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革去頂帶。
仍暫留總兵之任。
所有總兵任内、應得養廉薪水、一切公費名糧等分例。
概不許其支領。
俟伊将刀維屏等拏獲之日。
再為定其功罪。
彰寶、前已有旨交部察議。
毋庸再行交部
○谕軍機大臣等、據彰寶奏、刀維屏等叛逃緣由。
并究明兵丁胥役、藉端勒索情弊。
及千總馬廷玝、見刀維屏等挈眷潛逃。
不即追拏各情節。
并将孫爾桂、唐扆衡、參奏一摺。
已明降谕旨、分别辦理矣。
至所稱現今九龍江一帶。
暫住兵五百名。
請照出防之例。
支給鹽菜口糧等語。
竟可不必。
九龍江等處、正當瘴盛。
官兵例應徹防之時。
其土司挈眷潛逃。
原屬不成事體。
不值因此令官兵等、沖冒瘴疠。
遠駐防守。
設或兵丁因瘴傷損。
豈不可惜。
即有應躧緝搜擒之犯。
亦當俟秋令瘴退時再辦。
此時即徒令官兵駐守。
實屬無益。
所有九龍江一帶。
仍照每年常例辦理。
其調往之五百名兵。
即行徹回。
再前據李湖奏稱、節據道府等禀報、彰寶于四月二十日抵普洱。
途中染患瘴氣。
醫治未痊。
至二十三日。
病勢增劇。
李湖于二十八日接奉後。
即日星馳前往。
深為廑念。
已飛谕該督、速即回至省城調理。
今該督奏到各摺。
系二十八日拜發。
距李湖所報病劇之期。
已逾五日。
該督尚能将查辦之事。
詳晰入告。
其病體想日就痊愈。
稍用慰懷。
着再傳谕彰寶、接奉此旨後、即日起程回省。
内地氣候較佳。
自更易于調攝。
李湖、即遵旨亦回省城。
其普洱等處、如有應辦事宜。
統俟冬間再辦。
仍将彰寶日來病勢更向愈情形。
迅速奏聞。
以纾懸注。
将此由六裡加緊、一并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鹿邑縣民皇甫進學孫女皇甫氏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壬申。
禮部議覆、四川學政吳省欽奏稱、資州所屬之資陽縣、應考文童五百餘名。
仁壽縣、六百餘名。
該二屬、各額入八名。
而人數較多。
井研縣、額入十二名。
應考文童較少。
應将該縣減額二名。
一撥資陽。
一撥仁壽。
再成都府屬之金堂縣、額入八名。
應試八百餘名。
綿州所屬之德陽縣、額入六名。
應試四百六七十名。
二縣人文日起。
查前議裁松茂等學額十二名。
增入資州等學十名外。
尚餘二名。
即撥該二學取進。
應如所奏。
從之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八月辛醜。
皆如之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劉秉恬會奏、德爾格忒土司、請賞給花翎名号。
德爾格忒、不過辦運烏拉。
乃土司職分之常。
若遽加優賞。
與陷陣沖鋒者相等。
未免漫無區别。
且前此紅教喇嘛。
縱令在夾爾塘居住滋事。
尚未辦及。
當傳谕該土司、如能将紅教喇嘛。
嚴行管束。
永不往滇滋生事釁。
庶見爾誠心恭順。
或可奏聞大皇帝施恩。
此時不便即為渎奏。
如此方為正辦。
又劉秉恬奏、盤獲梭磨、卓克采、回巢番民三名。
帶有鉛丸鉛餅。
令該土司等自行議罪等語。
所辦過于姑息。
此等關系軍營火藥重情。
敢于違犯。
皆當決不待時。
即或念土司等恭順出力。
亦當谕以例禁甚嚴。
不能獨為番民輕減。
使之益切畏懷。
豈宜稍事遷就
○又谕曰、博清額、劉秉恬奏、查審李煦、常保住一案。
僅憑總兵牛天畀所查情節。
并防禦德祿等供詞。
究系揆度之詞。
朕斷不肯以莫須有之事。
遽加二人以重辟。
李煦等罪名。
不在賊番搶劫營卡。
而在事後捏報。
賊番偷劫營寨。
本其長技。
若李煦等、據實報出。
其過止于疎忽。
且據稱、查得閏三月初三四日前後。
并無小金川換班之人。
以此嚴切诘責。
令李煦等、切實供明。
使之毫無疑義。
然後可定罪名。
博清額、着再會同劉秉恬、審明具奏
○戶部議準、江蘇布政使增福奏稱、各省撥解兵饷。
及鄰省協濟銀兩。
例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雜職、知州、知縣等官管解。
應于現任人員内揀委。
其分發試用者。
初曆仕途。
諸務未谙。
又無差役攜帶。
照料乏人。
不宜濫行差委。
應如所奏。
通行各直省遵辦。
從之。
卷之九百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