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就本地購買。
從之
○督理糧饷侍郎劉秉恬、四川總督文绶奏、臣等馳赴達烏。
督催糧運據雅安縣禀報、九月初八、至十七日。
官商各米。
過雅州府者。
計一萬二千二百餘石。
又據各路糧員報稱、綽斯甲布之木池、及丹東兩處米石。
由打箭爐資隆卡、喀勒塔爾、分路起運者均經陸續趕運。
至卡了墨壟溝、果洲、與章谷等處糧石逐日轉運。
軍儲并可充裕。
報聞
○又奏、軍營台站。
應用夫役甚多。
自清溪至打箭爐。
民戶甚少自打箭爐至軍營。
每一土司所屬。
不及内地一大村落。
又複各派土兵随營。
及于兩金川接壤之處。
分撥防守。
運糧人夫。
沿路不敷雇用。
應令軍需局酌定附近地方。
調民夫協濟。
窎遠州縣如楚滇連界處。
應聽酌量幫貼。
其民夫更換。
原議以三月為期。
不免太促應令五月更換一次。
至西路軍營。
及曾頭溝等處。
應仿照南路辦理。
從之
○晉封皇六子貝勒永瑢、為質郡王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昨溫福奏攻克巴朗拉案内。
應行議叙之雲南官兵。
于查覆後、複經兵部議駁。
拘泥而不當理。
其過自在兵部。
今據兵部奏、溫福尚有攻克資哩、請将官兵議叙一案。
原奏系三月初八、九等日之事。
而冊開官兵、多至萬餘。
系從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與原奏月日不符。
此案兵部理應議駁。
其過又在溫福。
資哩一寨。
攻圍已曆三月。
及賊衆棄寨潰逃。
始能據有其地。
與巴朗拉由兵力攻克者不同。
本屬無功可錄。
前此溫福等摺内于賊番棄寨自退情節。
未經明晰聲叙。
并據稱、南北兩山。
派令額森特等、分路追擊。
殲賊數百。
似屬溫福調度有方。
将領等奮勉用命。
因有旨敕部議叙。
溫福奉到此旨。
止應照原奏出力官兵。
造冊送部何得以去冬攻圍之日為始。
列入一萬餘人。
如果以萬餘官兵。
攻圍一寨。
自應無堅不摧。
何緻攻守多延時日。
其數實未足憑信。
倘因官兵數月以來。
均屬勞苦亦應另摺奏明略予獎勵。
豈得于議叙冊内添列。
軍功若可如此濫邀。
既非所以示公。
亦将何以示勸着溫福明白回奏。
嗣後遇有議叙時。
務須各歸各案。
毋稍牽混。
将此并谕阿桂知之
○庚午。
上禦懋勤殿。
勾到陝西、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狹西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湖廣斬犯七人。
絞犯八人。
餘一百五十五人、予勾
○辛未。
谕曰、小金川來降之喇嘛索諾木、鄂咱爾、着賞給章嘉呼圖克圖役使
○谕軍機大臣等、昨文绶将金川番人嘉木磋等解京。
供稱、金川所需茶葉。
全藉内地出産。
若無茶葉。
甚為不便等語。
茶葉既屬番地必需。
自當禁其外出。
不令絲毫透漏。
俾賊番得資利便。
着傳谕文绶、速饬沿途員弁。
于附近番境密查。
如有奸商偷販出口。
即行嚴拏究治
○又谕、兵部奏、資哩議叙一案。
溫福等于接到部駁後。
減去官兵土練九千餘人。
現請議叙者二千餘人。
此時既知核減。
則原題之濫列。
更無可辯。
其文内所稱、逐日圍寨打仗陣亡受傷官兵。
應否議恤。
則又過于拘泥。
官兵效力捐軀。
自應逐一咨部查辦。
原不當俟有議叙之案。
始将陣亡附列。
即該将軍等、統兵進剿。
不暇随時咨報。
亦應每月彙咨一次。
以恤勤事而勵戎行。
至受傷官兵。
又當分别核辦。
如受有頭等重傷者。
除附摺具奏外。
并應按月咨部議賞。
其二等以下之傷。
止須記明冊檔。
遇有議叙時。
量其勞績。
咨部酌議。
若浮傷無關肢體。
不過冊内登記。
不沒其勞。
仍視其奮勉出力與否。
統行核定。
并不得與輕傷一例。
溫福等當照此妥辦。
并谕阿桂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新安縣民趙登穩女趙氏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據董天弼奏報、于九月二十四、至二十八等日。
帶兵攻得穆陽岡、及木了山梁等處。
克取石卡三十餘座。
大卡木城三座。
殺賊百餘人等語。
董天弼等、督率官兵。
分路奮勇攻剿。
甚屬可嘉。
董天弼、富瑚、明仁、佛遜、沈寬、及旗營各員。
并打仗官兵等。
均着溫福查明。
咨部議叙。
至遊擊沈寬、自派赴黨壩以來。
頗為奮勉出力。
并着溫福遇有參将缺出。
即行奏請補授。
以示鼓勵
○又谕曰、參将薛琮、前于進攻墨壟溝時陣亡。
曾經谕令桂林查明議恤。
并令将該員有無子嗣。
确查具奏。
聽朕酌量加恩。
嗣因桂林革職離任。
未據奏覆。
薛琮帶兵進剿。
效命捐軀。
甚屬可憫。
着加恩照副将銜、交部議恤。
并着文绶查明薛琮如有子嗣。
即行送部引見。
所有墨壟溝陣亡官兵。
着即一并确查。
咨部議恤。
○又谕、據熊學鵬奏、參革河東鹽運使吳雲從、捏報虛數鹽觔案内。
應賠銀六萬六千三百六十餘兩。
前于吳雲從任所查出。
并估變銀五百三十餘兩。
又續增查估銀、僅三千二百二十餘兩。
所追不及二十分之一。
請将吳雲從解部、嚴加治罪等語。
吳雲從名下。
現有應賠鹽價銀六萬六千餘兩。
其未完銀兩甚多。
即不應準其贖罪。
此等獲罪人員。
本身既有應追銀兩。
自應盡數全完。
或尚有餘力。
再行贖罪。
方為合理。
從前兵部辦理此案時。
不知吳雲從名下、有應追未完之項。
遂為據呈奏請。
是向來贖免坐台舊例。
原未允協。
吳雲從應不準贖罪。
其已交贖台銀一萬二千兩。
即劃入未完數内扣抵。
仍着将吳雲從、即行解交刑部。
按伊現在未完銀數。
核拟定罪具奏。
熊學鵬摺并發。
嗣後凡遇贖台贖罪各項人員。
着咨查戶、刑、工等部。
如有本名下應行追賠未完銀兩。
概不得準其奏請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