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梁海等掣出。
作為一旗。
令衮楚克紮布管理。
呼哩木從前并無附駐屬人。
請賞給呼哩木佐領虛銜。
管束帶來人戶等語。
福德所奏非是。
果勒卓輝、瓜車淩、從前歸附。
朕曾授為總管。
伊等并不感恩。
尋又逃入俄羅斯。
今其子孫複來。
朕不治罪。
仍令同烏梁海居住。
即屬格外施恩。
豈有将舊居此處之人。
掣出給伊之理。
着傳谕福德、賞給衮楚克紮布、呼哩木、骁騎校虛銜。
仍附烏爾圖納遜、伊蘇特等旗分。
率領現帶來人居住。
以示鼓舞。
如果效力勤慎。
俟該旗骁騎校缺出補放
○以正藍旗漢軍參領周大儒、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鑲藍旗漢軍參領陳國僖、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豁免湖北江陵縣新開地方。
築堤挖壓民田四頃六十五畝有奇額賦
○乙巳。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侍早晚膳
○谕、朕駐跸避暑山莊。
所有八旗帶來引見補放步軍校人員。
其拟陪之護軍校、骁騎校等、俱系微員。
由京往還。
徒多繁費。
又不得升用。
伊等未免拮據。
着加恩此次補放步軍校。
拟陪之護軍校、骁騎校等、照外省補放骁騎校例。
将拟陪之人記名。
俟有步軍校缺出。
即行坐補。
不必帶來引見。
嗣後遇朕駐跸避暑山莊時。
以此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彰寶奏、緬匪得魯蘊、差頭目到關。
請限六月初十日納貢還人之說。
全屬虛謊。
現在馳抵永昌。
催提緬子孟矣等四人。
及現來之□□罷夷拉撒等二人。
嚴究确情馳奏。
并委員解京一摺。
當經傳谕彰寶、所辦甚是。
本日該督有由驿馳遞之摺。
朕意其必系到永昌後。
将孟矣等訊有确供。
及緬酋此次因忽有詭稱納貢還人之語。
逐一窮究明晰。
據詞入告。
及閱其奏到各摺。
一系撥解川省火藥。
一系鄂蘭病痊赴川。
而于孟矣等之曾否訊供解京。
竟未提及。
殊不可解。
此等邊務夷情。
關系緊要。
彰寶既到永昌。
何以視同泛常。
尚未辦及。
可謂不知事理輕重。
彰寶着傳旨申饬。
仍令即将孟矣等嚴行審訊。
錄取确實供詞。
一面遴委妥員解京。
一面即行奏聞。
并将各關隘近日有無緬匪到關探聽信息之處。
一并迅速覆奏
○定邊右副将軍大學士溫福等奏、從美美卡攻取賊卡後。
逼近色爾渠大寨。
連拏石木名卡十數處。
仍派烏什哈達等、分左右設伏。
又派彰霭、巴三泰等、帶兵據西北山峰。
以截别斯滿來援之賊。
派丕亨保、設伏北山下。
截殺敗往色爾渠之賊。
臣等率兵突入。
殺賊甚衆。
其竄逸者。
又經伏兵痛殲三十餘名。
谕軍機大臣等、色爾渠乃一大寨。
碉房百數。
拒守之賊甚多。
所殺僅三十餘賊。
不足舒憤申威。
賊匪蟻聚支拒。
一見碉卡垂破。
望風潰竄。
此固若輩長技。
但費力攻得一寨。
自應盡力窮追。
縱蹑逐不及。
亦當槍擊炮轟。
期于殲殪多人。
庶使遊魂喪膽。
若竟聽其漏網逋誅。
賊衆必仍向前途要隘聚守。
是我得賊寨。
轉須派人防守。
分我兵力。
而賊失此一寨。
複留餘孽。
為彼寨添人。
實為非計。
着傳谕溫福等、嗣後務須設法追剿。
或量其形勢。
豫為邀截。
毋使兔脫
