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南路軍糧。
節次遲誤。
現在籌及綽斯甲布一路分兵攻剿。
專待糧集進發。
昨據阿桂奏、阿爾泰辦理此路兵糧。
催趱幾及一月。
尚無運到者。
則是伊有心贻誤軍務。
實在于此。
乃伊每向人言金川一事。
将來必緻贻累。
頃竟奏稱、年衰昏愦。
運糧事務。
亦不能勝任。
請革職留于軍營效力。
俟軍務告竣。
另請當差等語。
是始終不肯以國事為念。
惟圖置身事外。
倚老負恩。
天良何在。
阿爾泰着革職拏問。
交與文绶、派員看守候訊。
将此通谕知之。
○戊午。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侍早晚膳。
至辛酉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至辛酉皆如之
○軍機大臣等奏、審訊原任雲南布政使錢度、侵欺勒索。
贓私屬實。
應請即行正法。
從之
○以甘肅安西道錢鋆、為陝西按察使
○己未。
谕、據弘晌奏、閩海關各口岸。
委員徵收稅課。
請咨部分記功過一摺。
所辦非是。
各關口分派委員稽察。
就其勤惰。
分記功過。
以示勸懲。
乃該管關衙門、自應酌辦之事。
本非可由部議叙議處。
是以前歲弘晌條奏時。
即批不必交部。
令與鐘音詳酌辦理。
嗣據鐘音議覆、此款應聽該衙門自行辦理。
而文員考核功過。
毋庸另辦。
因為允行。
今弘晌奏到、竟按分數盈绌。
開列清單。
請咨部稽核。
殊屬瑣屑不成事體。
國家設立榷關。
原以稽查奸宄。
巡緝地方。
即定額抽徵。
亦恐逐末過多。
藉以遏禁限制。
至各口岸商船出入。
每月多寡不同。
稅額即因之盈縮。
豈能豫為定數。
且委員等如果有多徵少報、及勒索賄放等情弊。
查出即應治罪。
若因此繁設科條。
按月額為殿最。
非惟事涉紛繁。
不成政體。
并恐委員等畏過貪功。
違例浮徵。
苛刻商賈。
其流弊将無底止。
即如昨歲淮關監督方體浴、因上年過關船少。
額數不足。
遂爾多方煩擾。
轉緻商販裹足不前。
經朕察其辦理不善。
将伊交部嚴加議處。
即寓防微杜漸之意。
朕辦理庶政。
務崇大體。
從不肯為繁碎難行之事。
至徵榷一事。
惟嚴稽官吏之侵剝。
不使絲毫累及商民。
弘晌所奏不可行。
并着傳旨申饬。
仍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舒赫德等、将土爾扈特渥巴錫、舍楞等、赴藏禮拜達赉喇嘛所派之人。
官為辦理。
派員護送等情具奏。
此系伊等私事。
理宜自備資斧前往。
前杜爾伯特車淩烏巴什等、已如是辦理。
今念其自俄羅斯投附以來。
力甚窮促。
且一切尚未習慣。
格外施恩。
姑準官為辦理護往。
以後毋得照此。
着傳谕車布登紮布、曉谕渥巴錫等外。
并谕杜爾伯特車淩烏巴什等知之。
○吏部議覆、江西布政使李瀚奏、直省府州縣學。
額設教職二員。
所以分任課士之責。
亦為互相稽察之地。
如該員等有同族親支。
先後铨選一處。
難免瞻顧之私。
現袁州府萬載縣教谕趙由義、訓導趙由傑、詢其支派。
尚在五服以内。
請于所屬内、酌量調補回避。
應如所奏。
嗣後教職铨選發憑。
該督撫驗看時。
查明如系親族。
同選一處者。
咨部調補。
請通行直省。
載入則例。
從之
○升任浙江巡撫富勒渾疏報、乾隆三十六年分、慈溪縣竈戶、開墾沙塗一百二十五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太湖廳民曹廷燦媳郁氏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留京辦事王大臣等、于弘義閣南邊衣庫房上。
查出布袋元寶。
并于衣庫南皮庫瓦隴内。
得有杉槁一摺。
随傳谕王大臣等、将案情關鍵。
逐一究诘。
至所藏杉槁。
固系接腳上檐之具。
但杉槁長至丈餘。
攜帶難于潛匿。
西華諸門。
出入盤诘甚嚴。
如何能聽其混入。
若竟将此等杉槁。
皆得攜至大殿院内。
漫無稽查。
則各門之防察、及管理銀庫之人。
平日之一切疏懈。
概可知矣。
且紫禁城内。
斷非外賊所能到。
而初次勘驗情形。
謂窗棂不能容手探試。
闩鑰難以自外而開。
此必庫門啟閉時。
查點稍疎。
緻在庫執役之人。
潛混匿迹庫内。
攫取逸出。
裝點賊蹤。
但拜唐阿等、雖熟悉路徑。
究系内府旗人。
諒不能習為上屋行竊之事。
此必庫丁内有技慣穿窬者。
乘懈竊取。
着傳谕王大臣等、于庫丁中之形迹可疑者。
詳加究诘。
設法根線。
正賊自不難于就獲。
未識王大臣等、曾辦及此否。
将此傳谕知之
○參贊大臣署四川提督阿桂奏、西路軍營。
以沃克什為正路。
而曾頭溝為協剿之師。
南路以卡了為正路。
而綽斯甲布、革布什咱、為協剿之師。
必卡了一路。
軍威強盛。
則南路各土司。
方可藉以無恐。
且現在溫福一路。
搗小金川之東。
又有曾頭溝一路。
以據其北。
若卡了再得多兵。
搗其西南。
賊番腹背受攻。
必難支禦。
若将南路調撥所餘、及續調未到官兵。
歸并西路。
約咱一帶。
止為駐守之計。
則是名為三路。
實僅有兩路。
賊番窺南路力單。
必徹其精銳。
潛赴曾頭溝、沃克什等處固守。
恐西路亦未必能即速奏功。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覆奏、南路之兵。
不宜分往西路。
所奏甚是。
所有南路節次調派之兵。
應仍歸阿桂統領妥辦。
昨據溫福議、将第五次調赴南路之陝兵二千。
改赴西路。
如現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