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覃恩。
仍照原官封贈。
其如何定例之處。
着該部詳晰另議具奏。
尋奏、嗣後文武各官。
除子孫職大于祖父者。
仍照子孫官階封贈外。
其祖父職大于子孫。
照祖父原官封贈之例。
請停止。
再婦人因子封贈。
其父官高于子者。
嫡母繼母。
從父官封贈之例。
亦請停止。
至庶出之子。
身登仕版。
其生母從子官請封贈者。
仍照舊例辦理。
請通行内外各衙門。
并載入則例。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本奏、川省現在進剿金川。
府廳州縣等官。
多委辦軍營糧站。
其本缺印務。
若委員署理。
例應正署四六分食養廉。
恐差員資斧竭蹙。
現令佐雜代辦。
其倉庫監獄。
竟有乏人專管之慮。
而一應民詞。
及重大事件。
均非微員所可擅理。
請照滇省派赴軍營之例。
令辦差人員。
全支本任養廉。
其員缺悉行委員接署。
接應食四分之數。
另于截曠項下動支等語。
所奏非是。
地方官自當以民事為重。
四川雖現在用兵。
不過本省應辦事宜之一節。
豈可因委辦軍務。
遂置地方政事于不問。
已為顧此失彼。
況此等辦差人員。
在任時、久經全食廉俸。
即偶遇公事派辦。
實屬分所當然。
且尚有六分支給。
以資用度。
亦何至遽形拮據。
若伊等辦理軍務。
果能奮勉。
事竣核奏。
自可量其功能。
遷擢議叙。
是現任各員辦差。
亦不得謂之獨勞偏苦。
該上司等、本不當以此為屬員鰓鰓過計。
至慮其不得全支養廉。
因而不另委員接署。
以緻民事廢弛。
尤為因噎廢食。
川省自去歲用兵以來。
已一年有餘。
正佐各官員缺久懸。
地方公務。
贻誤不知凡幾。
于吏治民生。
甚有關系。
此皆阿爾泰等、從前辦理不善所緻。
着傳谕文绶、即将川省出差各缺。
速委妥員接署。
實力整頓。
毋使稍有叢脞。
所有應得養廉。
仍照定例四六支給。
至該布政使李本、不以廢弛公事為重。
祇以各員養廉沾沾奏請。
殊屬錯謬。
着傳旨嚴行申饬。
将此遇軍報之便發往
○豁免直隸永定河下口永清縣、築堤占用民地三頃八十八畝有奇額賦
○戊申。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前據溫福奏、川省支給兵米口糧。
前後數目不符。
請定章程一摺即批令軍機大臣速議。
随據議、照平定西陲新例。
止準日給口糧八合三勺。
不應複援舊案。
概以一升給與。
朕以兵丁等、正當奮勇進攻之時。
自應格外優恤。
因降旨加恩、仍準日給米一升。
所有多給之數。
系阿爾泰、及軍需局員誤辦。
着落分賠示儆。
今據阿爾泰奏到認賠一摺。
内稱上年十月内。
曾将軍需各款咨部。
其口糧一項。
照舊例日支米一升。
經部覆準在案。
因阿爾泰奏摺不甚明晰。
面詢于敏中等。
據奏、前此議覆溫福摺。
因關系軍務。
即日議覆。
約計西陲平定事例。
不及檢查部檔。
旋即查到覆準之案。
恐部覆照金川舊例一升之處。
辦理錯誤。
複寄詢承辦之員。
據覆稱、日給口糧八合三勺。
系滿洲兵定例。
綠營兵雖給米一升。
其所得鹽菜銀兩。
較滿洲兵為少。
是以定例如此。
并非多給。
實系臣等錯誤。
惶悚請罪。
是此項兵米口糧。
并非阿爾泰等違例妄費。
乃軍機大臣意在節省錢糧。
未加詳查檔案所緻。
所有阿爾泰等請賠之項。
着寬免。
其原議之軍機大臣等、着交部察議。
○又谕曰、文绶自去歲以來。
辦事俱屬妥協。
現又經理軍務。
着賞戴花翎。
以示鼓勵
○又谕曰、阿桂此次辦理。
甚屬用心奮勉。
着加恩賞戴花翎。
至綽斯甲布等、差人投禀。
尤為極好機會。
自當速籌進取。
所有該處軍糧。
饬令阿爾泰、即行趱運。
并着文绶加緊督催。
毋稍遲緩
○谕軍機大臣等、内庫失銀一案。
節據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奏稱、一面審訊根究。
一面嚴行躧緝。
迄今已将一月。
并無實在蹤迹。
徒然拘集多人。
籠統诘問。
總未得其端緒。
殊屬不成事體。
雖據内務府原奏、雍正年間。
曾有護軍私配鎖匙、偷竊銀兩之事。
或伊等複蹈故轍。
亦未可知。
即果如所雲。
亦斷非發覺之日。
該班護軍所為。
設欲就本日究诘。
亦當訊是夜該班之人。
早間何人最先散出。
并查前次開庫之夜。
何人該班。
何人先散。
自當就此兩層确訊。
或有蹤線可尋。
至此項銀兩。
據報于六月十七日查明被竊。
當時開庫之司員、及庫長庫丁拜唐阿蘇拉人等。
究系何人先行看出。
自當向伊等诘問。
又此項銀兩。
于何日兌足裝貯布袋。
兌存以後。
距發覺之日。
中間開庫幾次。
前次開庫時。
曾否點查原封無缺。
并系何人點查。
上屆開庫。
距此又隔幾日。
其中俱有緊要關鍵。
可以推原。
王大臣等亦曾見及于此。
逐細推問否。
乃概就所有人衆。
漫為鞫訊。
全未能切中窾要。
可謂不善問事。
而案久不結。
株累多人。
亦甚無謂。
着傳谕王大臣等、先将應辦之護軍等、酌量當以失察責處。
其管庫官員人等、分别議賠議罪。
将此案即行完結。
仍令英廉、一面嚴饬番捕。
上緊躧緝。
實力根究。
務獲正犯真贓。
另行審拟具奏
○又谕、前因宋元俊為人陰險。
喪盡天良。
斷不可留其在軍營偾事。
已傳谕将宋元俊革職拏問。
旋因福隆安、阿桂奏、令其仍帶兵往綽斯甲布。
朕以其人既不足信。
實屬非宜。
若已起程。
即将前旨暫留不發。
但其居心可惡。
豈宜令其複擁赀财。
保妻子。
随傳谕高晉、令将宋元俊原籍家産。
及其親屬。
密為查點看守。
且不必即行抄沒。
高晉自應早已接奉遵辦。
但續據福隆安奏、宋元俊在川。
于番情頗為熟悉。
綽斯甲布一路。
若令宋元俊前往。
尚可駕馭得力。
所有節次原奉查辦宋元俊谕旨。
密封寄交阿桂、密存勿洩。
是宋元俊帶兵之事已定。
既因不得已而用之。
又不宜令其别有見聞。
心存疑懼。
甚至中懷怨望。
不肯實力妥辦。
并緻有意外之虞。
于軍務甚有關系。
高晉既往查其家産。
伊家屬及其親族。
斷無不差覓急足、送信宋元俊之理。
不可不嚴為防範。
現已谕令高晉嚴密防查。
但恐此旨未到以前。
其江南家屬等、業已寄信。
則在江省難于查辦。
着傳谕文绶、于自安徽赴川總要路口。
密派妥人盤诘。
如有宋元俊家書。
該督存留。
不可發往宋元俊處。
該督務須妥密辦理。
毋令宋元俊知而疑懼。
仍即遇便覆奏。
卷之九百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