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謂之無稽。
朕加恩赈濟窮黎。
期使均沾實惠。
乃奸胥竟敢乘機克蝕。
其情甚為可惡。
該知縣漫無覺察。
已幹重譴。
若更私賣赈糧。
尤為法所難宥。
即該管各上司。
亦難辭失察之咎。
不可不徹底清查。
以示懲儆。
若交該督等查審。
恐不免意存回護。
裘曰修、于此事無可瞻顧。
自當一秉虛公。
伊現在固安一帶。
查勘河工。
着于接奉此旨後。
即速前赴雄縣。
會同英廉、提集犯證。
逐一研究。
務得确情。
據實具奏。
将此傳谕知之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文绶疏稱、乾隆二十七年、環縣報墾地一頃九十五畝、照旱田升科例、至三十六年入額徵收。
因該年地丁全行蠲免。
請展至三十七年徵收。
從之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袁守侗等奏、審拟錢度婪索多贓一案。
所訊情節。
尚多不實不盡。
欲圖草率了事。
甚屬非是。
錢度贓私累累。
實出意料之外。
不可不徹底嚴究。
袁守侗等、祇就江西截封銀二萬九千餘兩之數。
遂據錢度所供克扣銅本平餘、及勒派屬員售價數目。
遷就附合。
希圖完事。
不知其江甯原籍。
複據高晉等、于其書房地窖内。
起出銀二萬七千兩。
并寄頓金二千兩。
合計不下五六萬兩。
此二項又從何來。
可見該侍郎等所訊、及錢度所供均不足成信谳。
而贓據實在。
斷不能巧為掩飾。
錢度若仍茹供不吐。
是自索刑求。
該侍郎等、若稍瞻徇面情。
亦自贻伊戚。
着傳谕袁守侗等、另行嚴訊确供。
據實覆奏。
至錢度身為藩司。
且屢次獲罪。
經朕格外宥原。
理應潔清自勵。
乃于給發辦銅工本等項本餘。
匿不報出。
扣充私槖。
又将玉玩等物勒派屬員。
婪索重價。
即此已屬罪不容誅。
乃該侍郎等、不就此二款情節。
從重定罪。
轉以上年所辦金玉器件價值。
何處購買。
何處打造為訊。
首列問條。
伊等将此為能問事乎。
抑别有意見乎上年恭逢聖母萬壽。
各省藩臬。
職分原不當貢祝業已通谕饬禁。
嗣因福建藩司錢琦、代母進貢。
曾酌留香錦一二事。
然因其列有金器。
即降旨申饬。
并因督撫中有以金器為貢者。
亦明降谕旨、嚴切申禁。
乃中外所共知。
至錢度上年、亦因其代母恭進。
準留如意藏香等五件。
以備慈覽。
餘俱發還。
其貢單現在。
收存之件。
有圈可考。
并着發去令伊等閱看。
不知該侍郎等、沾沾以此為首務。
是誠何心。
着袁守侗、彰寶、李湖、明白回奏。
至錢度克扣銅本平餘。
勒屬售買物件。
多至數萬。
不能掩衆人耳目。
彰寶、諾穆親、身為督撫。
均有統轄稽查之責。
豈容诿為不知。
況彰寶與錢度。
又同在永昌。
朝夕共事。
何至漫無聞見。
似此肆行貪黩。
封疆大吏。
竟置之不問。
所謂整饬官方者何在。
已有旨令諾穆親、自議其罪并着彰寶明白回奏。
錢度負恩貪黩。
實為近年來未見之事。
自當速正刑章。
以申國法而儆官邪。
然贓款甚多。
不可不逐一嚴鞫。
令皆水落石出不得任其絲毫支飾。
但此等重大案情。
恐外間不肯盡心研究該侍郎等、或果據實勘問。
案無遁情。
抑或意存贍徇颟顸。
率皆不能逃朕之洞覽。
前已降旨令該侍郎等、于訊明定案後。
即将錢度父子。
分别管押解京。
着袁守侗等、迅速詳細嚴訊明确。
仍遵前旨。
派委妥員押解送京。
仍饬沿途加意防範。
如或稍有疎虞。
緻令畏罪自戕。