○欽差尚書公福隆安奏、前蒙垂詢南路情形。
谕将所有餘兵。
并撥西路攻剿。
查南路地險碉堅。
較西路為甚。
現業至達烏。
前距美諾不遠。
若厚集兵力。
覓路由綽斯甲布進取。
兼為剿滅金川之地。
使兩金川疲于支守。
久當自潰。
西路固為切要。
南路亦無不可辦之情形。
應饬溫福、阿桂、覆奏定局。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因達烏一帶。
路徑險仄。
難以容集多人。
與其頓兵無用之地。
不若酌量撥并西路。
可資實濟。
今福隆安既有此奏。
着傳谕阿桂、令其自行酌量。
如添調雲南湖廣之兵。
即能乘勢冞入。
縛賊擒渠。
自當檄催滇楚兵丁六千。
遄赴南路。
迅速妥辦。
若多集兵丁。
徒令株守山蹊。
仍屬有名無實。
即一面奏聞。
一面饬知滇楚帶兵将領、徑赴西路應用。
阿桂務就實在情形。
籌度萬全。
祇期于事有益。
南路西路。
本無區别。
并将此谕令溫福等知之
○丙午。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李湖奏稱、黔省赴滇采買銅觔。
查湯丹、大碌、等廠。
專供京局。
其餘各廠。
供本省鼓鑄。
及外省采買。
第小廠每年祇出銅數千斤、至三五萬斤不等。
惟金钗一廠。
可獲銅一百數十萬斤。
緣成色稍低。
每百斤加耗二十三斤。
又補餘銅一斤。
例與高銅配給各省領運。
黔省亦應一體辦理。
或鑄錢色黯。
可仿福建、廣西、等省。
用白鉛配鑄。
錢文一律光潤。
無庸另議提煉。
應如所奏。
再稱運銅腳費。
自廠至省。
歸滇報銷。
自滇至黔。
歸黔報銷。
亦應如所奏。
再滇省銅廠散處。
其中遠廠。
應于何處截算分銷。
近廠不經省城者。
或可無庸在滇給費。
應令該撫饬司查辦。
從之
○丁未。
谕、今日據永德奏到屬員賢否一摺。
内有左江道宋淇源、思恩府同知宋清源、籍貫均隸蘇州。
名字亦屬相仿。
似系兄弟排行。
思恩雖非左江道所轄。
但近在同省。
其該管道府。
均系該道同僚。
難保其必無囑托照應。
而該上司亦不免于瞻顧徇情。
殊非杜漸防微之道。
嗣後道府以上等官。
如有同胞及同祖兄弟叔侄。
共在一省為丞倅牧令等官者。
雖非該管本屬。
并着該督撫查明具奏。
量于鄰省對調。
以昭慎重。
該部即酌議定例具奏。
所有宋淇源、宋清源、着永德查明。
即遵照新例辦理。
尋奏、嗣後道府以上等官。
如有同胞及同祖兄弟叔侄。
在一省為同知通判州縣等官。
俱令官小者回避。
于總督所轄之鄰省。
奏明對調。
如無所轄鄰省。
即給咨赴部另補。
請通行各省。
并載入則例。
從之
○又谕、據永德代在籍刑部主事陳蘭森、請将本身應得封典。
貤贈祖父陳宏謀一摺。
所請非是。
覃恩舊有貤封之例。
原以子孫已列通顯。
而祖若曾。
或未登仕版。
或原秩較卑。
因準廣為推恩。
以遂顯揚之志。
若子孫官品。
不及祖父之崇。
則父為大夫。
子為士。
記有明文。
向即照其祖父原階封贈。
定例本未允協。
如已故大學士陳宏謀、曾任綸扉。
其身後飾終令典。
并照正一品之例。
立碑賜葬。
業已備荷殊榮。
豈複藉一封诰之有無為光寵。
而陳蘭森僅官主事。
辄請照伊祖原官貤贈。
于事理亦複不順。
所請不準行。
嗣後凡子孫職大、祖父職小者。
自應廣錫類之恩。
其子孫職小、祖父職大者。
雖其在任時。
未得封典。
亦不當因子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