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至喀至薩爾。
兵數倍加。
谷噶溝口。
及梭洛柏古一帶。
專派總兵富紳駐守。
其前敵之牛廠等處。
亦派兵嚴防。
聲勢聯絡。
且楸砥道路開通。
設站安夫。
則谷噶後路。
實在梭磨境内。
摺報往來。
行走甚便。
即豐昇額後路。
俱在卓克采境内。
明亮後路。
俱在巴旺、布拉克底、及明正土司境内。
均可無虞。
查羅博瓦一帶形勢。
必能繞壓直下。
一得格魯瓦覺。
則與凱立葉山腿相近。
現已派兵前後夾攻。
以助豐昇額之勢。
倘不能辦。
即令豐昇額留兵牽綴。
自行統兵六七千名。
前來會攻勒烏圍。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奏籌防後路一摺。
悉合機宜。
朕于阿桂進兵後。
晝夜以此系念。
今覽所奏各後路防範。
俱能切實。
稍覺慰懷。
前谕令豐昇額、以凱立葉不能迅進。
莫若統兵至谷噶一帶。
為阿桂聲援。
繼因豐昇額已得向導。
且覓有進兵之路。
複谕令豐昇額、如現有機可乘。
即不必另為移動。
今阿桂複以深入時後路留防為計。
自當酌調豐昇額相助。
着阿桂與豐昇額、妥酌而行
○吏部議奏、據署四川總督文绶、續報木果木被害之酆都縣知縣楊夢槎、縣丞借補布政司照磨倪鵬、吏目羅載堂、除楊夢槎照例加贈蔭恤外。
其縣丞、吏目、會典并無贈條。
臣部另行酌拟。
倪鵬、應加贈銮儀衛經曆。
羅載堂、加贈府知事。
并蔭一子入監讀書。
六月期滿。
照例候铨。
其應得恤賞。
均照武職七品以下例、各賞銀一百兩。
從之
○乙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蠲江蘇山陽、阜甯、桃源、安東、鹽城、海州、沐陽、淮安、大河、九州縣衛、乾隆三十八年水災額賦有差
○丙午。
谕、據伊勒圖等奏稱、總管察罕扣病故。
伊子拉素朗、現年九歲。
可否準照從前賞給察噶庫本綽勒班之子佐領之例。
降為骁騎校之處等語。
察罕扣、系舊投誠之人。
曾經奮勉出力。
今患病身故。
殊屬可憫。
着加恩賞給銀一百兩。
辦理喪事。
仍将伊子拉素朗、授為佐領。
拉素朗現在年幼。
着暫食半俸。
俟及歲之年。
再食全俸
○谕軍機大臣等、據熊學鵬奏、雒容縣獞人易法權、聚衆斂錢。
抗租不交一案。
似有漢奸從中播弄。
究出漢奸張若鵬、做狀包告。
暗中主持各情節。
現在嚴審從重辦理等語。
所辦甚是。
獞人情性愚蠻。
易于搖惑。
若漢奸從中聳騙。
往往釀成事端。
今張若鵬等、敢于逞訟把持。
緻獞人逞兇不法。
情罪甚為可惡。
自應嚴行懲治。
以儆奸徒。
着傳谕熊學鵬、即速審明。
從重定拟具奏。
其地方官、如有偏袒不公。
任意延緩情節。
一并查明嚴行參處
○又谕、宜喜一路。
進取較難。
即令土兵覓間進攻。
原不過牽綴之計。
此時以懇請種地為詞。
不可不俯順輿情。
俾之無妨耕作。
且須令該土司、知覓間襲取之事。
原系聽土兵自效其誠。
并非欲專仗其力。
方為妥善。
舒常此時。
轉不必過急。
諸事惟相機而行。
若聞阿桂、豐昇額、有攻克險隊。
進取勒烏圍之信。
則宜喜一路。
賊必不能仍前守拒。
臨時即可酌量冞入。
合力攻取。
共成大功
○又谕、站夫換班一節。
前此原屬權宜籌辦。
不應竟成常例。
且此等人夫。
作何更換之法。
亦未明悉。
或雇備兩班。
輪替更換。
則用夫萬名。
已須備夫二萬。
而甫回複往。
仍不免仆仆為勞。
若派往一次。
不複再往。
則雇覓之數更多。
以一隅用兵。
而累及全省民力。
更屬不成事體。
該省現在作何辦理。
未據奏及。
着文绶即行查明具奏。
但今各路官兵。
所向克捷。
可望克日奏功。
而站夫運糧。
系久經辦定章程。
此時難以更改。
第須經理得宜。
或口外可以添雇蠻人男婦。
亦可省内地站夫之力。
于事甚為有益。
着傳谕文绶、即行據實奏覆。
尋奏、站夫更換之法。
原非派定兩班輪用。
前因民夫久役思歸。
奏準五月更替。
應換時。
該地方随時起夫上站。
夫中或有前次人夫。
受雇再往。
均出本人情願。
且邊地沖途。
前已分别全免減半。
而遠地又有就近代雇之條。
自不至累及全省。
查小民得值贍家。
或站所較近。
水土平和。
該管官善為撫馭。
即可令其久安。
現饬各站員曉谕、如有五個月外。
情願留站供役者。
即報知原籍地方官。
将該夫應得雇價。
先期辦解給領。
至添雇蠻人男婦之處。
饬各路司道、就該處情形查辦。
如能按數供役。
即将原派民夫抵扣。
報聞
○吏部等部議奏、川運軍糧條例。
各館效力人員。
除未經議叙期滿者。
均照本例報捐。
惟内有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