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住。
為另籌進剿之計。
又富勒渾、已實授四川總督自應回至美諾、明郭宗等處、總辦一切。
其巴朗拉一帶。
或令博清額、或令劉秉恬、前往妥協經理。
○又谕、現因四川火藥不敷。
故于鄰省辦解。
今京城所存火藥甚多。
既派滿洲兵前往。
着令豫備十斤一包。
交兵丁等帶往。
以省運費。
領隊之大臣侍衛留心查管。
毋使沿途或有潮濕遺失。
又錢鋆奏稱、現在西路軍營。
每日約用火藥萬斤等語。
殺賊雖以火藥為要。
何得用至如許之多。
着谕将軍大臣等、曉谕兵丁。
凡用火藥鉛彈。
務期破卡殺賊。
切不可于無關緊要地方。
輕施槍炮。
以緻虛費
○以正紅旗漢軍都統曹瑞、署古北口提督
○乙卯。
谕曰、李煦、常保住、前因攻當噶爾拉營卡。
被賊番夤夜搶劫傷人一案。
捏詞妄報系小金川沃克什換班番人所為。
經溫福、劉秉恬查明參奏。
将伊等革職拏問。
于簇拉角克枷号。
并着博清額、前往會同劉秉恬、審明實在情節。
按律治罪。
昨據海蘭察、劉秉恬、因賊番滋擾。
将李煦、常保住、釋枷。
令其帶兵殺賊。
即批谕、自應如此辦理。
并令将二人之事。
毋庸再審。
李煦、常保住、在營已久。
兵丁尚聽其調度。
且其獲罪。
亦非若董天弼之死有餘辜者可比。
着加恩李煦、賞給遊擊。
常保住、賞給三等侍衛。
随阿桂軍營差遣委用。
以觀後效
○谕軍機大臣等、昨豐昇額奏、番人供詞。
有索諾木帶兵由噶拉依往巴旺布拉克底之語。
其地為阿桂軍營後路。
且與章谷一帶相近。
所關甚重。
不可不留意稽防。
再當噶爾拉軍營。
着明亮留兵駐守。
若其地非多兵不能據扼。
即當令明亮統兵駐僧格宗。
與美諾為掎角之勢。
則當噶爾拉一路。
賊自無從竄入。
即達烏至章谷一帶。
亦可控制無虞。
阿桂當就該處情形。
悉心籌畫。
又昨據劉秉恬奏、木果木軍營。
民散在前。
兵潰在後。
究系未能先事豫防所緻。
且營中槍炮火藥。
若早派重兵嚴守。
炮局何緻為賊搶劫。
而客民匠役數千。
亦當收之營内。
備人數以助軍威。
未為不可。
不應堅閉營門。
聽其散去。
既示賊番以弱。
且徒搖惑衆心。
是溫福未免倉皇失算。
至其營中兵衆。
不下一萬數千。
當時潰散若幹。
着交阿桂、即行确查具奏。
再将領中實系陣亡、與巴朗相似者。
均應奏聞予恤。
其随将軍沖出之滿洲兵一百餘名。
有陣亡者。
亦一體查明議恤。
若所列未出人數内。
或有蹤迹未明。
不能定其存亡者。
亦開具姓名奏明。
交部備核
○命調直隸宣化鎮總兵達齊、即赴行在陛見
○丙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富勒渾奏、路頂宗以内之達木巴宗、巴朗拉、山神溝一帶。
派兵防範。
所辦亦屬周到。
但巴朗拉、為我軍糧台後路。
今逆番尚在布朗郭宗等處。
而大闆昭一路。
賊複由彼竄入。
計距别斯滿等處甚近。
若由彼潛出抄截。
所關不小。
現在富勒渾所派防守兵數無多。
不可不嚴密防範。
至沃克什官寨。
最有關系。
必當派勇幹将領。
帶兵嚴守。
其資哩寨亦須駐兵防守。
使聲勢聯絡。
則巴朗拉一路。
便可無虞。
實為此時即需籌辦之事。
若阿桂尚未到。
即着富勒渾、劉秉恬、會同海蘭察、博清額、悉心籌度。
又富勒渾奏、明郭宗、美諾、僅存糧一千餘石。
