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七年壬辰。
冬。
十月。
壬戌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三十八年時憲書
○癸亥。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本日三法司核覆熊學鵬審拟管關織造寅保家人高尚德、踢斃徐二一案。
該撫原拟高尚德逞兇踢斃平民拟絞即行正法。
經法司核拟高尚德、緣徐二漏稅争釁。
被踢身死。
與無故毆斃平民不同。
仍應以鬥殺律絞候。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高尚德踢斃人命。
自有應得罪名。
但徐二原系漏稅之人。
因不服忿争。
腳踢緻斃與倚勢逞兇、毆斃平民有間按鬥殺本律定拟已足蔽辜。
熊學鵬并不細核案情。
拟以立決。
深屬過當。
夫決不待時之犯。
原因罪惡重大。
法難姑待。
如強盜情無可原、及謀叛大逆邪教妖言之類。
自不容稍稽顯戮又如近日錢度之案。
以大員敗檢婪贓。
數逾累萬迥出情理之外。
非盡法處治。
不足示懲。
若高尚德所犯。
與數者絕不相類。
何至遽拟立決。
看來該撫、因前奏未将寅保是否知情故縱、及或系失于覺察之處、分晰聲叙。
曾經降旨、令其悉心研審。
因而體會錯誤。
殊不思封疆大吏。
于刑名案件。
竟不揆事理之輕重。
率用私意窺測。
緻引斷失律可乎。
熊學鵬着交部議處。
朕于一切谳牍。
虛公審搉。
應寬應嚴。
從不豫存成見。
其中有原拟過輕。
經朕敕部另拟。
或原拟過重。
複駁令改議者。
各就案犯真情。
反覆推究。
務期一一公當。
皆随其人之所自取。
正如鑒空衡平。
物來順應。
初非先有意向。
則各督撫又何從為之揣摩。
況一涉揣摩。
則事理已不得其平。
複何以稱弼教協中之意。
各該督撫等、惟當就案原情。
盡破私心遷就之見。
使庶獄悉歸明慎。
以副委任。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回部二等台吉阿布都爾璊病故。
着施恩賞銀一百兩
○以吏部左侍郎邁拉遜、充經筵講官
○甲子。
谕、據魯贊元奏、新科武進士挑授侍衛外。
其餘應揀選營衛守備用者。
請照文進士之例。
一同帶領引見。
恭候分别錄用等語。
所奏事屬近理。
但新科武進士朕禦紫光閣、親試騎射技勇。
原系一體通行閱看。
即可定其等第。
無庸另派大臣揀選。
着兵部即于紫光閣校閱時。
将上屆分别營衛人數。
開單進呈。
候朕一并酌量分記錄用。
并無庸重複帶領引見。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明春巡幸天津。
閱視河工。
所有乘船扈從之大臣侍衛官兵等。
按照上屆坐船人數。
大加核減。
以省物力而節糜費。
該省自當按單照數豫備。
無庸多用船隻。
惟是随從船數。
既經撙節删減。
而該省地方官、或借辦差為名。
任意多乘船隻。
殊非朕體恤民力之意。
着傳谕周元理、嚴饬辦差人員。
凡随營承辦差務。
有可不必由水路随行者。
概不得乘用船隻。
即該督及藩司等、有必需船隻者。
亦宜加意節省。
不可過多。
該督務當仰體朕懷。
妥協經理。
将此遇便傳谕知之
○又谕曰、溫福等奏、徹回兜烏之兵。
并力攻路頂宗一摺。
殊未明晰。
前此派兵往攻兜烏。
據稱、近可抵路頂宗西之喀木色爾。
遠可至美諾賊巢。
是兜烏路徑。
似繞出路頂宗之旁。
可收夾擊之益。
何以馬彪、額森特等、纡途前往。
半月有餘。
仍隔在路頂宗正面賊碉之外。
且雲離營甚近。
則前此所謂繞道分進。
又屬為何。
兜烏賊卡既多。
官兵自難徑進。
何以原派之五千兵。
僅徹回一千。
其所留四千兵。
又欲從何路分進。
況帶兵之馬彪、額森特、均徹回路頂宗正路。
則現留兜烏之兵。
又交何人帶領。
着溫福等、逐一聲叙覆奏。
至金川送出之外委臧儒供稱、探問通事。
有現在勸僧格桑出降之語。
甚不足信。
逆酋詭詐百出。
豈肯輕至營門。
或力已窘蹙。
自知罪大難宥。
覓一年貌相仿之賊番。
假作僧格桑到營。
希圖混飾完局。
又或妄冀如從前金川受降之例。
誘我将軍等出營。
賊得逞其伎倆。
則甚有關系。
不可不防。
設僧格桑果有乞降之事。
如随營之沃克什舊土司等。
即可令其識認。
自能确切辨别。
不緻為其所愚。
縱使逆酋實系親身至營。
祇當設法誘擒。
溫福等、斷不可出營相見。
即将備等、亦不宜輕率派往。
此等情節。
并着谕令阿桂知之。
再索諾木所投哈國興禀帖。
尚欲貌托恭順。
陰逞奸狡。
不宜僅付之不答。
竟當作哈國興之意。
給與回檄。
谕以索諾木、與僧格桑、狼狽為奸。
拒守要隘。
抗犯官兵。
迹已顯着。
何得佯為恭謹。
冀圖朦惑。
況墨壟溝未出官兵甚多。
豈容以一外委臧儒。
遂謂送還官人。
妄思矜宥。
大兵聲罪緻讨。
必須先擒僧格桑。
次擒索諾木。
以申國憲而靖邊庭。
僧格桑即逃至金川。
自可克日剿擒。
無藉索諾木之獻出。
且索諾木即為法所必誅。
又何能代人施此詭谲。
本提督奉命随征。
惟知奮勇殺賊。
力縛兇渠。
斷不能為賊诳言所惑雲雲。
照此寫成番字。
或于營中擇一無用土兵送往。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