恐伊等不能任此咎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尋袁守侗等奏、錢度在滇省兩任藩司。
其貪婪劣迹。
久未敗露。
茲因廠員告發。
臣等正在按款根究。
旋經江西省截封銀二萬九千餘兩。
當即悉心究訊。
讵錢度将此項銀即系扣克。
平餘勒賣貨物等項供吐。
再三嚴鞫。
終無異詞。
臣等遂據供冒昧定拟。
及四月十一日拜摺後。
二十三日接準兩江督臣高晉咨會、于錢度書室地窖内。
起出銀二萬七千兩。
并寄頓金二千兩。
實不料錢度蒼滑狡飾如此。
臣等拘泥初供。
牽連錄叙。
實屬不知輕重。
愧悔無及。
得旨、袁守侗、李湖、皆新進。
或不谙事體。
彰寶罪無辭。
着各議奏罰來。
○又谕、前據徐績奏、山東近省一帶。
盼雨甚殷。
适京城于十三日濃膏深透。
意東省可以均沾。
當經傳谕該撫、令将曾否一律曾被之處具奏。
昨又據該撫奏、惟新泰、泰安、二縣。
于十三四日。
得雨三五寸。
其餘各屬。
仍然望澤。
今京城複于二十一日晚。
密雨連綿竟夕。
入土甚為優渥。
看來此次雨勢。
尤覺廣遠。
東省或可同時獲有甘<?雨澍>。
朕心深為廑念。
着由四百裡傳谕徐績、令将濟東各府屬。
曾否同沾膏澤。
及現在麥田秋禾情形若何。
即速具摺由驿覆奏。
以慰朕懸注。
尋奏濟南府屬德州等十四州縣。
東昌府屬臨清等七州縣。
并武定府之濱州、海豐等州縣。
泰安府之各州縣。
俱報于四月二十二日。
得雨四五寸不等。
現在二麥改觀。
大田長發。
民情歡慶。
俟各屬續沛甘霖。
再行具奏報聞
○又谕、前據海明奏、查獲錢度家人王壽、擕帶銀二萬九千餘兩。
為數甚多因思錢度在滇。
尚有應賠之項。
何以不行交納。
曾經谕令李湖查數具奏。
今據奏稱、錢度名下應賠銀兩。
尚未完銀一萬三千五百五十九兩零等語。
此項關系滇黔兩省銅鉛軍需正項。
自宜按數各歸本款。
所有江西省截抄錢度銀兩。
前已有旨、令海明解交内務府。
今錢度在滇。
既有未完賠項。
着傳谕海明、即于江西查獲項内。
照數截存歸款。
并行移咨滇省知照。
俟便搭解以清款項。
其餘仍照例解内務府查收。
将此并谕李湖知之。
李湖摺、并鈔寄海明閱看
○又谕、昨桂林奏、分兵兩路。
派侍衛等由果洲翻山繞道。
俟其一有消息。
即統兵前後夾攻。
今又奏于革有什咱。
與金川毗連要隘。
撥兵防守。
調回宋元俊仍由達烏一路。
合力進取等語。
所辦俱合機宜。
惟宋元後檄調金川連界之霍耳等土司。
豫撥番民。
聽候調遣。
殊為失算。
索諾木黨惡助兵。
罪在不赦。
然逆酋此時。
尚未計及官兵之将伊并辦。
正當乘其未備。
迅事剿擒。
庶得神速制勝之道。
乃豫檄各土司發兵。
轉使逆酋聞之。
早為防拒。
甚屬非計。
此時自當并力攻剿小金川。
速擒逆豎。
乘勝進剿金川。
出其不意。
方合事機。
乃猶為勒兵問罪之語。
亦屬迂緩而不中窾要。
大約桂林之意。
似以僧格桑就擒。
軍務即可告蒇。
而于金川未免存畏難之見。
與溫福等大略相同。
朕非不知金川之較為難辦。
必欲黩武喜功。
但現在之勢。
實難中止。
而善後之策。
尤當熟籌。
在庸衆淺識。
大率以金川恃險。
攻之未易得力。
朕意金川之噶拉依雖險。
亦不過與墨壟、達烏相似。
今此兩處。
既皆覓間攻破。
則噶拉依何獨不然。
豈宜心存畏阻。
不為久遠計耶。
今以土司全局而論。
蕩平小金川後。
若議駐兵防守。
多不過三四千名。
而各營分撥。
尤易見少。
豈能令逆酋畏懾。
即索諾木暫時安怗。
日久故智複萌。
出而侵擾鄰境。
我駐守之兵。
未必足資彈壓。
萬一綠營兵弁。
亦為賊所攻圍。
實為非策。
總之辦理此等大事。
