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
層層山險路窄。
攻剿甚為不易。
今自攻克小金川以來。
軍台饷道由西路設站安行。
頗覺便捷。
若所經即系前此進兵之途。
何以路徑難易。
今昔情形迥别。
此又理之不可曉者。
着劉秉恬查明。
自維州至美諾、經由台站道裡。
開列清單。
或并繪圖具奏又前據阿桂奏、從金川脫出之喇嘛齊楚木永仲師徒三人。
已谕令解京候訊今用番字核對。
則齊楚木永仲、乃簇爾齊木擁。
隆紮什車爾真、乃紮什策零洋。
伊什隆真、乃伊什隴藏。
原譯之名。
實為舛謬。
且各路軍營奏摺。
似此随意譯寫者。
不可枚舉溫福等即未習西番字。
豈清字亦不能辨别乎。
着将更定之名兼寫清字發去。
照式改正嗣後遇有對音之字宜詳加斟酌。
毋緻蹖誤可笑
○補行乾隆三十七年漕标營衛雲南貴州等省軍政卓異官二十九員。
罷軟官四員。
年老官二十二員。
有疾官一員才力不及官三員分别議叙處分如例丁醜遣官祭昭忠祠戶部議準、本部侍郎蔣賜棨奏稱、關差赴任向在戶部請領精微批文一道。
由戶科挂号請用禦寶。
以杜假冒。
實緣明季稅差雜出莫可稽考相沿至今。
無禆實政宜删去以符體制從之
○戊寅。
吏部議準哈喇沙爾辦事大臣宗室實麟奏稱本衙門印務處向設筆帖式二委署筆帖式二因和碩特部落移來事務較繁請添部院筆帖式一以現任委署筆帖式明書保充補俟行走三年期滿。
照例以部院衙門筆帖式補用。
再添委署筆帖式一并明書保所出委署缺。
咨明伊犁将軍。
或于烏什烏噜木齊調取頂補。
從之
○禮部議準山東巡撫徐績咨稱、各府州縣。
設有僧、道陰醫四職從前部頒銅印業經追繳。
此項人員。
各有出結具領等事。
宜官給钤記以昭信守。
從之
○補行乾隆三十七年、奉天、直隸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山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
及江南、河東、河員大計不謹官十四員。
罷軟官十七員。
年老官七十五員。
有疾官二十七員。
才力不及官四十員。
浮躁官七員。
分别處分如例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奏湖北鄖陽、施南二府所屬。
向多荒地。
近年戶口日繁。
流寓人衆。
所在開墾。
緣不谙定例。
未盡随時報升科則。
請令民間。
自行首報。
分别升科并請将從前督臣永常所議封禁官荒之處。
均令停止等語。
民間開墾荒地。
自應查明按例呈報升科豈宜任其因循違限至從前永常封禁官荒一節伊本不明事理所辦原屬拘泥。
方今生齒繁滋地利所在自必趨之如骛。
且現在即有私墾之事可見前此之官為封禁仍屬有名無實又不若聽其耕辟升科。
俾小民獲自然之利而在官複有籍可稽。
較為兩得陳輝祖所奏。
亦屬應行。
但祇令自行首報。
不複官為核驗。
愚民惟利是務。
誰肯全數開呈弊将百出若祇系墾多報少。
尚屬藏富于民。
亦可不計政恐因有隐匿之事地方裡正。
遂爾串通胥吏籍端挾制魚肉鄉愚或遇不肖有司。
甚至從中染指。
于政體大有關系。
不可不慎之于始。
自非官為查丈不能徹底清厘。
而查丈之事。
亦非易辦。
如拽繩略有松緊。
量弓稍有欹斜。
積少成多畝數即因之增減。
是又當董以公正明察之大員。
親履實勘。
使無絲毫隐漏。
方為萬妥。
然水清無魚。
朕亦不肯因辦此一事。
緻闾閻或緻見绌甯可于丈清之後。
酌為百姓留其餘。
經官明給不愈于民間之私相欺匿陰滋流弊乎。
此時若即交陳輝祖查辦。
自必秉公經理。
但伊籍隸湖南。
與湖北究屬同省。
未免關礙鄉情。
即有掣肘之處。
且恐無知之徒。
從而妄生議論。
于陳輝祖亦甚不便。
此事本非急務。
是以谕令暫行停止。
将此旨交軍機處密記。
陳輝祖原摺、一并鈔存。
于富勒渾回任後。
再行傳谕知之
○庚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補行乾隆三十七年、江甯駐防軍政年老官十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予故鄂爾多斯紮薩克郡王品級多羅貝勒棟羅布紮木素、緻祭如例
○辛巳。
谕曰、李時擴、着馳驿前往四川豐昇額一路軍營。
随同進剿。
交該部遇有總兵缺出。
即行奏聞請補
○谕軍機大臣等、近因訪求載籍。
以翰林院所貯之永樂大典内。
多有人未經見之書。
派員查核。
約缺一千餘本較原書少什之一不知何時散佚聞此書當時在内閣收存時。
即有遺失。
似系康熙年間、開館修書。
總裁官等取出查閱。
未經繳回彼時如徐乾學王鴻緒、高士奇等皆在書局最久其家或尚有存留此書剩本。
亦未可定。
着高晉三寶、劄知各本籍地方官。
令向各家一為訪問。
倘果有其書。
無論本數多寡即為繳出送京。
并谕以此書雖系官物。
然在當時原無稽核。
偶爾取攜繙閱。
無意收存。
本無關礙此時亦并不追究從前遺失之故。
惟是藏書家留此殘編賸帙。
實為無用之儲若歸之中秘裒輯完全。
頗有禆于四庫。
用是廣為咨訪。
令其家不必驚惶。
又或此書别經流播因而散落人間。
以及書賈坊林視為前朝舊書。
轉相售易亦屬事理所有。
并着高晉等留心體訪。
如見有此書。
即官為收買繳送但須谕有司不動聲色。
善為搜求不可假手吏胥緻令藉端滋擾。
将此遇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又谕據陳輝祖奏湖北鄖陽施南二府所屬民墾荒地向未呈報升科。
請令民間自行首報。
并将從前督臣永常所議封禁官荒之處。
均令停止一摺。
其事原屬應行已批知道了。
今複思墾荒升科之事。
非經官查丈。
不能徹底清厘方今青苗在地勢難履畝勘丈。
且現在川省軍務未竣湖北與蜀境毗連。
遇有協撥軍饷之事。
不能不需人夫轉運。
自不值複以此不急之務。
緻闾閻稍覺紛煩。
況相沿業已多年又不在目下之速為查辦。
此事竟可暫行停止。
俟應辦時。
候朕另行降旨。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因計及逆酋當窘蹙之時。
必由黨壩搶掠。
逃往郭羅克。
曾谕董天弼帶兵防截。
嗣溫福奏請令五福前往。
彼時因董天弼于番地較為練習。
故令其仍遵前旨。
今阿桂奏稱董天弼從前辦理番情。
意存姑息。
不能壓服各土司。
是董天弼于黨壩駐防之事實非所宜至五福、朕雖未能深知其人。
既據溫福阿桂等奏其明白勇往年力正壯自可望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