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滅絕。
斷不應令其再襲。
并據該督查十二猛各土職。
俱非頒給印信号紙土司。
若于此内選擇一人升襲。
未必遽肯受其钤制。
自應将車裡宣慰司、即行裁汰。
改設專營。
移駐都司等官。
帶兵鎮守。
兼轄十二土弁。
于邊境夷情。
更為得要。
且于高塽瘴輕之地。
建立衙署營房。
自不慮其沾染瘴疠。
而近邊千把兵丁。
與彼水土素習。
較由他處撥往者。
自更相安。
即所需移駐之守備都司。
亦可擇各員中之能耐瘴氣者前往。
酌定年分輪換。
于事尤為有益。
況前有宣慰土職時。
内地兵役、常往勒索。
近經彰寶查明。
俱即正法。
此後兵丁等、自更知畏懼。
而有專營大員在彼駐守。
其于彈壓稽查。
亦必倍加嚴密。
無慮複有擾累土境之事。
至該土司所屬夷民。
或可仿照川省屯兵之例。
量給口糧。
令其一體當差防守。
伊等自必共知感奮出力。
所有安營設官、及酌改屯兵各事宜。
并着彰寶、詳悉妥議具奏
○以宗人府府丞李友棠、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戊子。
谕、向來旗丁餘米。
準在通州變賣。
以資日用。
現在各省糧艘。
陸續抵通。
若旗丁于兌足正供之外。
尚有多餘米石、情願出售者。
着加恩準其在通州粜賣。
在旗丁等、既所樂從。
而地方糧石益充。
于市值民食。
均為有益。
該部即遵谕行
○戶部議奏、藩司到任。
委員盤查所屬倉谷。
宜定限期。
前議令各該督撫、按本省情形、定限具奏。
今江蘇、安徽、山東、山西、陝西、湖南、福建、河南、浙江、直隸、廣西、湖北、貴州、甘肅、陸續奏到。
殊不畫一。
查定例、督撫到任盤倉。
計道路遠近。
倉儲多寡。
統以三個月為限。
嗣後各省藩司到任委盤。
應照督撫例。
勒限三個月盤清結報。
至廣東各府。
或稱谷多。
或稱途遠。
又甘肅之安西府、及哈密等處。
離省更遙。
應令該省、扣除委員赴盤程途日期外。
勒限三個月結報。
福建之台灣府。
應照廣東之瓊州扣程勒限。
奉天未設藩司。
據府尹奏、請令治中知府分盤。
定限自一個月、至兩個月不等。
應如所奏。
再督撫藩司到任同時。
或相隔未久。
尚在限内者。
或适值年例盤查者。
并案聲明結報。
藩司盤查後。
即遇升調。
新任藩司到任、在三個月内者。
加印結詳報。
均無庸重盤。
藩司署任、未及三月者。
統歸接任藩司查辦。
至雲南、四川、江西、未據議奏。
該三省情形。
大約相同。
亦請照三個月限期結報。
以昭畫一。
從之
○是月、兩江總督高晉奏、揚州新舊兩城。
五方雜處。
最易藏奸。
揚州營遊擊、守備、均駐新城。
而鹽政衙門、暨揚州府、江都、甘泉二縣。
并府縣庫獄。
俱在舊城。
向無武員同駐。
請将守備移駐舊城。
以資巡緝。
查舊城小東門内。
現有鹽務公局一所。
即為守備衙署。
鹽務公局。
即以新城守備衙署抵換。
下部知之
○署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奏、東省運河。
為汶、泗、府、洸、沙、趙、等河彙歸之區。
又兩岸有蜀山、馬踏、南旺、馬場、獨山、昭陽、微山、等湖。
伏秋水發。
湖河難以容受。
必須豫籌宣洩。
現饬廳汛閘員。
俟尾幫過後。
即起除閘闆。
挑開月河。
俾南北分消。
并将臨湖閘壩鬥門涵洞水口開放。
在南、則将南旺、馬場、獨山湖水。
由南陽西岸十四單閘。
入昭陽。
下達微山。
出韓莊湖口。
在北、則将蜀山、馬踏湖水。
由利運金線等單閘。
洩入運河。
俾暢出臨清。
達衛河。
以資容納汛水。
至臨清系汶水入衛尾闾。
衛水渾濁。
倘汶水弱。
即緻衛水倒灌。
停淤阻滞。
回空幫船。
又應将磚闆二閘。
互相啟閉。
攔衛水以免倒灌。
蓄汶水以刷淤沙。
現指示運河道妥辦。
得旨嘉獎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口外各處屯差兵。
俱定有更換之期。
惟哈密、自乾隆二十七年。
設有聽差兵一百名。
系由巴裡坤鎮标三營内撥往。
至今十載有餘。
尚未更換。
查沙州協營。
地僻事簡。
應令該協營派兵百名。
往哈密更替。
請嗣後仍照例五年更換。
報聞
○四川總督劉秉恬奏、川省官兵。
一萬八千四百十名。
除調赴軍營。
陸續拔補陣傷亡故名缺外。
存兵無幾。
拟于口内口外。
募精壯新兵五百。
前赴簇拉角克。
每日督令教習技藝。
以資拔補額缺。
如辦有成效。
再酌量所缺兵數。
續募演習。
其未補額者。
亦與有防守之責。
應得銀米。
請照前歲新兵例辦理。
得旨嘉獎
○署四川總督湖廣總督富勒渾奏、軍行糧随。
挽運宜速。
稽核宜嚴。
川省所辦軍糧。
向來官商具報起運之後。
何處實運。
何處未運。
何處中途截留。
何處起運後改運。
其間到營遲速。
承辦勤惰。
及運價應增應扣。
辦運孰寡孰多。
未立章程。
竊思辦運之米。
全以倉收為憑。
不惟杜虛報起運之弊。
且可清截留改運之糧。
現饬軍需局、調取倉收呈驗。
查本年正月起、至三月底止。
派運米、共二十萬四千三百五十石。
撥銀、二百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兩五錢。
現繳倉收。
計米六萬四百零九石。
餘或未起運。
或業已在途。
檄催克期趱運。
掣取倉收具報。
至前年派運、未繳倉收者。
勒限嚴催。
分饬随營糧務、及台站糧員。
将前後收過各州縣、及各商人米數。
按月造冊呈赍核對。
倘領辦官商。
仍有延緩情弊。
即嚴參追賠究治。
并派員專司核算查催。
務期挽運多而且速。
此外尚有節年辦運炒面、料豆、火藥、鉛彈、銅鐵、及鑄炮各物料。
其發運之數。
與到營之數。
亦應照此辦理。
得旨、這所辦頗得法。
已交部存案矣
○貴州學政孫士毅奏、黔省士鮮恒産。
往往入學一縣。
住家又一縣。
遇有事應質審者。
狃于由學傳喚之例。
至有瞬息可喚之人。
須牒知百十裡外之隔屬教官。
轉饬到案。
恐劣生即恃以作奸。
現咨撫臣、轉饬地方官、遇案情稍重者。
立即差拘。
毋須牒學傳喚。
得旨、覽。
又批、外省惡習。
甯止此一事。
又批、甚好。
竟當定以為例。
該省永遠遵行。
卷之九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