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稱、戴三等侍衛頂翎之通事厄魯特圖魯蒙格、通說事務。
頗能明晰。
凡于差使。
奮勉行走。
甚屬得力。
可否将圖魯蒙格、所戴三等侍衛頂翎、賞給半俸之處。
請旨等語。
着照伊勒圖所奏、圖魯蒙格、照三等侍衛銜。
賞給半俸
○又谕、昨日所派、令往豐昇額等軍營之護軍參領山東保等十四員。
内守備金光裕之母。
年老有疾。
并無奉侍之人。
金光裕、不必令往軍營。
其餘十三員。
俱系各營保送、以副參遊守記名。
俟各省請發人員時。
朕于其中酌量漢仗好、曾曆練者。
揀選發往。
現今軍營、既有各省綠營官員。
即系伊等應升之缺。
着交溫福、阿桂、豐昇額等、俟伊等到豐昇額軍營時。
三路軍營。
無論何路出缺。
但酌量伊等出力行走、可以升用者。
各于應升之缺奏補。
其某人應用某職之處。
着一并開單赍往
○又谕、據索諾木策淩等奏稱、派委護送莊浪兵丁馬匹之骁騎校錫南、并不帶領馬群。
惟随伊家口車輛前往。
殊屬不合。
請将錫南、革去骁騎校等語。
錫南系特派送馬之員。
理宜帶領馬群行走乃并不經心。
置之不顧。
随伊家口行走甚屬不堪。
其罪不止應革。
索諾木策淩等、但将錫南奏請革職。
甚不曉事體。
錫南着革去骁騎校。
仍着枷責。
以照炯戒
○又谕大藏經中咒語。
乃諸佛秘密心印。
非可以文義強求。
是以概不繙譯。
惟是咒中字樣。
當時譯經者、僅依中華字母。
約略對音。
與竺乾梵韻。
不啻毫厘千裡之謬。
甚至同一漢字。
亦彼此參差。
即如納摩本音。
上為諾牙切。
下為模倭切而舊咒、或作曩谟或作奈麻。
且借用南無者尤多。
皆不能合于正。
其他牽附乖離。
類此者難以縷數。
嘗命莊親王選擇通習梵音之人。
将全藏諸咒。
詳加訂譯。
就正于章嘉國師。
凡一句一字。
悉以西番本音為準。
參之蒙古字、以諧其聲。
證之國書、以正其韻。
兼用漢字期各通曉。
編為四體合璧大藏全咒。
使呗唱流傳。
唇齒喉舌之間。
無爽铢黍。
而于咒語原文。
一無增省。
且按全藏諸經卷帙、編次字樣。
并為标注。
以備檢查。
書既成、序而壽之剞劂。
列為八函。
茲裝潢蒇工。
着交該處、查明京城、及直省寺院。
向曾頒過藏經者。
俱各給發一部。
俾缁流人衆。
展卷研求。
了然于印度正音。
本來如是。
不緻為五方聲韻所淆。
庶大慈氏微妙真言。
闡揚弗失。
不可謂非震旦沙門之幸。
若僧徒等、因傳習已久。
持誦難以遽調憚于改易字音者。
亦聽其便。
将此傳令各僧衆等知之
○又谕、大藏漢字經函刊行已久。
而蒙古字經。
亦俱繙譯付镌。
惟清字經文。
尚未辦及。
揆之闡教同文之義。
實為阙略。
因特開清字經館。
簡派皇子。
大臣、于滿洲蒙古人員内、擇其通曉繙譯者。
将藏經所有蒙古字漢字、兩種悉心校核。
按部繙作清文。
并命章嘉國師董其事。
每得一卷。
即令審正進呈。
候朕裁定。
今據章嘉國師奏稱、唐古忒甘珠爾經一百八部。
俱系佛經。
其丹珠爾經内、有額讷特珂克得道大喇嘛等、所傳經二百二十五部。
至漢字甘珠爾經。
則西方喇嘛、及中國僧人所撰。
全行例入。
今拟将大般若、大寶積、大集華嚴、大般涅槃、中阿含等經。
及大乘律全部繙譯。
其五大部支派等經八種。
并小乘律。
皆西土聖賢撰集。
但内多重複。
似應删繁就簡。
若大乘論小乘論、共三千六百七十六卷乃後代祖師。
在此土撰述本非佛旨。
無庸繙譯等語。
所奏甚合體要。
自應照拟辦理。
粵自白馬馱經。
