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慮不到。
此一節百喙莫辭。
尚得巧辯乎
○庚子。
定西将軍尚書阿桂奏、據官達色禀報、大闆昭一帶。
陸續脫出官兵五百餘。
大半均無器械。
已令其将各兵送至桃關。
俟辦給軍裝器械。
再赴西路。
仍令各歸本隊。
并查明此項兵。
有無傷病不宜留營。
或系在大闆昭一帶防守被遮。
或即在木果木等處潰散。
緻拘賊境。
是否在海蘭察所查未出三千餘名之内。
均須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此等兵丁從賊境脫出。
大率膽怯心驚。
不堪複用。
且其中必從木果木等處軍營潰散者多。
着交阿桂逐一确查。
如其中有在木果木倡逃者。
查訊得實。
即應正法。
若系潰散之衆。
亦當照前旨、分省發遣。
即或實系傷病。
并非打仗者可比。
不得複援随征優恤之例。
自當發回本籍。
革退名糧。
不必官為資送。
并不當令其子弟等補缺。
阿桂務須确實嚴查。
分别妥辦
○定邊右副将軍尚書公豐昇額、參贊大臣副都統舒常奏、宜喜日旁二處。
地勢不同。
宜喜山高風大。
現已下雪。
日旁山不甚高。
糧站即在山坡。
若于山梁設立大營。
亦足保護糧站。
臣等拟于宜喜山梁。
建造碉樓。
俟築成後。
即交綽斯甲布看守。
至宜喜後路頭站泥峙岡。
地居山頂。
山根即系覺木交。
所貯糧石火藥鉛銅等物甚多。
若遽行移駐日旁。
一切器物。
難以運送。
拟将此二處之兵。
仍行暫留。
并增兵駐守。
俟器物運完後。
再行移駐。
谕軍機大臣等、豐昇額此奏非是。
前因伊等接奉從前令其移駐大闆昭、及往援阿桂之旨。
酌量現在情形。
仍駐宜喜不動。
方以其能審度事機。
并不拘泥遵旨。
深為嘉慰。
并望其相機攻剿。
以牽賊勢。
若竟能得手。
亦省将來進剿之力。
今即不能進攻。
何至轉行移徹。
徒示弱于賊人。
實為非計。
且向聞番地冬間不甚有雪。
必至正月以後。
雨雪始多。
直至夏深始止。
今甫交秋令。
乃以已經下雪為詞。
欲移日旁就暖。
是何時方可進攻乎。
況豐昇額今年三月以前。
即在宜喜攻剿。
彼時正當多雪。
并未徹兵他往。
何以此時略一見霰。
即思移營避去。
而以山上新築之碉。
令綽斯甲布看守乎。
至覺木交糧台。
兵糈軍火。
儲備甚多。
将來分路進剿。
極為得濟。
此時何可輕事更張。
設或阿桂所定各路。
仍需覺木交貯糧。
則又将運回。
仆仆往來。
徒糜腳價。
亦屬失算。
豐昇額身為副将軍。
舒常為參贊。
乃一路軍營所系。
似此胸無成見。
軍務何所禀承。
着傳谕豐昇額、舒常、将因何如此舉動緣由。
據實覆奏。
并傳谕阿桂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稱、滿兵移駐涼州莊浪。
涼州所設協領二。
分為左右翼。
每員各管四旗。
一旗一佐領。
現有佐領六。
其協領二。
各兼一佐領缺。
莊浪兩旗一佐領。
現有佐領四。
無庸分左右翼。
每佐領下佐領、防禦、骁騎校各一。
兵一百二十五。
其應添營房。
請将多餘衙署兵房酌撥。
涼州協領二員關防。
應交禮部鑄造。
官兵俸饷等項。
照例辦理。
涼莊應設炮位。
于涼州鎮照數撥給。
從之
○又議覆、署雲貴總督彰寶奏稱、九龍江改設專營。
請撥景蒙、元江、兩營額内官兵移駐。
添設都司一。
中軍守備一。
左右兩哨千總各一。
把總各二。
外委千總各一。
外委把總各二。
共設兵五百。
衙署營房。
準其建造。
至車裡宣慰土司。
業經裁汰。
其土練改為屯兵。
酌撥莊田耕種。
以資口糧。
添設寨頭五。
百戶五。
稽查約束。
該都司與中軍守備。
每季親往巡察。
千把等弁。
俱令按月分巡。
新設都司。
并應鑄給關防。
謹拟營名。
恭候欽定。
得旨、依議。
着用普安營
○署雲貴總督彰寶奏、桂家頭人叭立齋等、率眷屬戶口投誠。
奉旨于緬地隔遠之處。
妥為安插。
臣已饬屬查得楚雄府城。
有裁汰楚姚協營員衙署五所。
共房一百十三間。
堪以全數撥給夷民居住。
其應支口糧。
有景東廳置買土司圈莊田、一百二十三頃二十一畝。
每年租息銀一千五百九十二兩。
堪充養贍。
并酌賞給衣履銀。
大口二兩。
小口減半。
俾資禦寒。
得旨、好。
如所議行
○辛醜。
谕曰、裴宗錫覆奏、查辦軍屯一案。
據稱糧道林文德禀、請将上下江無為等州十七州縣。
向不歸運之裁衛屯田。
一概加徵津費。
該撫以加徵津貼。
事屬創始。
必須确查實在情形籌酌。
尚無定議等語。
所辦非是。
而加徵之名。
更屬不能深體朕意。
前經嘉谟陳奏、屯田原以贍丁。
若聽其私相售賣。
丁力必緻日疲。
是以令各該督撫查辦。
原指近年出運屯田之典賣在民者而言。
即須徹底清查。
亦祇可從乾隆年間查起。
辦理尚易為力。
其在雍正年者。
已屬年遠難稽。
若國初早經裁并州縣。
田地久按民賦起科。
更難悉行追溯。
即其中有較民賦輕者。
尚得雲借屯田為影射。
若已與民賦相等、及加重者。
小民又何所利而為之。
此理之顯而易見者。
裴宗錫何見不及此耶。
至于實系屯田有據。
則系逃軍入民之類。
應酌為津貼。
仍屬以屯濟運。
自相資助。
亦不宜稱官為加徵。
朕惠愛百姓。
普蠲恩免。
不下數千百萬。
惟期家給人足。
樂利永臻。
何獨因清厘屯糧一節。
欲舉百餘年相沿之民産。
一旦忽議加賦。
朕豈肯為之。
即謂疲丁宜恤。
又豈可因恤丁而轉以累民乎。
況旗丁如果疲乏。
亦必以漸而緻。
從前楊錫绂為總漕最久。
頗能體恤運丁。
何未聞其議及于此。
豈丁力獨疲于近日乎。
其間或實系屯産轉售他人。
而豪猾者貪圖輕賦、以逞其侵隐。
此等官為之經理。
實所宜然。
若因此而追究遠年之民産。
且定以官為加徵之名。
則斷乎不可。
此事着交高晉妥協查辦。
迅速完結。
毋緻稽延時日。
其江蘇省、并着一體照此旨辦理
○吏部議準、浙江巡撫三寶奏稱、杭州府屬海甯縣。
系海疆要地。
賦重差繁。
兼有塘工修築。
應升為州。
其事簡之湖州府屬安吉州。
應降為縣。
并各改鑄印信。
從之。
卷之九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