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員。
因斛面稍有赢餘。
遂與奸商私相貿易。
從中射利者。
各路将軍皆帶兵進剿。
豈複能分心查辦此事。
昨因溫福奏及奸商收買跟役等餘米。
已谕交劉秉恬、富勒渾、留心查辦。
今阿桂所奏之言。
則更系大弊。
該督等尤不可不切實訪查。
從重究治
○理藩院奏、據鄂爾多斯紮薩克貝子喇什色棱等咨稱、郡王品級鄂爾多斯紮薩克多羅貝勒棟羅布紮木素病故。
請令伊子棟羅布色楞襲爵。
查今歲棟羅布紮木素病危時。
賞給郡王品級。
其貝勒爵、系世襲罔替者。
今棟羅布紮木素病故。
應令其子仍襲貝勒。
無庸加郡王品級。
從之
○壬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慶桂現在出差。
永德着署理兵部侍郎。
并管理馬館事務。
仍兼署副都禦史
○又谕曰、湖南鎮筸鎮總兵楊克信、來京陛見。
看似抱病。
伊雲、現在患病。
一時未能即痊。
鎮筸為湖南重鎮。
關系緊要。
未敢因循贻誤。
懇請解任調理等語。
楊克信準其解任。
在京調理。
俟全愈後。
該部奏聞請旨。
其鎮筸鎮總兵員缺。
着喬沖杓調補。
所遺衡州鎮總兵員缺。
着劉鑒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賊番等守拒要隘。
于碉眼放槍抵禦。
雖所用火藥。
不及官軍槍炮施放之多。
但為時已久。
安得如許火藥供用。
恐系綠營土練等、私自賣給賊中。
軍營火藥。
關系最要。
各兵支領之藥。
或有餘存。
不可令其偷給土練等轉售賊中。
着溫福、阿桂等、悉心妥酌具奏
○又谕曰、舒赫德奏、據渥巴錫、懇請移居珠勒都斯。
今年秋收後。
即可令其遷移等語。
前經伊勒圖奏、渥巴錫遊牧。
現有努噜布禀告四宰桑欲行脫逃之事。
渥巴錫之遊牧。
如移于珠勒都斯。
恐其所屬。
不無疑懼。
俟二三載後。
量其情形。
再為酌辦。
已照所奏準行矣。
今思珠勒都斯、究系内地。
如令渥巴錫移居。
于伊等生計。
甚有裨益。
從前伊勒圖所奏、并未面詢渥巴錫僅按一時情形。
不便遷移而言。
今覽舒赫德所奏。
實可為久遠計。
況渥巴錫感戴朕恩。
輸情懇告。
自當俯允所請。
着傳谕舒赫德、俟本年秋收後。
即将渥巴錫之遊牧。
令其移于珠勒都斯居住。
所需口糧耔種等項。
即于現在哈密、辟展等處。
所貯銀兩内動撥。
采買烏什等處回人所種之谷。
運至哈喇沙爾。
以備分給渥巴錫所屬人衆。
種地農器。
就近于辟展、哈密等處運往。
再渥巴錫收獲之糧。
及農器等項。
若盡令攜帶。
又不免馱運紛煩。
即照舒赫德所奏、留于塔爾巴哈台。
或作為軍糧。
或備策伯克多爾濟等接濟之用。
至烏什采買糧米。
着舒赫德、即饬安泰辦運。
綽克托、現為參贊大臣。
令其前往烏什。
更換安泰、妥為辦理。
至渥巴錫所屬貧乏不肖之徒。
舒赫德現已移住伊犁。
派員彈壓。
伊等在伊犁居住。
是否安居守法之處。
着據實奏聞并将此谕伊勒圖知之
○以廣東按察使榮柱、河南按察使譚尚忠對調
○癸醜。
谕、據順天府奏各省咨追核減應賠未完銀兩。
請分别查辦一摺。
内稱無從着追各案。
多系寄藉人員。
因無蹤迹可尋以緻久懸案牍。
若令承追各員賠補。
不免偏枯。
似應着落從前冒昧出結之官。
較為平允但事隔多年。
且系向來陋習。
此奏追賠之處。
着寬免。
然冒昧出結之員。
雖不能追咎于已往。
而無不可防杜于将來。
從前順天藉貫官員。
