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騰巴勒珠爾、心極誠悫。
但性喜奉承。
豐昇額、亦知奮勉而不甚曉事。
恐因賊酋巧辭尊敬。
不覺侈然自大。
妄逞己見。
而溫福又或略存形迹。
以緻掣肘誤公。
所系匪淺。
當知溫福以大學士兼副将軍。
系朕特簡其總辦軍務。
色布騰巴勒珠爾等、系參贊大臣。
軍營事宜。
自以将軍為政。
參贊位在将軍之下。
惟當統兵督剿。
于行軍機要。
不容稍有攙越。
色布騰巴勒珠爾等、不可不自檢束。
稍滋疑釁。
至溫福受朕委任。
當以國事為重。
一切和衷共濟。
方為不負恩遇。
即色布騰巴勒珠爾等、稍有不能和協之處。
溫福惟當一秉公忠。
實心集事。
不可少存私見。
緻相抵牾。
總之軍務責在将軍。
有功自以溫福居先。
有過亦當溫福是問。
将此明白訓谕。
俾其各知遵勉
○軍機大臣等議覆、狹甘總督文绶疏請、烏噜木齊、巴裡坤、哈密等處、及安西、肅州二屬。
準令各省商賈士民報捐監糧。
以裕兵食。
查乾隆三十一年。
奉旨以甘肅收捐。
折色多于積貯。
無裨實政。
敕将捐例停止。
嗣經臣工條奏舉行。
複經軍機處及戶部議駁在案。
至于新疆烏噜木齊一帶。
幅隕廣闊。
屯政日興。
比歲産糧既多。
販運絕少。
若非廣為收貯。
不免有谷賤傷農之患。
茲據奏稱、烏噜木齊、巴裡坤、各屬兵糈民食。
皆應設立常平。
又安西、肅州二屬。
亦宜積貯以資撥運。
請照從前内地之例。
準各省商賈士民報捐監糧。
烏噜木齊巴裡坤、哈密三處。
各項收監糧十萬石。
濟木薩、奇台、穆壘、昌吉等處。
各額收監糧五萬石。
安西、肅州二屬。
各額收監糧二十萬石。
糧色随本地所産變納。
查西陲底定以來。
添設官兵。
廣招民戶。
收捐監糧。
不特有益倉儲。
并可多資屯墾。
與内地監糧多弊者。
情形各殊。
自應如該督所奏。
惟是此次收捐本色。
原屬養兵恤農之舉。
該督應饬屬妥辦。
據實冊報。
仍于歲底專摺奏聞。
其内地肅州以東各州縣。
不得援以為例。
至所奏收捐石數。
查原定捐額。
安西每名粟米四十石。
續減為二十八石。
肅州、奇台每名五十石。
續減為三十五石。
緣當日軍興糧貴。
減數收捐。
今屯廣糧賤。
若捐數太少。
無益倉儲。
亦易啟需索包攬之弊。
未為允協。
再甘省糧石色樣。
米、麥、豌豆、粟谷為上。
麻子、黃豆、青稞、雜糧為下。
今該督既請不拘色樣收捐。
恐商民樂捐下色。
不耐久貯。
仍于倉儲無裨。
其倉廒應如何分設經理。
并作何出陳易新各事宜。
俟奏報到日。
再行定議。
從之
○戶部議覆調任貴州巡撫李湖疏稱、先據前撫宮兆麟奏、貴陽府通判移駐下江一切裁改事宜。
接準部覆。
令查核妥議。
查得黎平府屬。
漳溪等司所管十二寨苗民。
共四百五十六戶。
熟田六十六畝八厘。
應徵本色米三石七升零。
折色米三石三升零。
輕赍銀一兩一錢六分。
條編銀一兩七分九厘。
馬館銀六分六厘。
苗糧折色銀五兩四分五厘。
又古州廳屬。
寨弄等一百一十七寨苗民。
共四千二百二十八戶。
向無應徵田糧。
又永從縣屬蘇洞等一十二寨苗民。
共四百九十八戶。
熟田二百一十一畝六分零。
應徵折色米二十石七鬥二升零。
輕赍銀七兩二錢五分。
條編銀四兩一錢九分。
馬館銀一錢五分九厘。
又開泰縣屬苗岑等九寨。
共一百七十六戶。
應徵認納折色銀五兩八錢七分。
俱經移交下江通判管理。
饬令該廳于乾隆三十六年七月為始。
将應徵銀米照數徵收報解。
