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綠營惡習。
此等邊地土司。
棄職逃竄。
自應擒捕治罪。
然究屬不成事體。
已交彰寶查辦。
仍令其妥協辦理。
孫爾桂、着再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曰、伊勒圖奏、領隊大臣瑚圖禮、年邁無能。
請派員更換等語。
瑚圖禮既年邁無能。
其塔爾巴哈台領隊大臣員缺。
着都爾嘉補授。
所遺伊犁領隊大臣員缺。
着德勒克多爾濟補授。
馳驿前往。
瑚圖禮、自遣往伊犁以來。
不實心效力。
着原品休緻。
自備資斧回京
○戶部議奏、外省委署人員。
支食養廉。
各按該省舊例辦理。
究未畫一。
應酌定章程。
嗣後以正印署正印、兼本任者。
系一官辦兩任事。
應全支本任。
半支署任。
不兼本任者。
止辦一任事。
應半支本任。
半支署任。
所餘本任一半養廉。
留與遞署之員支食。
其丞倅佐貳委署正印。
并丞倅佐貳互署。
均照此辦理外。
如上司兼攝屬員。
正印兼署丞倅佐貳。
不離本任者。
本任養廉較厚。
無庸再行支給署任。
其試用、候補、暫行委署之員、無本任可支者。
專支署任一半。
至運司、鹽道。
暨分司、大使、各官遞署。
應照司道以下各官遞署例辦理。
從之
○刑部議覆、升任廣東按察使阿揚阿奏稱、查鬥毆殺人拟絞人犯。
倘該犯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次丁者。
取族鄰甘結報部。
準其留養。
如族鄰捏報出結者。
僅照捏報軍流留養例。
杖一百。
本犯罪止于死。
不能再加。
恐仍難盡杜賄串假捏出結之弊。
請酌量加罪。
查親老丁單情節。
雖由本犯供明。
總以族鄰甘結為據。
嗣後如族長鄰保假捏出結者。
應照證佐不言實情、減罪人二等律。
杖一百。
徒三年。
受賄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請通行問刑衙門遵辦。
從之
○癸亥。
上奉皇太後幸萬方安和、侍膳
○谕軍機大臣等、熱河新建城隍廟落成。
前據奏、于駐跸熱河後。
再行擇吉開光。
今檢閱時憲書。
此月十三日。
正系吉日。
應于是日開光。
朕于十四日至熱河。
即可順道拈香。
甚為妥便。
将此傳谕周元理知之
○又谕、據步軍統領衙門、盤獲犯人韓升有。
訊系山西太原府祁縣人。
在左東村居住。
供詞荒誕不倫。
兼有悖妄語。
其形迹實系瘋颠。
于其身旁細加檢搜。
并未攜有片紙隻字。
果爾、止須于九門永遠枷号監禁。
不使在外閑行滋事。
但恐奸狡之徒。
拏獲後自知罪重。
捏作瘋迷。
希圖幸免。
亦不可知。
着傳谕巴延三、即派委幹員。
至該犯家内。
嚴密搜查有無不法字迹。
并訪查該犯、有無不軌情形。
若查有确據。
自難容其詭飾。
即應嚴加審訊。
照大逆治罪。
韓升有、着交該衙門、嚴行拘禁。
俟查明分别辦理。
着巴延三、即速确查。
據實覆奏。
尋奏、遵即委員馳往祁縣左東村。
查明韓升有、系韓生卿堂弟。
瘋颠外出。
平日并無不軌之事。
亦并無不法字迹。
報聞
○甲子。
谕、據豐昇額等參奏、都司張鳳翥、于患病留養兵丁。
不知去向。
因循不報。
有心推诿。
參将郎搢升、既接留養之兵。
不即将該兵無蹤緣由具報。
僅通知董果。
而董果又因非專領之員。
僅面谕該都司查報。
亦不即行轉禀。
均屬錯謬。
請分别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董果、郎搢升、張鳳翥、俱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溫福等奏稱、攻取昔嶺情形。
及奪獲達劄克角水泉。
所有受傷之頭等侍衛巴雅爾、着賞給副都統銜。
藍翎侍衛岱森保、着授為三等侍衛。
再賊衆恃其碉卡堅固。
敢與我軍抵拒。
實為可恨。
但山勢既險。
又遇雨霧。
我兵既不能前進。
而賊番又匿于碉卡之内。
雖槍炮擊轟。
徒費鉛藥。
不如虛為進取之勢。
且令我兵稍為休息。
遇有機會。
突然進剿。
方于事機有益
○以通政使巴彥學為左副都禦史
○乙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予禮部尚書王際華、官房一所
○丙寅。
上以秋狝木蘭。
奉皇太後自圓明園啟銮
○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所有經過州縣地方。
着加恩蠲免本年錢糧十分之三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