必當通盤籌畫。
不可僅狃目前。
朕晝夜熟籌。
非及此時兵力。
并辦金川。
更無長策。
溫福、桂林、或果别有妥善之計。
可保其不贻後患。
不妨據實直陳。
斷不可貌從心違。
緻滋贻誤。
再聞金川地界。
不及小金川之大。
人亦少于小金川。
其說确否。
着查明具奏。
前此摺奏、阿桂于普爾瑪之傍。
破其水寨。
似賊人正寨克日可破。
何未能迅即攻取。
攻剿要領。
當随機設法。
使之迅不及防。
如溫福等、抵阿喀木雅後。
已半月有餘。
何徒為坐守之計。
傥賊人果于要隘抗拒。
别無徑路可通。
自不能不專于一處攻擊。
若止沿山排立碉卡。
則當尋覓間道。
超越其後。
使賊人失其所恃。
無難頃刻摧堅。
并可引賊出碉。
乘勢掩殺。
以期克捷。
溫福等何見不及此。
再溫福軍營。
已有色布騰巴勒珠爾、在彼參贊。
豐昇額、自應往阿桂處協同攻剿。
且谕進剿金川時。
令阿桂領一路兵。
豐昇額前往相助。
此時即應往彼協力集事。
豈泥于進剿金川之說。
至彼時始行分往耶
○調鑲藍旗蒙古副都統福康安、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衛巴朗、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江西巡撫海明疏報、宜春、太和、玉山、鉛山、鄱陽、德化等、六縣。
開墾田地山塘五頃六十三畝
○戊子。
谕曰、禮部侍郎銜鄒一桂、供職有年。
人亦醇謹。
前以年老告休。
昨冬來京。
見其精神尚能如舊。
特加恩準其在籍食俸。
俾資頤養。
令于春和就水程南歸。
頃聞行至山東汶上縣地方。
患病溘逝。
殊為可憫。
着加賞尚書銜。
仍着該部照尚書應得恤典察例具奏
○又谕曰、鄂寶着調署理藩院侍郎。
其刑部侍郎員缺。
即着雅德補授。
雅德未到任之先。
仍着鄂寶兼署
○又谕曰、瑪興阿現在出差。
刑部侍郎員缺。
着綽克托調補。
所遺兵部侍郎員缺。
着期成額補授。
期成額未到任之先。
着慶桂兼署
○谕軍機大臣等、頃令豐昇額往阿桂處協同攻剿。
伊系禦前大臣領侍衛内大臣尚書。
奏事列名。
應在阿桂前。
但阿桂曆練軍務。
豐昇額甫經學習行走。
仍着阿桂列名在前。
豐昇額列名在後。
豐昇額不可稍存意見。
緻有掣肘。
阿桂亦不得推诿。
務須和衷辦理。
期于軍事有益
○己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禦乾清宮。
召讀卷官入。
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軍機大臣等議覆、伊犁将軍舒吓德等奏稱、烏噜木齊參贊大臣。
請照烏什、塔爾巴哈台例。
鑄給印信。
并設随印辦事章京二。
筆帖式三。
俟兵到後。
于滿洲兵内挑取。
未到之前。
由伊犁挑取。
帶往委用。
其駐劄協領等官。
請照伊犁例、賞戴花翎、藍翎。
每佐領下各放總領催一。
賞戴金頂。
統辦佐領事務等語。
應如所請。
至稱滿洲官兵。
亦照伊犁例、支給鹽菜銀兩。
查從前伊犁移駐官兵。
因地方初定。
諸物昂貴。
是以議給今烏噜木齊與内地相隔較近。
且商賈廣集。
未便一體給與從之
○庚寅。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一甲金榜、孫辰東、俞大猷、三人。
進士及第。
二甲平恕等五十五人。
進士出身。
三甲熊言孔等、一百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