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務饬解員、沿途慎密防範。
毋緻再有疎脫。
緻幹重戾。
再蕭士進之得以就獲。
由該犯本籍漢陽縣。
提訊該犯妻屬。
究出蹤迹。
始無遁飾。
所有解役陳玉、系桐城縣佥差之人。
亦當于本籍拘拏家屬嚴審。
務得其實在下落。
以便迅速查緝。
毋使遠揚。
至該犯系在舒城縣境内竄逸。
該處毗連楚北黃梅縣、及江西一帶。
亦應一并設法嚴查。
弋獲之日。
并着解京審究。
除裘宗錫、現因陛見在京。
就近谕知外。
将此傳谕薩載、及江西、湖北、各該撫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明亮奏、官兵連日進攻、及賊人竭力拒守一摺。
是此路之賊。
防備較嚴。
株守殊為無益。
現在奎林所占山梁。
俯臨斯第、博堵、及克舟九寨。
而形勢自上壓下。
攻之似易為力。
但奎林所帶之兵。
僅止四千。
恐不敷用。
即明亮添給五百。
亦屬無多。
因思河北一路。
既急切不能直進。
與其久駐曠日。
何如并力于博堵一路會剿之可期得力乎。
着傳谕明亮、酌定兵一二千。
在馬爾邦一路。
牽綴賊勢。
而令富德統率多兵。
迅越河南。
與奎林會合。
壓攻克舟九寨。
若能得利。
則馬爾邦等處。
亦可不攻自潰。
明亮即速妥酌行之。
又據稱、現統河北一路官兵。
不及八千。
除留駐打仗外。
存營者不滿二百等語。
為數太少。
殊不成事。
查明亮等原報兵數。
共二萬二千餘名。
今所奏兵數。
共計一萬二千。
與原奏數目不符。
着明亮等、即速查明據實覆奏。
如實在無兵可調。
現在阿桂軍營。
新到楚兵二千。
可于此内。
酌将湖北綠營兵一千、調赴明亮軍營備用。
其荊州駐防兵一千、留阿桂軍營。
或剿或防。
聽其酌用。
再據稱奎林一路。
軍糧不敷接濟等語。
所關甚屬緊要。
着傳谕桂林、即同李世傑、實力籌辦。
以期源源接濟。
毋稍贻誤
○參贊大臣副都統舒常奏、據綽斯甲布頭人松乃、溫布等、覓得附近俄坡之石拉溝。
木池之格爾格兩處。
賊人防範稍疎。
于十五日。
派常保李天貴、分路督同進攻。
均屬奮勇。
共殺賊九十餘人。
生擒五人。
臣已将大小頭人十六名、分别賞給綢緞銀牌。
又據溫布等稱、前蒙賞給土兵口糧。
系半支半折。
上年收成歉薄。
懇支全米。
應并據情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舒常奏、綽斯甲布頭人松乃、溫布等、領兵剿殺。
殲戮甚多。
所辦甚好。
松乃、溫布、前因其誠心出力。
賞戴藍翎。
并各賞銀五十兩。
此次更屬奮力。
着即賞戴花翎。
升授五品頂戴。
以示鼓勵。
至土兵半支半折。
定例已久。
今撙節糧運。
尚恐不敷。
若再加增本色米石。
更恐難以接續。
着舒常面谕土兵等、以定例如此。
各路一體遵行。
若爾等此路米數獨加。
恐各路土兵。
聞而忌嫉。
轉與爾等無益。
莫若照舊支領為妥。
爾等如果立有功績。
不但可得重賞。
亦覺顔面有光。
不更愈于些微升合之加添乎。
如此曉谕土兵等、自必更加踴躍感奮。
各路土兵。
或有似此者。
各該将軍、均宜一律辦理
○是月。
大學士仍留兩江總督統理河務高晉、江南河道總督吳嗣爵奏、上年六月。
奏報新建木龍。
挑溜成效。
奉朱筆于新木龍迤下圈示。
應将舊木龍第二架。
移建其地。
臣等于霜降水落。
親往陶莊對面審勘。
應紮新木龍。
長二十五丈。
頭寬三丈。
尾寬四丈。
牽寬三丈五尺。
惟拆起舊建第二架木植。
尚不敷用。
應添估銀二千六百餘兩。
已饬廳趕辦。
于正月初六日開工。
限汛前紮竣。
報聞
○又高晉奏、安省宿州濉河。
因上年伏汛逾志自石澗溝漫缺分流。
下遊正河淤塞。
亟應開挑。
并于石澗溝、築攔草壩一道。
又南股北股兩河、及沙溝閘外引渠。
亦間段淤淺。
其巴河尾段、及砂礓河。
均因黃疃閘堰工被沖。
黃水串入。
淤成平陸。
又該州境内之沱河。
自徐溪口以上。
符離集以下。
尚有殘缺應補。
各工共估需銀二萬三千六百餘兩。
例應民修。
但費用浩繁。
去夏偶被偏災。
民力實有未逮。
請将從前水利大工案内原存銀借動。
仍于該州額賦項下、按田攤派。
分作八年帶徵還款。
得旨、如所議行
○總督銜河南巡撫何煟奏、懷慶府城東南兩關。
系通直隸、山東、川、陝、大道。
向止各設堆卡一處。
未有墩塘。
應各改建營房。
設兵五名駐巡。
又北路清化汛、至山西澤州營之大口汛。
應于常平村、三旺莊、适中之處。
各添建墩塘營房一處。
其應添官廳牌坊等項。
現已委員确估。
動支耗羨興修。
下部知之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前經奏準、庫爾喀喇烏蘇、及精河、二處奏銷。
因未設地方官。
仍歸烏噜木齊管理。
茲據該處大臣咨稱、烏噜木齊地方一切錢糧。
均已改由内地查辦。
惟将二處另行造銷。
章程轉不畫一。
仍應照烏噜木齊例、歸并内地辦理。
得旨、依議。
○署四川總督湖廣總督文绶奏、接據貴州巡撫給商人王秉明赍投咨文一角。
其封筒钤用關防。
篆文印色。
均有可疑。
當饬拏獲投文人梁占魁、并托令帶投人陳開元。
訊系王秉明、邀同合夥增引。
憑伊夥計劉一明、給過銀一百餘兩。
錢二十三千。
後聞王秉明已死。
遺有咨文。
寄存犍為縣城裡丁姓錢店。
随央梁占魁帶投。
旋将劉一明拏訊。
據供王秉明、于三十七年五月内。
在貴州起意私造假印咨文來川。
藉合夥辦引。
圖騙銀錢。
并自認雕刻關防。
文内夥商王志、王醇、陶鑄、吳興、黃現龍等、雖據劉一明堅供均不知情。
殊難憑信。
且該犯僞造文印日久。
難保無别事行使。
現飛咨黔省查辦。
一面委員嚴訊。
得旨、好。
知道了。
嚴審定罪。
毋姑息。
卷之九百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