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實授勒爾謹、為陝甘總督
○戊戌。
谕、前因川省進剿兩金川。
軍務尚未告竣。
曾降旨令戶部于相近湖廣省分。
遞撥銀二百萬兩。
解川接濟。
現在所調官兵。
陸續抵川。
克期集事。
軍需用項。
自應寬為豫備。
着戶部再于部庫内、撥銀一百萬兩。
即揀派妥員。
解往備用。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軍行糧饷不繼。
所關甚重。
朕因此益增系念。
阿桂向來遇事持重。
此次進攻。
必實有可進之機。
斷不緻冒險輕進。
現已嚴饬阿爾泰、上緊趱運軍糧。
以資接濟。
朕惟盼捷音速至耳
○又谕曰、阿爾泰自上年賞給散秩大臣。
令其專辦糧務。
伊久任川省總督。
文武皆其舊屬。
不得委為呼應不靈。
何辦理半年餘。
尚贻誤若此。
阿爾泰、着嚴行申饬。
今阿桂現由東山覓間進兵。
糧食所關。
尤為緊要。
阿爾泰務即上緊辦運。
以資接濟。
若有遲誤。
惟阿爾泰是問。
現派鄂寶、往南路同辦糧運。
阿爾泰倘稍存倚仗推诿之心。
則自取罪戾矣
○又谕、據索諾木策淩奏稱、移駐烏噜木齊之涼州莊浪兵。
應照伊犁每人給鳥槍一杆。
該處所貯。
不敷分給。
請着陝甘總督添制等語。
從前駐防伊犁滿兵。
曾于伊犁庫存烏槍内動給。
該處如尚有餘存。
即解送烏噜木齊。
給與兵丁。
如無存貯。
索諾木策淩、再交陝甘總督。
如數制造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鎮海縣民顧文貴妻李氏
○己亥。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侍早晚膳
○廣東巡撫德保奏、各省同知知州等員。
不勝知府之任。
仍留原任者。
才具本屬平常。
一經停升。
自知上進無階。
于公務曠廢必多。
請嗣後自回任日始。
定以年限。
由司道遞加考察。
詳報督撫甄别。
其有精神頹廢者。
勒令休緻。
庶該員無敢慢忽。
得旨、所奏是。
下部議奏。
尋議、應如所奏。
自回任日始。
定以三年限滿。
督撫悉心甄别。
稱職者準留任。
頹廢者勒令休緻。
如貪劣不職。
該管道随時揭報。
毋拘年限。
從之
○庚子。
兵部議覆、西安将軍福僧阿奏稱、陝西向于八旗滿洲蒙古閑散人内。
挑選二十名。
為巡撫親丁。
給與綠營馬兵錢糧。
伊等俱系現應移駐巴裡坤之人。
業補入新添之馬甲拜唐阿等數内。
遺缺無人可補。
此項親丁。
向無差遣。
應請裁。
查各省巡撫。
各有标營兵差遣。
前因西安附近邊陲。
挑給滿洲親丁。
既系現應移駐巴裡坤數内之人。
且向無差遣。
應如所請停挑。
再自定伊犁回部以來。
邊陲俱屬内地。
應通行各省駐防。
有似此挑取滿洲親丁者。
概行停止。
從之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國泰奏、請于臬司衙門。
添設捕役一摺。
朕初因臬司有弭盜安民之責。
各省或皆設有捕役。
而山東獨無。
是以批交徐績議奏。
其後曾将此事咨詢于衆。
知各省臬司衙門。
并無專設捕役。
原以臬司系通省刑名總彙。
審駁谳牍。
是所專司。
至一切查拏躧緝。
州縣均有額設捕役。
自當責成州縣。
設有遲玩。
原可飛檄提催。
若臬司添設捕役一項。
差令在外緝捕要犯。
地方官轉得藉以推诿。
且恐若輩遇事生風。
必多藉端滋擾。
其事斷不可行。
但此摺于六月初九日批發。
迄今已及一月。
