圖漏網。
亦未可定。
但盜劫銀至二千餘兩之多。
斷無不分贓使用。
即一時匿藏。
日久亦必敗露。
且關署銀色。
易于識認。
即如銀鋪錢莊。
交易之處。
俱可稽查。
而盜犯多系素來貧乏之人。
若忽有銀錢揮霍。
尤不難留心蹤迹。
現在江省雖已移咨豫、東、兩省。
派員協緝。
但恐地方官等。
視為鄰省通捕。
不甚經意。
着傳谕徐績、何煟、即密饬各屬。
選派妥幹捕役。
設法嚴密躧緝。
務獲正盜。
仍将作何辦理緣由。
具摺覆奏。
将此傳谕知之。
尋山東巡撫徐績奏、朝城縣報獲盜犯丁月等六名。
系直隸滄州、鹽山、等處回民。
供劫直隸東明縣客銀。
贓内起獲元寶。
臣恐即劫淮關盜。
批饬嚴究。
旋關到事主認贓。
非淮關銀。
但各盜供内、有曾竊直隸清豐、山東觀城、平度、等州縣署銀。
并供出夥賊子二等十二名。
俱滄州回民。
該犯等既慣竊衙署。
夥黨又衆。
從此或可究出淮盜消息。
已飛咨直隸、将丁二等拏解來東嚴審。
仍饬各屬、躧緝淮關正盜。
河南巡撫何煟奏、淮關被盜。
接江督咨、即分派幹員。
于兩省聯界各州縣緝捕。
并委河北道、督緝河北各屬。
開歸道、南汝光道、督緝河南各屬。
衛河水路。
饬沿河汛官查緝。
均報聞
○又谕、據海明奏、德化縣知縣。
拏獲錢度家丁王壽等八人。
查出銀二萬九千餘兩。
并錢度親筆家信。
有趁王壽回南。
寄歸二數。
好為收貯。
或做地窖。
或做夾壁。
以作永久之計等語。
批閱實堪駭異。
錢度在布政使任内。
計三四年不給養廉。
前經黔省查出金玉器件。
約值銀四五千兩以上。
已出情理之外。
茲王壽等帶回寄家銀兩。
複至二萬九千之多。
若非婪索多贓。
安得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