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議叙。
未滿五年。
願由本職遞捐别捐者。
若因年限未滿。
令照捐職之員。
一體報捐。
未免無所區别。
如因已議叙。
即照候選之員報捐。
又覺過優。
請将此項捐職、及掣定職銜人員。
均照捐職人報捐銀數。
酌減十分之四。
從之
○禮部議奏、貴州威甯鎮總兵王萬邦、前在四川軍營病故。
奉旨議恤。
請照陣亡總兵例。
減半給祭葬銀。
并入祀昭忠祠。
從之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自圓明園啟銮谒東陵
○兵部議準、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稱、烏噜木齊參贊大臣。
已改于都統。
請照該處将軍例。
一體頒給坐名敕書。
從之
○是日、駐跸煙郊行宮
○戊申。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上命皇十五子颙琰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朕于二月二十七日。
谒陵禮成後。
順道臨故大學士公傅恒茔酹酒
○是日、駐跸白澗行宮
○己酉。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是日、駐跸隆福寺行宮
○庚戌。
上谒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均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
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至孝賢皇後陵奠酒
○臨故大學士公傅恒茔酹酒
○遣侍衛春甯、赴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定邊右副将軍廣州将軍明亮、參贊大臣副都統富德奏、臣等自攻克穆谷後。
查庚額特山前後。
賊衆愈多。
據險死守。
奎林一路。
雖經土兵乘夜、搶占喀咱普相連山腿。
連修木城三座。
而自深嘉布盤旋而上。
山頂分左右兩路。
斯第、博堵寨落。
均在山岡環抱中間。
遇有下壓之處。
賊即添碉防護。
自應另覓間道。
但此一帶山梁。
居高壓下。
實可絕賊人由深嘉布潛出滋擾之事。
複據土兵自願修蓋碉房。
俟官兵一有移動。
即可據碉拒守。
現已饬令趕築。
又大炮業已鑄成。
現拟于庚額特對河施放。
仍令土兵四出哨探。
覓路進攻。
報聞
○是日、駐跸桃花寺行宮
○辛亥。
吏部議準、陝甘總督兼管甘肅巡撫勒爾謹疏稱、巴裡坤同知。
前經奏準裁汰。
改設理事通判。
請照烏噜木齊通判例。
歲支領俸銀六十兩。
養廉六百兩。
公費七百兩。
書辦二名。
每名月支工食四兩八錢。
皂快八名。
每名月支二兩。
并鑄給關防。
定為邊遠滿缺。
缺出、由陝甘滿員内揀題。
五年報滿升用。
其衙署照例另建。
從之
○總督銜河南巡撫何煟、疏報内鄉縣、乾隆三十七年、勸墾民田山地十一頃七十七畝
○是日、駐跸盤山行宮。
至丙辰皆如之
○壬子。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等奏、攻打羅博瓦山。
官兵奮勇殺賊。
其中射斃者尤多。
可見滿洲索倫之得力。
賊番每在碉内藏匿。
若能引出碉外。
使得益展我弓箭之利。
則更善耳。
此次進攻羅博瓦時。
官兵有從凍石中跳越而過者。
并有經賊人林内放槍。
而官兵毫無旁顧。
其勞績茂着者甚衆。
實為出力可嘉。
着阿桂查明。
登記檔案。
俟攻得要隘時。
一并奏聞。
交部議叙。
其有出力超衆者。
即奏明以示鼓勵。
其陣亡之千總張魁、及受傷之侍衛庫爾德等、并着查明咨部辦理。
至于官兵之奮勇立功。
由于帶兵之将領。
董率得宜。
而實由于将軍之規畫有方。
均堪嘉尚。
着賞阿桂、荷包四枚。
火鍊一件。
色布騰巴勒珠爾、荷包三枚。
火鍊一件。
福康安、海蘭察、普爾普、額森特等、四人。
各荷包二枚。
火鍊一件。
烏什哈達、保甯、特成額、海祿、成德、六十六等六人。
各荷包一枚。
火鍊一件。
即随報發往。
以示鼓勵。
至阿桂此次。
非但措置悉合機宜。
且胸有成算。
志在必滅金川。
所籌悉與朕見吻合。
阿桂如此誠心出力。
實不負元戎重寄。
朕适駐跸盤山。
即以行程所佩镂文刮鳔囊、解賜。
以寓一體聯合之恩眷
○旌表守正捐軀之四川巫山縣民向發仁妻田氏
○癸醜。
戶部議覆、署湖廣總督湖北巡撫陳輝祖條奏、一、武職送部引見。
例應支食原營一半俸薪馬乾。
除由限内回任、照例支給外。
其有逾限者。
應即由限滿日起、至回任前一日止。
扣除造報。
即告假省親等事。
與辦公不同。
亦應扣除告假日期。
毋庸給與公項。
一、金川傷亡陣亡弁兵子弟。
尚未成丁。
奉旨給予半饷。
除成丁後自願入伍者。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