何以尚未見該撫覆奏。
徐績平日辦事。
頗為迅速。
此事又非難于定議。
因何遲延若此。
該撫亦必知其事實難準行。
第因今春東省協緝嚴金龍一事。
朕曾嘉予國泰。
并令徐績、不得因此猜嫌。
遂爾心存瞻顧。
未肯遽行議駁。
以緻猶豫逾期。
若果如此。
豈封疆大臣公正辦事之道。
國泰摺毋庸再議。
将此詳谕徐績知之。
○又谕、前此薛琮由墨壟溝進攻告急時。
桂林曾令宋元俊、帶兵赴援。
渠以不得進路為詞。
去而複返。
又欲改由革布什咱取道。
亦未成行。
已有遲誤之咎。
其于桂林用銀贖人一款。
種種情節。
俱不能無罪。
因念其于番地情形。
尚所熟悉。
特從寬宥。
仍令帶兵往綽斯甲布。
督率土司兵練進攻。
宋元俊如知感恩奮勉。
實心籌辦。
将來功罪原可相抵。
若竟能得間冞入。
搗穴擒渠。
必更膺酬勳渥典。
或竟意存觀望。
惟蹈綠營虛誇積習。
則其取戾更大。
宋元俊自遊擊不數月擢至總兵。
受恩較常人尤重。
益當力圖自勉。
朕辦事一秉大公。
禍福惟其自取。
将此嚴切饬谕宋元俊知之
○予故翁牛特固山貝子巴勒丹、祭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蒙城縣民陸乾午侄女陸氏
○壬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内庫失銀一案。
前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英廉查辦。
據兩次奏到之摺。
祇稱現在訊究躧緝。
而于贓賊下落。
并未得有端緒。
此事發覺已逾兩旬。
何至毫無蹤影。
況此等匪徒。
敢于竊去庫銀至一千兩之多。
豈能不随時花用。
以貧乏之人。
揮霍多金。
非若富家巨室、素有囊赀者可比。
若果由此物色。
無難立窮底裡。
此皆由承緝之人。
不實心躧訪所緻。
内庫被竊。
事關重大。
豈宜視同泛常。
着再傳谕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即速上緊設法查訊。
毋再因循延緩。
至英廉現署提督。
緝捕之事。
尤為專責。
更不宜稍有懈忽。
着即嚴饬番役等、迅速尋訪蹤線。
加緊弋獲。
仍将現在緝審情形。
據實具奏。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前據高晉等奏、淮關被盜一案。
拏獲正犯董秀山等、供出八人同夥行劫。
江南豫東三省。
已共獲七犯。
一面咨提歸案審結。
止有張秀川一名未獲。
現在嚴拏務獲等語。
當經批令速行定拟。
不必以一二人未獲。
遲待遷延。
高晉等前奏、系五月二十八日批發。
迄今已四十餘日。
何以尚未據審拟完結。
此等劇盜。
辄敢行劫衙署。
情罪甚為可惡。
原屬不分首從。
無可寬貸。
況江省現獲各盜。
及山東續解之犯。
均已供認不諱。
即河南拏獲二犯。
雖未解赴江省。
其供詞贓據。
亦俱确鑿可憑。
無須質訊。
自應速行結案。
将各盜即正典刑。
以昭法紀。
至原奏内所稱、各犯内尚有在安徽亳州行劫之事。
與此案輕重判然。
原可就現犯所供。
俟彼案獲犯後。
另行審辦。
何得以小節牽連。
緻重案要犯。
久稽顯戮。
着傳谕高晉等、即就江省現有各犯。
迅速核議具奏。
毋再延緩。
至何煟于六月二十三日奏到。
金林、徐亮、二犯。
未便長途移解。
曾批示以何不速即定案。
亦尚未據奏覆。
并着傳谕何煟、亦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