現在沿途督催接濟。
所辦甚好。
軍糧最為軍營要務。
現據富勒渾奏、請令原任布政司李本、在巴朗拉一路。
總催糧運。
已批令酌予職銜。
令該員将此事實力妥辦。
以勵後效。
又豐昇額所需軍糧。
應從何路軍往接濟。
鄂寶、即行妥辦奏聞。
至現在最急最要之務。
必須将小金川地面肅清。
駐兵以待再進。
着再傳谕阿桂、迅即統兵回美諾。
速辦剿賊事宜。
豐昇額等、遄程前赴大闆昭。
攻剿賊衆。
以收夾擊之益。
仍即馳往美諾。
與阿桂會合。
籌辦一切
○丁巳。
谕曰、金雲槐奏、糧船在途。
請令巡漕禦史驗閱風晾。
并查察偷賣耗米一摺。
此等固屬向來積弊。
但各省特派禦史巡漕。
原不僅責其專司催趱。
凡屬漕規運務。
均當一體稽查。
不應複俟朕降旨交辦。
今該禦史既有此奏。
是曆來巡漕各員。
惟以督催之事。
具文塞責。
餘皆置之不問。
豈派員巡察本意。
着照所請。
嗣後糧艘事宜。
着各該巡漕禦史、一體實力嚴查。
毋稍因循懈忽
○又谕、據阿桂奏、于當噶爾拉、至章谷後路一帶。
将小金川精壯男番殲滅。
碉寨盡行燒毀。
并派兵在達烏、翁古爾壟等處防剿。
其色木則一處。
令奎林、崔文傑堵截。
撲殺多人。
又添兵防護納圍糧站。
将河以南之拉約寨。
痛加剿戮。
焚燒寨落。
并殺死金川賊人。
又令崔文傑、攻剿僧格宗對河之榮寨。
殺賊五六十人。
焚燒碉房三四十座。
其餘寨男番。
俱經洗盡。
金川遣來之賊三起。
并皆擒殺。
即日與海蘭察等會合。
剿除河北之彭魯爾等寨。
則美諾一帶之餘孽。
便可掃清等語。
阿桂所辦。
甚合機宜。
且殺賊亦多。
殊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事出力之将弁兵丁等、并着阿桂查明。
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又谕曰、富德、着授為領隊大臣。
帶領頭起兵丁。
前往四川軍營。
其末起兵丁。
着派藍翎侍衛讷蘇肯帶往
○定邊将軍尚書阿桂奏、兩金川賊酋。
甚為猖獗。
木果木一帶。
大經挫損。
不得不添兵辦理。
俟悉彼處确實情形。
并應調何處兵。
另籌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奏稱、俟定有應調之兵。
另行具奏。
看來阿桂此時。
亦知從前伊等所奏、無需滿洲兵之錯矣。
今統計現調兵有一萬三千名。
兵力甚壯。
複繕寫谕旨、曉谕各土司。
伊等接到後。
通行曉谕各番。
一面揚言。
已調十餘萬精兵前來合剿。
則賊酋聞之。
喪膽震動。
而各土司聞此。
亦可定其遊移之志
○敕谕各部落土司曰、從前金川土司莎羅奔、郎卡等。
不遵法令。
欺侮小金川。
奪取土司印信。
拘囚澤旺父子。
複擾明正、革布什咱地方。
是以出兵征讨。
莎羅奔、郎卡等、聞威震懼。
計窮祈命。
至經略忠勇公大學士傅恒前。
叩頭求款。
朕仰體上天好生之德。
念伊等既已抒誠知罪。
寬其既往。
準其請降。
仍為土司如故。
并頒恩命。
敕伊等安居守法。
永勿侵犯鄰封。
番酋等、理宜感朕不誅之恩。
恪遵法紀。
讵意數年之後。
背恩蠢動。
又于鄰近部落。
漸行擾害。
俱為川省總督辦理寝息。
并未奏聞。
至近日金川逆酋索諾木、與小金川逆酋僧格桑、狼狽為奸。
索諾木、既将革布什咱土司。
