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着軍機大臣。
會同該部定議具奏
○是日起。
上以夏至。
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癸亥。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浚縣民趙宗周妾張氏
○甲子。
谕。
據滿鬥奏。
查拏在圍牆外偷打鹿隻之匪竊巴圖。
石明阿。
二熊等。
請交部嚴審治罪。
并請将管束家人不嚴之膳房人長明保。
一并交部治罪等語。
風水重地。
鳥槍弓彈等項。
例有明禁今巴圖等。
敢于禁地擅用鳥槍。
将圍牆外鹿隻。
用槍擊斃。
偷去分食實有應得之罪。
自應交刑部。
嚴審定罪具奏。
其長明保。
于家人巴圖等。
漫無約束。
亦應一并交部議處。
至所稱看守圍牆之外委魏朝相。
未将由内跳出鹿隻。
呈報趕進。
及被人用槍打倒擡去。
又不實力覺察。
請将魏朝相。
一并交部審訊之處。
未免過當。
此項鹿隻。
圍牆内外。
俱所常有。
即偶跳出。
難以責令該弁等。
複行趕進。
亦不得謂之防範不嚴。
魏朝相等。
毋庸交部。
将此傳谕滿鬥知之
○辦理糧饷河南布政使顔希深奏。
查綽斯甲布地方。
處處與賊境相通。
糧運最關緊要。
臣令糧夫演習技勇。
持械防護。
今各夫與護糧兵丁。
操演日久。
其中頗有勇幹之人。
現在糧運。
俱系令壯夫結隊護送。
使賊人無從窺伺。
再綽斯甲布後路一帶官兵。
逐日勤操。
漸為娴熟。
前次宜喜進攻。
該兵等多肯奮勇。
嗣後一遇大營進攻。
仍當酌選精銳前往。
聽候參贊舒常調遣。
且往返尚易。
于防守亦不緻有疎虞。
谕軍機大臣等。
顔希深奏。
所辦甚好。
糧夫如果能演習技勇。
自能兼資防護。
着鄂寶。
富勒渾等。
實力行之。
又據奏。
綽斯甲布後路官兵。
如此踴躍。
自屬極好。
着舒常。
留心酌量。
若此等防兵。
于征剿實為得濟。
而于防守。
亦不至相妨。
自可聽其奮勉自效。
中有勇往出衆者。
仍當量予獎賞。
設或防守汛地之兵。
不便輕為調撥。
雖伊等奮勉懇請。
不便曲從。
舒常當妥為籌辦
○乙醜。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遣官祭關帝廟
○軍機大臣等議覆。
分部學習進士。
三年期滿。
向例未得缺之先。
仍在各部辦事。
此内如有熟谙本部事務者。
遇本部缺出。
準該堂官保奏補用。
其應用知縣者。
仍歸原班铨選。
如才具平常者。
該堂官奏明送部。
以監丞助教等缺補用。
共分三項甄别。
其歸吏部铨選主事。
及奏補本部原缺者。
均系留部以主事用之人。
迨乾隆四年以後。
各部将谙習部務者。
留于本部補缺。
其餘咨吏部歸班铨用。
遂以一項人員。
歧而為二。
是原定條例。
尚未允協。
蓋此等報滿人員。
如果熟谙部務。
即應留于本部。
以收駕輕就熟之益。
若本部事務。
猶未熟谙。
則改補别部。
又安望其辦理裕如。
請嗣後分部學習人員報滿時。
令該堂官。
秉公核實分别。
其谙習部務者。
即奏留本部補用。
其于部務未能熟練。
而才具尚堪造就。
能勝民牧者。
準春明以知縣歸班铨用。
如才具平常。
即奏明咨部。
以監丞。
助教。
二項補用。
或情願就教。
準在吏部呈明。
以教職改補。
從之
○九卿議覆。
總督銜河南巡撫何煟奏稱。
臣接部咨。
以河臣姚立德。
前奏豫省洹河之高平閘。
應于三月初一起。
至五月十五日止。
堵閉閘門。
俾全河歸衛濟運。
是否與漕運民田。
兩無所妨。
抑或河勢變遷。
非堵高平閘。
不能暢流歸衛。
抑或萬金渠。
南石橋。
原定歸入正河之十三洞。
民間私開。
以緻濟運無資之處。
令臣詳悉妥議。
查高平閘。
在石橋下遊。
距橋一百四十餘丈。
閘外河中。
民築竹絡壩一道。
攔水入閘。
達萬金渠以灌田。
康熙二十九年。
巡撫閻興邦。
議用竹絡壩塞閘。
濟運通渠。
雍正四年。
内閣學士何國宗等。
複改議橋東十洞。
許民引水。
橋西三十三洞。
盡歸正河。
今閻興邦所定規制。
已無可考。
惟三月初一日堵閘。
五月十五日開放之例。
勒碑尚存。
何國宗等所議。
亦并未築有堤埝。
分立界限東西各洞之水。
向歸一河下注。
伏思高平一閘。
實為全河關鍵。
若定以啟閉之期。
即不必另行築壩堵塞。
亦毋庸按洞分水。
籌立界限。
但三月初旬。
大田正值播種之時。
似未便阻民分潤。
且江廣重運。
約四月望後。
始抵臨清。
陸續北上。
其時二麥已收。
早秋已種。
民田亦不需灌溉。
正可以民用之有餘。
濟漕運之不足。
請嗣後每年于四月初五日起。
至五月十五日止。
堵閉閘門。
俾洹河全流。
歸衛濟運。
過此悉聽民便。
所有一切事宜。
請專委彰德通判經理。
并令河北道稽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丙寅。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
國家當文治修明之會。
所有古今載籍。
宜及時搜羅大備。
以充策府而裨藝林。
因降旨命各督撫。
加意采訪。
彙上于朝。
旋據各省陸續奏送。
而江浙兩省。
藏書家呈獻者。
種數尤多。
廷臣中亦有紛紛奏進者。
因命詞臣。
分别校勘應刊應錄。
以廣流傳。
其進書百種以上者。
并命擇其中精醇之本。
進呈乙覽。
朕幾餘親為評詠。
題識簡端。
複命将進到各書。
于篇首用翰林院印。
并加钤記。
載明年月姓名于面頁。
俟将來辦竣後。
仍給還各本家自行收藏。
其已經題詠諸本。
并令書館先行錄副。
即将原書發還。
俾收藏之人。
益增榮幸。
今閱進到各家書目。
其最多者。
如浙江之鮑士恭。
範懋柱。
汪啟淑。
兩淮之馬裕。
四家。
為數至五六七百種。
皆其累世弆藏。
子孫克守其業。
甚可嘉尚。
因思内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