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平。
随時帶進等語。
錢度身為藩司。
支放庫銀。
竟敢扣平如許之多。
可見天理難容。
自然敗露。
藩庫放銀。
雖不經督撫抽驗。
而積久扣克。
豈竟毫無見聞。
滇省既有此等情弊。
各直省藩司。
恐亦難保其必無。
着傳谕各督撫、将該省藩司如何支放。
有無扣收餘平。
及家人掌平之事。
即行查明據實覆奏。
毋得稍有瞻徇諱飾。
自幹咎戾。
将此遇有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又谕、番地雖與雪山相近。
然四五月間。
尚有大雪。
其為紮答無疑。
溫福所奏邪不勝正之說極是。
此等邪術。
不過欲使人怖畏。
人若見而生怯。
則其術愈逞。
惟能處以鎮定。
視之淡然。
其技窮而法亦不靈。
所謂見怪不怪。
其怪自敗也。
溫福、阿桂、當曉谕營中将士等。
令其共知此意。
至遇連陰積雨。
官兵等單帳栖身。
亦不可不加之體恤。
若見伊等實有疲困情形。
不妨酌加賞赉。
或值伊等匮乏之時。
口糧等項。
并不防暫從優給。
以此鼓勵衆心。
俾知歡欣鼓舞。
于軍務亦為有益。
果能撫恤士衆。
為國□勞。
朕從不稍存靳惜。
況軍需備項。
已撥至六百萬兩。
支給亦無慮不敷。
溫福等斷不可為慎重錢糧起見。
惟知按例。
不知體朕惠愛士卒之深心也。
至兩路抗拒之賊。
金川幫助者居多。
每恃劫營為長技。
幸而官兵善備。
屢經奮勇殺退。
但恐賊伺我軍略懈。
故智辄萌。
若當久雨之時。
更當嚴加防範。
而火藥一項。
尤屬要需。
溫福、阿桂、務當豫饬将弁。
留心防護。
以期有備無患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宿州民閻奉女閻氏
○丁巳。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文绶奏、奉到撥兵豫備之旨。
已于陝省挑選兵二千名。
甘省挑選兵三千名。
并選派副将佛遜、六十六、統領。
一切先期妥協備辦。
俟川省咨到。
即行起程。
所辦甚好。
着傳谕溫福、阿桂、彼此熟商。
約計何路需兵若幹。
一面速咨文绶、催令遄程進發。
一面奏聞。
至現在南路所攻之僧格宗。
西路所攻之美美卡等處。
乃賊番必争之險。
且有金川幫兵在彼。
悉力守拒。
恐急切難以攻破。
而地險徑仄。
雖多集精兵。
無可施展。
若徒坐守玩日。
實屬非計。
朕意似當另覓金川捷徑。
分兵往攻。
或可乘其無備。
奪取一二要害。
豫為進兵地步。
于事當甚有益。
即不然。
亦可掣賊番之勢。
索諾木聞官兵進攻。
必将幫助小金川之兵。
徹回自衛。
我兵得伺其罅隙。
相機進剿。
自可易于得手。
日前阿爾泰奏述宋元俊之言。
有駕馭綽斯甲布、三雜谷、發兵進攻金川。
使盡徹幫兵。
方可剿滅小金川。
已遣李天佑等、分頭前往調遣等語。
是宋元俊等、亦曾籌畫及此。
昨據桂林等奏、三雜谷土司。
情願發兵效力。
其地與曾頭溝一帶相近。
已傳谕溫福等、如酌量可行。
即檄哈國興。
董天弼。
帶領陝甘兵前往。
至綽斯甲布、在金川之西。
從前所列分路進攻金川單内。
綽斯甲布、原系一路。
若選撥兵練數千。
令宋元俊統領。
并派能領兵之侍衛章京數員。
同往綽斯甲布、令其助兵。
作為向導前進。
自當得力。
溫福、阿桂、于宋元俊帶兵起程後。
即當彼此照會。
聲息時通。
仍各留心偵探。
若見賊番露有徹退形迹。
兩路各宜迅速進攻。
毋稍延緩。
小金川賊衆。
不谙戰陣。
若無金川相助。
失所倚恃。
則其勢弱膽虛。
易于潰破。
此乃最要機會。
溫福、阿桂、務當實力妥籌。
互相照應。
以期及早集事
○軍機大臣等議覆、陝甘總督文绶疏稱、前于内地商民呈墾新疆地畝案内。
經大學士九卿等議、以商賈往來無定。
或一時貪利呈墾。
旋漸抛棄。
于屯務難期實濟。
請敕下該督、會同新疆辦事大臣議奏。
茲會同巴彥弼、明山等、議定。
嗣後凡有商賈呈墾者。
每戶給地三十畝。
并給與農具耔種馬匹。
六年升科。
如力能多墾。
取結給照。
久遠管業。
至不具呈請墾者。
亦不得稍有抑勒等語。
查臣等前議、誠恐商賈往來無定。
地方官拘泥從事。
或有抑勒之處。
請令該督等妥議具奏。
今據稱、現在商民呈墾。
具報成熟已十萬餘畝。
是商民樂于承種。
并分晰條例。
嗣後未經呈墾者。
概不勉強。
洵于屯政有益。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吏部議準、湖廣總督富明安奏稱、湖北随州。
良頑雜處。
京山縣差務殷繁。
漢川縣暨浒黃鎮巡檢。
民情淳樸。
治理甚易。
請将随州、京山、改為繁難要缺。
在外揀補。
漢川浒黃鎮巡檢。
改為沖難中缺。
歸部铨選。
從之
○戶部議覆、浙江布政使王亶望疏稱、乍浦駐防兵米。
向于嘉興等七縣徵收。
解交理事同知支放。
嗣以該廳管理不善。
經部議改歸嘉興府經管在案。
第該府缺沖事繁。
兵米随時收放。
知府未便久駐其地。
請令平湖縣就近經理。
仍責成嘉興府督察等語。
查乍浦兵米。
前經臣部議改嘉興府經管。
原以知府系方面大員。
更覺慎重。
亦恐該府事繁。
請照杭州府管理杭州兵米之例。
派員協辦。
今據奏、該倉坐落平湖。
請責成知縣就近收放。
仍令該府随時盤察。
與臣部原議相符。
應如所奏辦理。
至稱兵米系随漕并徵。
除平湖縣應解米七千餘石外。
尚需米一萬四千八百餘石。
即于該縣漕米内改抵。
并将嘉興等六縣應解兵米。
改兌漕米。
查漕糧兵米。
固屬并重。
但其間微有緩急。
該省兵糧。
向有借動别款米石。
統俟額米徵齊日。
按款補還。
凡州縣開徵時。
勢必将所徵米石。
先盡漕糧兌運。
續抵兵糧。
果如所奏。
數既加多。
限亦較迫。
一時并徵足數。
恐誤運期。
應請敕下該撫妥議具奏。
再行辦理從之
○以荊州協領長祿、為荊州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荥陽縣民袁仁德妻張氏。
廣東揭陽縣民陳伯奉女陳氏
○己未。
上以秋狝木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