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犯立行正法。
至所稱運送軍營糧饷。
最關緊要。
各站員逐日收發米石。
稽核難周。
若止交站夫滾運。
仍恐不免疎虞。
嗣後内地撥解糧饷等項。
俱應派委專員解送。
現已移咨文绶辦理等語。
所見亦是。
并着傳谕文绶、務即籌辦妥協。
毋緻再有疎失。
仍将如何籌辦之處覆奏。
将此随報發往。
一并谕令知之。
尋富勒渾奏、訊據張上學等供稱、是日因病落後。
遇賊推落崖坎。
将饷銀搶去。
因恐還有夾壩。
遂在坎下躲避一夜。
以系卓克采站夫。
所失又系卓克采銀鞘。
是以仍回本站具報。
實無偷匿别情。
報聞。
文绶奏、嗣後解送饷銀。
如為數無多。
應仍令護台弁兵押送。
交各台員點驗轉解。
倘多至數萬。
該總理即派委專員管解。
并饬沿途弁兵。
協同撥護。
如該處實在乏員。
即于請撥饷銀時聲明。
以便于内地派員管解。
報聞
○又谕、聞保定府以北。
良鄉以南。
雨水尚少。
麥苗亦未暢茂。
今年近京一帶。
春雨缺短。
雖三月下旬。
細雨竟日。
四月初、亦得微雨。
究覺未能沾足。
迩日又稍炎燥。
且正當麥穗成實之時。
似又需透雨接濟。
深為盼望。
着傳谕詢問周元理、将近日麥苗待雨情形如何。
及于收成有無妨礙。
并連日曾否得雨之處。
迅速查明。
據實覆奏。
尋奏、本年自三月初四、五、十五、二十四、二十八、及四月初三、四、等日。
天津、大名、廣平、順德、永平、宣化、遵化、易州、并順天所屬之南路、東路、北路、三廳。
及熱河、張家口、一帶地方。
均得透雨。
現據各屬報到麥苗約收分數。
凡雨足之處。
分數并不減少。
其餘各屬。
恐不無歉薄。
臣現率同文武員弁。
設壇祈禱。
如日内得有透雨。
可望收成無礙。
報聞。
○以翰林院掌院學士大學士舒赫德、充日講起居注官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谕、現在防守僧格宗地方。
甚屬緊要。
雖已派海明帶兵駐劄。
但伊未谙軍務。
且于番地情形。
更未通曉。
必須派一谙練之人。
前往幫辦。
方為妥協。
汪騰龍、雖言不可信。
但伊在南路軍營日久。
粗知番地情形。
着加恩釋放。
令随同海明、幫辦事務。
效力行走。
如伊不知感戴朕恩。
實心出力。
必将伊從重治罪
○軍機大臣議覆、侍郎德成奏稱、八旗兵丁領米。
花戶等串通領催滋弊。
監督參領等、漫無覺察。
或通同染指。
弊窦叢生。
向例各旗查倉參領。
由各都統、副都統、查核。
除正黃旗自查本旗外。
餘皆輪流查看。
該參領等、以非本管。
不免陽奉陰違。
都統等、又以非本旗出派。
查核不周。
請嗣後都統、副都統等。
均自查本旗等語。
查八旗放米。
責成都統、副都統、及禦史等。
實力稽查。
定例極為周備。
雖非各查本旗。
遇有弊窦。
大者參奏。
小者記過。
俱可行文本旗辦理。
如不實力詳查。
即各管本旗。
亦屬無益。
所奏應無庸議。
得旨、依議。
查倉定例。
雖甚周備。
但遵行日久。
或苟且塞責。
屬下人等。
不無營私作弊。
着嚴行曉谕派出查倉大臣及禦史等、各宜盡心嚴查。
即查倉參領。
亦系正管之員。
應嚴察弊端。
倘有不肖監督。
串通書役舞弊。
一經查出。
必嚴加治罪。
如經朕訓示之後。
仍苟且從事。
俱不留心查辦。
别經發覺。
定将查倉大臣官員等、一并從重治罪
○豁除江蘇六合縣、乾隆三十五年。
坍江田四頃五畝額賦
○丙申。
上還宮
○參贊大臣副都統富德奏、總兵海明、于三月二十八日。
在僧格宗病故。
該處地方緊要。
近日屢有夾壩。
伺便偷劫。
急須另派幹員彈壓。
臣等派令鎮遠鎮總兵敖成。
起程前往駐守。
谕軍機大臣等、敖成昨來京陛見。
朕細觀其人。
帶兵打仗。
自為得力。
若令獨當一面。
随宜調度。
恐非其所長。
況明亮等一路。
帶兵大員亦少。
敖成應留于明亮軍營備用。
其僧格宗防守之事。
已派汪騰龍專辦。
并令痛加改悔。
若再專尚口給。
不肯實心出力。
即難保全首領。
想彼亦當稍知感畏。
但其地究不可無總統之人。
桂林現駐章谷。
且曾在南路統兵。
地利既所深知。
而人情亦易于呼應。
着傳谕桂林、不時往來僧格宗。
一切留心照料。
有應指辦機宜。
即面交汪騰龍、實力妥辦。
如見有虛浮不實之處。
即據實參奏
○移建山東東平州彭家集巡檢衙署于梁村集。
從巡撫除績請也
○丁酉。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卷之九百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