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州民馬憲女馬氏。
○戊辰。
工部議準、署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疏稱、山東各處泉源。
運道攸關。
自宜修治。
俾水泉常旺。
以資浮送。
請将泰安等州縣。
泉夫協挑運河扣銀雇價内、每日給銀六分。
照額募鄉夫改給五分之例。
酌減一分。
以資修砌泉池之用。
從之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達翎阿奏、磚河地方有小船一隻。
形迹可疑。
守兵協同滄州捕役盤诘。
該犯等各持兇器拒捕傷差。
當經全行拏獲。
搜出批禀二張。
訊系江南差役緝拏淮關被劫盜案。
并訊有中途獲賊将贓俵分花用各情節一摺。
殊屬不成事體。
捕役獲犯分贓。
乃其長技。
無足為異。
但果系江南佥差緝犯。
給有文票。
當磚河兵役盤诘時。
何難明白告知。
出批給驗。
豈有辄行拒捕之理。
況鄰省捕役領票緝犯。
其沿途經由州縣。
均須挂号。
挨次查核。
其是非無難立辨。
或系匪犯捏造批票假托官差。
抑系直省兵役。
不察虛實。
冒昧查拏。
緻滋事釁。
均不可不徹底根究。
即便實系官人奉差。
而逞強拒傷兵役。
其恃符生事可知。
亦宜嚴示懲儆。
着周元理、即将此案秉公嚴鞫。
務得确情。
分别定拟具奏。
勿因有直省兵役在内。
稍存偏護之見。
則大不可。
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臣于未奉旨之前。
準天津鎮臣達翎阿劄會、即饬行臬司将各犯及直省兵役解省審辦。
茲奉旨敕審。
現又催提。
不日解到。
即督同臬司嚴究。
斷不敢颟顸了事。
緻有枉縱。
得旨、是不可偏護。
秉公嚴審可也
○又谕曰、福隆安奏、請留在軍營辦事。
斷乎不可。
前谕福隆安、于查審桂林一案。
完畢起程。
務于七月二十日内外到熱河。
因朕前辦事需人。
且土爾扈特入觐。
必須親近大臣照料。
福隆安不可不早至行在。
何必複為此奏。
福隆安在朕前日聆訓谕。
較之現在軍營諸人。
尤為真切。
自能善體朕意。
實力籌辦。
但于統兵之事。
非所素習。
何必留駐領兵。
方為出力
○庚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赫德奏稱、淘金奎屯河。
與巴木巴爾等處遊牧相近。
且一百二十名兵。
每年淘得之金。
較種地所收糧食迥少。
可否将奎屯、呼圖畢河二處淘金之兵。
全行徹回之處。
請旨等語。
此項兵丁。
原為屯田而設。
伊等既不善于淘金。
且轉誤屯田正事。
今既試淘不利。
自應全行徹回。
仍令屯田。
但金乃天地自然之利。
果所産豐盛。
聽民淘取。
官于十倍之内。
或抽一二分。
于事尚屬有益。
若出産減少。
任民淘取。
加以管束。
不免生事。
莫如嚴禁。
概不準淘。
有私淘者。
一經拏獲。
盡行入官。
着傳谕舒赫德、巴圖濟爾噶勒、索諾木策淩、巴彥弼等。
将現在奎屯、呼圖畢河淘金兵徹回、仍令屯田外。
此二處所産之金。
或應令民人淘取。
官為抽分。
或應嚴禁不準淘取之處。
伊等妥議具奏。
惟計于事有益。
不得見利而贻害也
○辛未。
命兵部侍郎覺羅奉寬、内閣學士莊存與、教習庶吉士。
○以故湖廣永順府屬下峝土把總向梁佐子正旸、革職雲南車裡土司刀紹文子維屏、各襲職
○壬申。
谕、昨歲進剿小金川以來。
一切軍行儲偫。
俱支官帑。
綠毫不累闾閻。
而糧運轉輸。
不無稍資民力。
今春曾降旨、将官兵經過之各州縣。
所有本年錢糧。
先行緩徵。
俟凱旋後分别等第加恩。
今兩路軍營。
現在分兵進讨。
務為搗穴擒渠之計。
小民轉運兵糧。
頗為急公出力。
若于軍務告蒇後。
始行加恩。
未免尚需時日。
朕心深為轸念。
着阿爾泰、查照前此平定金川之例。
即行查明酌定等第。
具摺奏聞。
分别蠲免。
其蠲剩緩徵之項。
并予展限。
俾編氓早沾實惠。
副朕獎勞優恤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宋元俊奏、駕馭各土司。
所見頗為合理。
是以前據阿桂等奏、綽斯甲布、情願出兵助力。
即谕宋元俊帶兵前往。
督率綽斯甲布土兵進剿。
其三雜谷願出兵二千五百名。
随剿底木達、布朗郭宗。
亦谕令董天弼、帶兵往剿矣。
但至今并無進兵實信。
乃稱請調湖南、湖北、近山營分之兵。
再于山西、甘肅、兵内。
撥給數千。
共得二萬之數。
分路進攻等語。
未免過涉張皇。
現在由綽斯甲布進攻。
原系牽制金川之勢。
使其掣兵自衛。
以便乘間攻取小金川。
俟小金川平定後。
再并力會剿金川。
此時難以兼辦也。
且計節次調赴川省之兵。
貴州已有八千。
陝甘已一萬七千。
加以豫備之五千。
核計共及三萬。
合之本省綠營。
及土兵之數。
不為不多。
況番地跬步皆山。
調往之兵。
跋涉不易。
至于險隘處所。
仄徑單行。
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