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别辦理。
乃半年有餘。
惟李侍堯等奏、究出倡逃兵丁王金等二名正法。
李湖等奏、究出先逃之外委王登聯一名、請旨即行正法。
其邊九業等三犯。
供有倡逃之人。
已錄供行知川省質訊。
而川省文绶、總未奏及。
是有何故。
此外各省。
未見有以訊明解到潰兵奏聞者。
豈各該省、于川省解到潰兵。
竟不遵旨查訊。
即行分屬安插耶。
抑意存姑息。
不肯深究耶。
殊不可解。
如此、則彼時奉旨覆奏各督撫之摺具在也。
豈謂一奏即為了事乎。
着傳谕未經奏及辦理潰兵之各該督撫、即将如何查辦緣由。
據實具奏
○參贊大臣副都統舒常奏、三月二十一、二、兩日。
天氣漸霁。
土司雍中旺爾結等、率領土兵。
于二十三日夜。
分路進攻達爾圖頭、二、三、四、各碉。
臣即派員督兵。
分路合攻。
三更後、複降大雪。
至二十四日醜刻稍止。
即發兵前進。
賊已知覺抵禦。
臣見賊衆。
恐土兵受傷。
谕令徹回。
而該土司尚欲前進。
曉谕再三。
始行徹退。
又奏、雍中旺爾結禀稱、金川番人察爾結、及綽斯甲布番民山紮爾結、自金川逃出。
求賞給收領。
并懇免死。
即照所請交伊收管。
谕以投順原可免死。
如能擒獻頭人。
更當重加賞赉。
并令喊谕番衆知之。
谕曰、綽斯甲布土司雍中旺爾結、誠心出力。
甚屬可嘉。
着賞銀百兩。
以示獎勵。
仍将朕禦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随報寄發。
令舒常賜彼。
用昭優異。
俾其益知感奮。
至此次土目土兵。
傷亡稍多。
殊覺可憫。
并着照例加倍賞給。
至舒常見賊守禦甚緊。
恐土兵徒傷無益。
體恤曉谕至再。
土司始聽徹回。
深合駕馭外番之道。
伊等見參贊大臣如此矜憐愛護。
益足勵其勇往之忱。
舒常所辦。
甚合機宜。
又奏降番二人。
俱貸其一死。
自行投出。
與打仗擒獲者不同。
罪尚可原。
若有能擒獻賊酋賊目者。
并即奏聞重賞。
使金種賊衆。
見而動心。
若果聞風接踵來降。
亦足渙散賊勢。
于軍務不無小補。
各路将軍、不妨照此辦理
○壬辰。
兵部議覆、辦理糧饷河南布政使顔希深奏稱、軍營台站私拆公文。
向無處分明例。
請嚴定處分示懲。
又文武各員文移。
凡遇本省尋常事件。
不得混注五六百裡限期。
緻滋紛擾。
均應如所請。
嗣後台站官兵。
如有将報匣夾闆、及兵部加封事件拆動。
以緻洩漏者。
該管大員、立即查明。
按軍法從事。
其專管台站之員。
革職拏問。
該管大員。
降四級調用。
至軍營往來文禀。
應令于發遞時。
俱用釘封钤印。
如有私行拆動者。
究明、問拟流罪。
該管員弁。
知情不舉者。
降三級調用。
失察者、降三級留任。
該管大員。
降二級留任。
若下站接遞上站。
見有拆動形迹。
不行呈報者。
降一級留任。
如該管官、及該管大臣、自行查出。
報明究治者。
本員應得處分、準免議。
至文武各員尋常文禀。
原不得概填五六百裡馳遞。
應着各該督撫、實力嚴饬。
如有仍前混填。
查出。
将該管各員。
嚴行參奏。
從之
○癸巳。
福建巡撫餘文儀疏報、乾隆三十八年。
侯官、長樂、古田、同安、上杭、海澄、尤溪、浦城、霞浦、福安、龍溪、南靖、诏安、壽甯、彰化等、十五縣。
及太湖縣丞、并淡防廳。
開墾田地三十頃三十四畝有奇。
○甲午。
谕曰、鄂寶參奏、卓克采糧員禀報、于三月十八日。
失去饷銀一鞘。
查系由站滾運。
并未派有解員。
而卓克采護糧弁兵。
經副将佛遜。
全數徹去。
無兵護送。
以緻中途失事。
請将佛遜嚴加議處等語。
卓克采護糧兵丁。
既經豐昇額留交該站、護送差遣。
并不在應徹防兵數内。
乃該副将并未禀報。
擅自調徹。
實屬率妄。
佛遜、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管理糧員葉體仁、并不佥派妥役。
小心護送。
至有疎虞。
亦難辭咎。
雖所失銀兩。
業經該員如數賠補解交。
但贓賊未獲。
不便寬其處分。
葉體仁、着交部議處。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寶奏、卓克采站。
于三月十八日。
失去饷銀一鞘。
查系由站滾運。
并未派有解員兵役護送。
以緻中途失事等語。
已将擅徹護糧弁兵之副将佛遜、及該站糧員葉體仁、交部分别議處矣。
至背夫張上學失事之處。
距松岡站、僅三四裡。
其饷鞘遺失。
即應就近赴站禀請追捕。
乃遲至次日。
始回卓克采禀報。
其中情節可疑。
着交富勒渾、嚴行查訊。
如究明饷鞘實系賊匪夾壩所掠。
即訊明蹤迹。
迅速派兵搜捕追贓。
一面将張上學、照所拟流罪發遣。
設或訊出偷匿别情。
即便嚴追贓據。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