視出結為無關重輕。
往往不加确核。
以緻寄籍紛紛。
習焉不察。
即如吏部帶領引見中。
多有籍隸順天、而聲口顯系南音者。
是雖有印結。
大率具文了事。
似此積弊相沿。
非特承追時之浮蹤無定。
懸案難稽。
而籍貫混淆。
亦乖戒欺核實之道。
嗣後凡順天籍貫人員、出仕時。
取具同鄉京官印結者。
各宜細心察核。
苟非真知灼見。
不得濫行出結。
此次降旨後。
若有仍前混冒者。
除照例議罪外。
遇有承追無着之項。
即照此奏、于出結官名下追賠。
着順天府通行嚴饬遵照
○又谕曰、給事中書明、參奏副都禦史伊滿、因伊子娶婦、發帖請本衙門科道等赴席。
希圖收取賀分一摺。
伊滿職司風紀。
分應謹饬自持。
乃因私事邀請屬員。
意圖歛分。
甚屬卑鄙。
有玷官箴。
伊滿着革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和林格爾廳民賈文元妻王氏
○甲寅。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曰、裘曰修現在患病。
未能即痊。
順天府事務緊要。
綜理需人。
着派戶部侍郎蔣賜棨兼管。
其派出熱河随駕之處。
不必前往
○又谕曰、浙江黃岩鎮總兵豐深泰、來京陛見。
看來與水師員缺。
不甚相宜。
伊亦奏請赴軍營效力。
豐深泰、着馳驿前往豐昇額軍營。
聽候派用。
其黃岩鎮總兵員缺。
着李時擴補授。
李時擴亦現在軍營。
着鐘音于所屬副将内。
揀選一員。
奏請署理
○又谕、吏部議覆給事中富爾敏條奏、地方官承審案件。
遵照部駁改正者。
除情節已經得實、律例出入不甚懸殊。
仍照舊例免議外。
如于原拟徒杖罪名中。
覆審後、有應改為淩遲并斬決絞決者。
将原問官、照未經審出實情例、降一級調用。
其原問官、毋庸仍委覆審一本。
已依議行矣。
向來部駁案件。
承審官仍令會審。
改正後、得免處分。
揆之情理。
原未允協。
督撫臬司。
為通省刑名總彙。
遇有部駁案件。
勢不能屢派欽差。
及令鄰省大員代辦。
自當仍令覆加審訊。
改正後。
無論罪案大小。
均可免其處分。
即本管之道員。
所轄地方較多。
亦尚可令其會審免議。
至于承審之州縣、及核轉之知府。
案情由其勘定。
若于淩遲斬絞立決要犯。
不能悉心推鞫。
至以徒杖問拟。
則罪名輕重懸殊。
即非有心故縱。
而入死出生。
所系匪淺。
若亦令其仍與覆審。
既已草率于前。
複得幸免于後。
庸劣之員。
恃有此例。
一切聽斷。
皆以輕心掉之。
吏治尚可問乎。
其或監候以下等罪。
一時援引失當。
猶得以有司谳牍較繁。
過出無心。
曲為原諒。
然欲如前次之濫廁改正寬免之例。
亦斷不可。
第人材難得。
或其人平日辦事。
尚屬勤能。
乃以一眚概加鑴調。
亦未免稍覺可惜。
自應略為分别。
嗣後遵駁改正之案。
督撫臬司道員。
仍照舊辦理外。
其承審之州縣。
核轉之知府。
于淩遲斬絞立決重案。
拟罪失之過輕者。
俱應照例實降。
若監候以下、罪名錯誤。
有議應降調離任者。
俱着該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候朕酌量降旨。
着為令
○吏部議覆、湖南學政褚廷璋奏稱、教官出缺。
需署甚多。
揀發人員。
不敷委用。
請以病痊起複人員。
照二等舉人例。
有情願自效者。
令其赴省報名候委。
應如所請。
嗣後教職病痊終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