梵文始傳震旦。
其間名流筆授。
展轉相承雖文字語言。
未必即與竺乾悉協然于佛說宗旨要不失西來大義逮撰集目錄者、以經、律、論、區為三藏。
于是大乘小乘裒集滋繁。
且于佛經外、兼取羅漢菩薩、所着贊明經義者。
以次類編入部。
在西土諸佛弟子。
尚系親承指授或堪羽翼宗風。
洎乎唐宋以降缁徒支分派别。
一二能通内典者。
辄将論疏語錄之類。
觊得續入大藏。
自诩為傳燈不墜。
甚至拉入塔銘志傳。
僅取鋪張本師宗系乖隔支離。
與大慈氏正法眼藏去之愈遠殊不思此等、皆非佛說真言。
列入續藏内已為過分。
豈可漫無區列。
如章嘉國師所雲、實釋門之公論也。
昔我皇考。
曾命朕于刊刻全藏時。
将續藏中所載叢雜者。
量為删訂。
嗣朕即位後。
又令大臣等覆加校核。
徹去開元釋教錄略出辨僞錄永樂序贊文等部。
其錢謙益所着楞嚴蒙鈔一種。
亦據奏請毀徹。
所有經闆書篇。
均經一體芟汰。
期于澄闡宗門。
茲清字經館、正當發凡起例之始。
如不立定規條。
緻禅和唾餘剽竊。
亦得因緣貝夾。
淆亂經函。
轉乖敷揚内典之指。
可将章嘉國師奏定條例清單。
交館詳晰辦理。
并傳谕京城、及直隸各寺院。
除現在刊定藏經、毋庸再為删削外。
嗣後凡别種語錄着述。
隻許自行存留。
倘有無識僧徒。
妄思裒輯彙錄。
詭稱續藏名目。
觊欲竄淆正典者。
俱一概永行禁止。
庶幾梵文嚴淨。
可以讨真源而明正見。
但此事關系專在釋教。
毋庸内閣特頒谕旨。
着交與該管僧道處行知各處僧綱司令其通饬僧衆人等、永遠遵行
○定邊右副将軍尚書阿桂、領隊大臣副都統銜明亮奏、納紮木靠西山梁前經官兵占據。
現又令伍岱等、設法拏卡。
再行進逼。
以便攻擊。
二月初二日子刻。
伍岱等帶兵三百。
乘賊不覺。
奪據碉前山梁。
現已拏卡二座。
卡牆一道。
距賊甚近。
俟将新鑄之炮。
運至梁上望東平打。
既為得力。
而德赫布等所帶之兵。
又順山梁自南而北。
向上合力轟摧。
賊碉自難支守。
一得此碉。
即可審察情形。
繞截賊後。
又據巴旺、布拉克底土司等禀稱有納爾布普寺喇嘛齊楚木永仲、帶領徒弟。
并小金川番民男婦十五人。
來至該土司地方。
臣當即令押送至營。
親加訊問。
該喇嘛等供稱、前因僧格桑帶往念經。
遂被留住。
曾勸僧格桑投誠不聽。
大兵攻破美諾。
僧格桑押令同往金川行至勒烏圍。
見莎羅奔。
始允放回。
在噶拉依沿途。
見有金川搶去番人。
饑餓不堪。
因系向來認識。
是以帶出等語。
查番人素信喇嘛。
聽其自去。
自系情理所有。
該喇嘛本系明正人。
即交該土司收管。
至帶來番衆。
交五福酌量安插。
留心防範谕軍機大臣等、阿桂等奏。
連日築卡進逼情形。
所辦尚好。
至另摺所奏将脫出之小金川喇嘛。
安插明正土司一事所辦未為妥協。
此等喇嘛、既與僧格桑素為接洽。
難保其不探聽内地之事。
與賊潛通消息。
斷不宜仍留番境。
着傳谕阿桂等、即将喇嘛齊楚木永仲、及其徒紮什車爾真、伊什隆真三人。
押送來京。
以備訊問
○吏部議覆、廣東布政使姚成烈奏稱、廣東商籍中式舉人。
截取知縣時。
向不聲明商籍。
選缺例無回避。
查此等商籍。
與土着相同。
若聽其服官斯土。
難保無瞻徇請托之弊。
請照寄籍之例。
一體回避。
應如所請。
并通行各省、照例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商邱縣民李三疇妻楊氏
卷之九百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