應如所題。
令該廳造入地丁奏銷冊内開報其黎平原額戶口銀米開除。
至稱古州同知屬。
自丙妹至傳洞十三鋪。
共設鋪夫三十九名。
請一并撥歸下江通判管理。
亦應如所請。
從之
○甲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舒赫德奏稱、烏噜木齊參贊大臣。
可否照烏什、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例。
與提督一同總理事務請旨等語。
駐劄烏噜木齊之參贊大臣。
若止管滿營。
不與地方事務。
未免掣肘着照所請凡滿洲綠營官兵屯田一切事務。
皆與提督總管辦理。
并着加恩每年賞給養廉銀一千兩。
領隊大臣七百兩。
○命大學士劉統勳、劉綸、内閣學士德風、謝墉吏部尚書程景伊兵部尚書蔡新、侍郎周煌、左都禦史觀保、為殿試讀卷官
○免安徽鳳陽、定遠、靈璧泗州、盱眙、五河等、六州縣。
鳳陽、長淮、泗州、三衛。
乾隆三十六年分、水災額賦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徐績奏、東省倉儲缺額甚多。
請截留南漕二十萬石。
分貯水次備用一摺。
殊屬不曉事體。
向來各省遇有急需米谷之時。
請截留漕糧。
部議必不準。
此慎重天庾之意也。
朕每特旨允行未嘗稍為靳惜。
然從未有籌畫倉貯截漕豫備之事。
東省現在盼雨雖切。
而泰安府屬。
已經奏得雨三五寸。
傥從此次第均沾。
麥收仍可有望。
至目下秋成尚遠。
此後雨水調勻。
大田尚當豐稔。
即如前歲京城春夏亢旸。
至六月中始得雨澤。
晚稼仍屬有收。
山左氣候。
縱較京城略早。
此時亦不至豫為鰓鰓過計。
況東省迩年、雖間有被水偏災之處。
而通省全局豐收。
即或濟、東、等府。
倉貯不敷。
原不妨于沂、萊、等處酌撥調劑。
至薊糧一項。
久經截存該省。
更可就近通融。
止須于将來應用時奏聞撥動。
更毋庸未事綢缪。
封疆大臣。
固當以民瘼為重。
然措施自有條理。
尤當處以靜鎮。
乃因初夏偶然缺雨。
即慮及秋成之水旱不齊。
辄議截漕儲備未免過涉張皇愚民無知見大吏如此舉動。
必生惶惑。
且恐啟奸頑藉端滋事之風。
于政體甚有關系。
徐績初任巡撫。
一切未經練習。
意存奮勉。
而識欠安詳。
或且欲以籌辦倉儲。
見其留心民事。
更為未得要領。
所奏不可行。
将此詳谕知之
○又谕、據圖思德奏、狹省解來軍犯馬如芳。
系甘肅固原州回民。
于本年二月脫逃。
現饬各屬嚴拏。
并飛咨原籍、及經過省分一體查緝等語。
此等配所脫逃匪犯。
多有竄歸本籍、潛蹤冀免者。
地方官如果上緊查拏。
無不就獲之理。
着傳谕文绶、即饬所屬。
迅速嚴行協拏務獲。
毋任漏網。
再該犯或于途中逗遛匿迹。
亦未可定。
所有由黔至狹經過省分。
自應一體查拏。
将此一并傳谕各該督撫知之。
圖思德摺并着鈔寄閱看
○步軍統領衙門奏、雄縣民人劉盡忠、控告該縣胡錫瑛、扣價索錢。
并盜賣倉谷各款。
請交直督究審。
得旨、此案着英廉前往。
會同裘曰修查辦具奏
○以病休廣西鎮安府屬向武土知州黃煥章子徽猷、襲職
○丙戌。
策試天下貢士孫辰東等、一百六十二人于太和殿前。
制曰、朕祇紹丕緒。
期臻大猷。
禦<?宀禹>三十七年于今。
際重熙累洽之庥。
殚圖易思艱之責。
每懷延納。
膚末不遺。
矧爾多士引對阙廷。
入官伊始。
尚因發策。
共效敷言。
自古帝王求治莫先乎勤政。
孜孜贊贊。
典谟陳訓綦詳。
