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八年。
癸巳。
閏三月。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增海奏、久患舌腫。
至今語言不清。
請将将軍印務。
交額爾德蒙額署理。
回京調治等語。
增海患病。
當早奏請醫。
何得至今始行具奏。
增海不必來京。
着派禦醫張鼎、令伊子二等侍衛德清阿、三等侍衛德襄阿、帶同馳驿前往醫治。
其将軍印務。
即照所請。
令額爾德蒙額暫行署理
○兵部議覆、盛京将軍增海等奏稱、裁汰馬甲、所餘錢糧。
應添步甲、三百八十八名。
尚餘銀二千六百一十六兩。
添設養育兵、四百三十六缺。
于滿洲、蒙古、漢軍、各佐領下。
按鳏寡孤獨人數酌給。
以資養贍。
如應裁馬甲一缺、即挑補步甲一名。
養育兵二名。
如挑步甲領催一名。
即挑養育兵一名。
俱按佐領次序勻挑。
至盛京滿洲、漢軍、内務府三旗官學生。
共一百四十名。
向無公費。
請将養育兵内、勻出之一百四十分錢糧賞給。
以資學習。
俱應如所請行。
從之
○丙子。
吏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奏稱、沿河地方佐雜等官。
頗有留心河務、不辭勞瘁之員。
惟定例不能與河工通融升調。
無以鼓勵。
請嗣後、此項佐雜。
如有辦公奮勉、熟悉河工者。
遇河工缺出。
一體升調。
并将現在各缺。
注明沿河字樣。
以憑查核。
從之
○丁醜。
刑部等衙門議覆、署四川總督富勒渾、審拟劉益通同阿爾泰父子、勒派捐幫。
暗送扣存養廉。
請将劉益拟斬立決。
查劉益交結逢迎。
将阿爾泰扣存養廉一千五百兩。
送明德布收受。
合依侵盜錢糧一千兩以上例、拟斬監候。
明德布、商同劉益侵用辦公之項。
亦應拟斬監候。
至所稱李本與阿爾泰同城。
知而不舉。
應杖一百。
流三千裡。
系旗人、罪止枷責。
不足蔽辜。
請留軍營。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應如所奏。
得旨、劉益、明德布、俱依拟應斬、着監候秋後處決。
至富勒渾以李本罪止折枷。
不足蔽辜。
請留川省軍營、效力贖罪。
意存取巧。
而法司不為駁正。
辄行照拟。
亦屬非是。
李本如果系能事之員。
辦理川省軍需。
尚可冀其得力。
富勒渾何妨另摺奏明。
朕必俯從所請。
且可免其治罪。
乃該督辄謂折枷不足蔽辜。
請留軍營效力贖罪。
名為加重。
實則從寬。
試問枷号之與效力。
孰輕孰重。
其理顯而易見。
此等伎倆。
豈能逃朕洞鑒乎。
即如劉益所犯。
止系逢迎交結。
而富勒渾因案情重大。
請即正法。
朕方以其失情法之平。
谕令刑部另行核拟。
今李本之罪。
原非必不可宥。
因富勒渾意在巧為開脫。
法司亦不指斥其非。
朕轉不能予以曲貸。
非所謂愛之适以害之耶。
李本仍着于川省照例折枷。
俟期滿後、再留軍營。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朕于臣工情罪。
權衡一秉至公。
既不令有意從嚴。
亦豈能任其朦混。
富勒渾及法司等、并着傳旨申饬。
餘依議。
○四川總督劉秉恬奏、據總兵張大經禀稱、初二日。
有副都統烏什哈達等、帶兵一千五百名。
駐劄簇拉角克西口。
令于各卡挑兵三百。
拟于初三日五鼓。
進攻達紮克角等語。
查将軍溫福、既派兵由此路進攻。
自應多備官兵接應。
當令遊擊保甯、挑兵二百名前往。
初五日。
探知烏什哈達等、已于初三日進兵。
搶獲賊人碉卡數座。
我兵即在彼修理石卡木城。
以防抄截。
得旨嘉獎
○予故西藏輔國公恭格丹津、緻祭如例
○予出征金川陣亡襄陽鎮總兵馬虎、祭葬如例。
入祀昭忠祠
○戊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靜宜園駐跸。
至壬午、皆如之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豐昇額等奏、進攻日旁。
又據阿桂等奏、分攻納圍、納紮木、殺賊各情形。
此兩路将領弁兵。
俱甚奮勇出力。
俟攻得險要。
一并交部議叙。
其兩路官兵内、有陣亡及受傷者。
并着查明。
照例咨部賞恤。
又豐昇額奏、新鑄之炮。
同日忽俱炸裂。
皆由銅質不淨之故。
已傳谕劉秉恬等妥辦矣。
軍營所需大炮。
甚為緊要。
銅觔一到。
即行趕鑄應用。
自不肯多延時日。
但鑄炮期于經久。
而購辦銅觔。
原難必其十分純淨。
若镕煉不到。
屢次炸裂。
不能應手。
則又莫如略寬其期。
精煉妥鑄。
以資永遠利用。
俗語所謂擔遲不擔錯也。
此後鑄造炮位。
應令工匠等、細加試驗。
如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