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綿國家億萬年無疆之景祚。
實有厚望焉。
其嘉禮考、仍交館臣、悉心确核。
遼金元改制時代先後。
逐一胪載。
再加拟按語證明。
改繕進呈。
候朕鑒定。
昭示來許。
并将此申谕中外。
仍錄一通。
懸勒尚書房
○又谕、前因徐績奏報糧價單内。
各屬多注價昂。
當即批谕。
今年山東既獲豐收。
何以米價尚昂者多。
令其查明覆奏。
今據奏到、該省所報糧價。
因乾隆三十年、前護撫黃叔琳奏準、将貴賤昂平。
分為等則。
曆來以次酌定。
照此填注等語。
所奏太屬拘泥。
徐績平日尚屬明曉吏治者。
何以不通達事體若此。
朕令各督撫按月奏報糧價。
原以米谷為民食所關。
期于市籴貴賤。
時得周知。
若如該撫所辦。
尚以三十年前定價為率。
自是不過依樣套寫。
全不足憑矣。
于朕轸民依勤省歲之旨。
毫無裨益。
又安用此虛文敷衍為耶。
昨薩載奏、江蘇省秋收實有十分。
而糧價單内。
又注有價貴字樣。
曾經傳旨詢問。
似亦系相沿舊式。
恐各省類此者正多。
不可不明白宣谕。
米糧價值赢縮。
固視乎歲收豐歉。
及閱歲既久。
生齒日繁。
則用物廣而需值自增。
乃系一定之理。
即各省買補倉糧。
屢請增價可知矣。
方今海<?宀禹>承平。
一百二十餘年。
戶口益滋。
每歲難于數計。
且不必以遠論。
自乾隆三年至今。
亦已三十餘年。
當時之所謂貴價。
即系迩來之所謂賤價。
黃童白叟。
當亦無不共知。
乃欲執三十年以前之等則。
為三十年以後之奏報。
與膠柱刻舟之見何異況天下無不食米之人。
米價既長。
凡物價夫工之類。
莫不準此遞加。
若固執前事。
亦能一概比而同之乎。
夫厚生利用。
首以粒食為先。
誠以民愈庶富愈難。
不得不于豐亨豫大之時。
切保泰持盈之儆。
所謂守成之難。
端在于是。
此非朕厭聞米價之貴。
蓋期奏報之據實。
各督撫莫錯會朕意。
嗣後當饬屬周咨市價。
率以三五年前後為準。
核實詳明。
列單具奏。
不得蹈襲積年陋習。
徒以刻闆具文塞責。
着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曰、護軍統領公興兆、着以領隊大臣。
赴阿桂一路軍營帶兵
○甲申。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西、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山西斬犯一人。
直隸斬犯二人。
絞犯八人。
餘一百二十三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彰寶等奏、黔省水銀價值。
請交湖廣總督、湖北巡撫、确查據實具奏一摺。
已依議行矣。
黔省水銀。
自乾隆三十一年以前。
每百斤、價銀五十餘兩、至四十八兩不等。
行之幾二十年之久。
迨三十一年。
減至三十九兩。
遂有高積私販牟利之事。
旋經宮兆麟查辦價值案内。
奏請定價四十二兩之後。
庫存水銀。
并未發售。
據彰寶等稱、咨詢湖北巡撫、訪查漢口價值。
乾隆三十三年以前。
俱在五十五兩以上。
自三十四年起。
忽減至四十兩。
本年正月起。
又減至三十二兩。
其間價值陡落。
适在查議定價之後。
而減之又減。
并在行查楚省之時。
情節未免可疑。
黔省商販水銀。
俱系運至漢口發售。
安知非即系該商等、與漢口行戶牙儈。
潛相勾通。
明知官為定價。
故将市值減落短報。
希圖賤買牟利。
均未可定。
黔省價值。
雖視漢口為低昂。
而漢口發運。
尤以蘇州為總彙。
從前高積私販水銀一案。
以三十九兩領買之貨。
載赴蘇州。
每百斤、賣至五十六兩八錢。
是蘇州行價。
較黔楚加至十之三四。
近年時值。
諒不至大相懸殊。
無難确訪而得。
着傳谕高晉、薩載、密派妥幹大員。
就近詳詢體訪确切價值。
即行據實具奏。
不得僅委之地方官。
以緻胥吏藉端滋事。
亦不必通知湖北。
稍有扶同。
可将此傳谕知之。
尋高晉薩載會奏、确訪蘇州水銀價值。
本年四五月以前。
每百斤、賣銀三十八九兩。
及四十餘兩不等。
七八月以後。
減至三十一兩。
詢據客商、及行戶等稱、貴州近來出産水銀甚旺。
販賣來蘇者多。
銷售有限。
遂至壅滞價減。
報聞
○又谕、聞得江蘇地方優伶中唱旦之人。
近日竟有蓄發不薙者。
在若輩以學藝為生。
或自留粗辮。
以便簪飾之用。
其事尚屬近情。
若竟全行蓄發。
與婦人無異。
既恐男女溷雜。
易啟奸淫之漸。
甚或詭名蓄發。
陰違國朝定制。
此則更有關系。
薩載現任巡撫。
且兼理織造。
務宜留心體察。
嚴行查禁。
如遇有此等蓄發唱旦者。
勒令改薙。
并以枷責示懲。
毋任澆風漸長。
但不必視為緊要事件。
辦理過涉張皇。
緻駭觀聽也。
将此傳谕知之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熊學鵬奏稱、江南松江所、額銷鹽引七萬九千六百三十三道。
近因該處私鹽充斥。
商力微薄。
不能及時行銷。
浙江紹所、商力充裕。
銷鹽亦廣。
請添撥松所二萬引行銷。
應如所請。
但私鹽充斥。
系松所員弁、緝拏不力。
應饬江南督撫、饬地方官嚴查。
如不實力奉行。
即行參處。
得旨、地方私鹽。
承緝不嚴。
官引必緻壅滞。
在江省各屬文武員弁。
又以所行乃浙省鹽觔。
未免意存歧視。
雖有緝私之名。
不肯實力從事。
而浙省鹽政。
又以緝私官弁兵役。
皆隔省所轄。
呼應不靈。
松所鹽務之疲。
率由于此。
從前李衛、以浙江總督。
兼令節制江南捕盜諸事。
是以緝私盡力。
鹽法暢銷。
然亦間有過當之處。
其後曆任巡撫。
兼管鹽政。
未嘗無考核緝私之責。
而令不能行之江省。
地方官往往陽奉陰違。
因循已非一日。
不知行鹽雖在隔境。
而銷引同屬辦公。
司鹾者、固不便因鹽務所在之區。
越俎幹與他事。
其有關鹽政者。
原可随時核稽。
如果江省地方官、視緝私為具文。
不知留心整頓。
以緻枭徒充斥。
則膜視誤公。
即當指參一二。
予以應得處分。
各員弁等、自不敢仍前玩忽幹咎。
若僅如戶部所議。
專責江省大吏督查。
恐日久尚成故套。
于浙鹽仍無裨益。
嗣後松所緝私之事。
除交江省督撫、董饬各該地方文武、盡力嚴拏外。
倘有稍分畛域。
不肯實心緝私者。
并準浙江巡撫、核實參奏。
照例議處。
該上司等、亦難辭督率不嚴之咎。
如此則江省有司。
既無敢膜視卸肩。
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