大易首系乾元。
必以行健法天。
握其樞要。
于下經則次鹹恒二卦。
鹹曰速。
恒曰久。
而惟其能速。
是以能久。
固即申明健行不息天人協一之至義與。
乾之三爻曰乾惕。
泰之三爻曰艱貞。
象辭何以若合符節。
所為開泰保泰之原。
本有同條共貫者與。
漢仲舒董氏。
經術最醇。
其雲尊聞行知高明光大。
一歸之于強勉易與春秋。
又有歧指與。
夫一日萬幾。
宵旰不遑暇逸。
而疇咨交儆。
佐治是所兼資。
何道而使廣益集思。
胥盡弼違之誼也。
曆代諸史。
向敕館臣校刊。
嘉惠海内。
近以遼、金、元、三史。
人地官名。
多淆于後代儒生之手。
或一人而兩傳。
或一地而數名。
至于釋義對音。
動成乖舛。
因命重加厘正。
務極精詳。
其餘胪事系時。
悉仍其舊。
顧金史多本劉祁歸潛志。
元史多本虞集學古錄。
今以史文相核。
率有矛盾何耶。
同文韻統。
所計三合切音。
至為吻合與。
所雲華嚴字母。
折衷何若。
昔稱七音為均。
均者韻也。
考其真于譯音。
而通其用于韻學。
讵有外于諧聲辨字之本者與。
直省積貯。
所以備歉。
而經理端在豐年。
曩制三十年之通。
與夫耕九餘三。
耕三餘一。
無論矣。
如常平社倉。
至今承用不改。
第任法任人奉行匪易。
或饬購補乘時。
雖谷賤無慮傷農。
而市值之加增不免或聽因循展限。
即那移利于懸價。
而廪儲之虛曠誰籌。
将使措置适宜。
策果安在。
乃者新疆烏噜木齊等處。
屯收充羨。
督臣議請建倉。
捐貯本色。
省轉輸。
足邊計。
利更溥于腹地。
舉行實惟其會。
何道而使歛散及時。
勾稽盡善乎。
文章載道之具也。
溯尼山在茲之統。
及門通六藝者七十二人。
而文學一科。
獨列遊夏。
何也。
厥後師援紛歧。
宗派各别。
所作麗于經史子集者。
數難更仆。
淵源正變。
能縷述與。
沿及譚藝之家。
若陸機文賦。
狀作者之用心。
劉勰文心雕龍。
區七十二體之式。
所言不越八代文格。
于原道徵聖之目。
洵有當否。
近代茅坤、裒唐宋為八家之選。
存古文法度。
本朝儲欣、益以李翺、孫樵、搜羅較備。
曾令儒臣訂定唐宋文醇。
付梓以行。
于文粹文鑒或不至大相迳庭乎。
夫治道期于勵精。
史書貴乎傳信。
廣屯倉以充軍實。
觀人文以驗化成。
爾多士講明有年其悉意正辭。
條具以對。
朕将親覽焉
○谕、據馬蘭鎮總兵旺保祿奏、營汛員弁巡查後龍風水内。
拏獲偷樹賊犯王君賜、李功二名。
解送刑部治罪。
并請将不能嚴防之營員等。
交部嚴加議處。
并自請一并交部等因一摺。
王君賜等、敢于風水重地。
偷砍樹棵。
實屬不法。
着刑部即行嚴審按律定拟具奏。
其未獲各犯。
并着交該督周元理、速饬地方官。
會同該管營員。
選差兵役。
上緊緝拏務獲。
解部治罪。
至此案偷樹賊犯。
經管汛員弁自行拏獲。
其失察處分。
應予寬免。
但察賊犯等竊樹情形。
似尚不止此一案。
向特未經發覺耳。
旺保祿、及專汛兼轄各員。
平日疎于防範。
亦難辭咎。
着交該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衙門奏、雄縣民人劉盡忠、控告該縣辦赈時。
藉端扣價。
按戶索錢。
并該知縣自賣倉糧各情節。
請交直隸總督究審一摺。
已派英廉前往。
會同裘曰修查辦矣。
州縣辦理赈務。
書役從中滋擾。
在所不免。
今所控扣索各款。
俱列有确數。
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