用計殺害。
占奪地方。
僧格桑、亦将沃克什地方奪取。
肆行猖獗。
直至明正土司之境。
始經總督具奏。
是以發兵問罪。
乃僧格桑、膽敢抗拒天兵。
而索諾木、又助兇同逆。
朕思此二賊酋。
若不盡加俘戮。
則國家之法令不彰。
而附近各土司地方。
必至皆為所據。
是以命将軍大臣等、統率雄師。
先将小金川蕩平。
而逆酋僧格桑、逃赴金川。
此時索諾木、若将僧格桑擒獻。
親赴将軍營盤。
乞恩請罪。
朕尚可加之曲宥。
乃轉将逃賊容留。
負嵎抗拒。
是核其罪惡。
較甚于僧格桑。
必須剿除。
始可永清邊徼。
俾各部落長得甯居。
是以屢谕将軍大臣等、聲罪緻讨。
以迄天誅。
今僧格桑愍不畏死。
與索諾木等、商同潛出。
煽惑舊屬醜徒。
斷截台站。
以緻将軍大臣等、殉難陣亡。
此其罪大惡極。
萬無可恕。
朕統禦天下。
善者必予獎賞。
惡者必示懲誅。
如爾衆土司内。
有實心出力、急公奮勉者。
朕皆從優給賞。
錫以緞匹、銀兩、花翎、名号。
用示嘉予。
今僧格桑、與索諾木、罪惡貫盈。
神人共憤。
此而不加懲治。
何以統馭萬方耶。
朕現已降旨、将副将軍阿桂、授為将軍。
督辦讨賊事務。
揀派滿洲、索倫、厄魯特等、健銳兵丁。
并陝西、雲南、貴州、湖廣等處。
勁兵數十萬。
厚儲糧饷。
轉輸接濟。
又運饷數千萬兩。
以備其用。
如許兵力。
如許軍資。
剿殄賊番。
易于反掌。
朕所以如此籌辦者。
皆為爾衆土司等、恐緻失所耳。
爾等自應努力并心。
同期滅賊。
以冀永受朕恩。
逆酋所恃。
不過山路險峻。
碉巢堅固。
猶如潛穴之鼠。
有何伎倆。
計至今冬必當掃滅。
設不能長驅深入。
再俟二三年、或四五年、将賊酋要隘。
四面奮攻。
賊衆不得耕作稍休。
必至盡為餓殍。
又何從逃死耶。
今降旨曉谕爾等、各自保守地方。
毋使逆酋轶出。
并聽将軍等調遣。
奮勉從事。
早滅兩金川逆酋。
受朕恩眷。
堅心助讨。
永圖樂業。
不得稍有遊移疎懈。
勉之。
特谕
○以原任順天府府尹吉夢熊、為太仆寺卿
○是月、兩江總督高晉奏、安南國入貢。
由水路進京。
往返均由江甯換船。
該貢使每次自帶花樣。
在鋪家定織綢緞。
次年自京回至江甯取貨。
若貨未齊全。
往往逗遛日久。
查外藩使臣。
置買綢緞。
雖無禁例。
但私相交易。
恐釀事端。
請嗣後饬使臣通事人等、将需買各貨。
開具清單。
呈交地方官。
傳集鋪戶議價。
給與現銀。
取鋪戶承領限狀。
地方官查催。
該貢使回甯。
即于半月内、照數清交。
不許私相授受。
地方官毋得縱令胥役家人經手。
如違參究。
得旨嘉獎
○署雲貴總督彰寶奏、雲龍州之大功山。
平彜縣之香沖。
祿勸縣之獅子山。
大姚縣之力蘇箐。
礦砂豐旺。
試采煎煉。
目□呈色俱高。
均可設立新廠。
遴委專員。
駐劄山場。
專司攻采。
酌發工本銀三四萬兩。
分貯廠所。
其爐戶辦獲銅觔。
仍照九渡箐等新廠、以一分通商例辦理。
其印委各官出力者。
亦照例議叙。
得旨嘉獎
○又奏、木邦土司線甕團、前已安插于蒙化廳漾濞地方。
撥營弁一員看守。
兵力單薄。
将來生齒日增。
慮難約束。
請将線甕團等、遷移大理府城内。
與蠻暮土司瑞團、孟連土目線官猛、一處安置。
仍各别居住。
俾提标府縣。
就近彈壓照管。
報聞。
卷之九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