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均予棍責。
插箭遊營示儆等語。
此等綠營兵弁。
怯懦偷安。
實堪痛恨。
即留之軍營。
亦屬無益。
僅予棍責插箭。
不足蔽辜。
着阿桂。
即将此次離卡避匿之兵。
逐一查明。
革退名糧。
發往煙瘴省分安插。
并着傳谕各該督撫。
于該兵丁解到後。
嚴行管束。
如有在配脫逃之事。
即行拏獲。
于該處正法。
毋得稍存姑息
○定西将軍尚書阿桂。
定邊右副将軍尚書公豐昇額。
參贊大臣領侍衛内大臣色布騰巴勒珠爾奏。
據總兵五福禀稱。
十一日。
黨壩土舍頭人。
挑派土兵。
由作固頂。
前赴德烏當噶。
搶獲賊番牛隻。
又于十六日。
複挑土兵百名。
同官兵前赴穆爾津岡下。
播丘地方。
乘夜搶殺。
賊番出碉對敵。
經黨壩頭人。
殺賊二名。
當即分别獎賞。
查黨壩漢土官兵。
本屬無多。
但如此相機搶殺。
亦可稍分賊勢。
現在饬令該鎮。
仍不時派兵掩襲。
報聞
○庚申。
谕。
自四月下旬以來。
尚未得有透雨。
朕心深為廑念。
着總督周元理。
即速确查所屬州縣。
有因雨澤稀少。
以緻麥收分數歉薄者。
即奏明将應徵新舊錢糧。
緩至秋成後。
再行開徵。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
據周元理奏。
直屬自四月下旬以來。
雨澤稀少。
二麥收成。
不無歉薄。
請查明糧價較昂之州縣。
俱準将倉糧照例減粜。
并查明實在貧乏。
必須續借種糧各戶。
不論有無積欠。
俱準續借。
俟秋收免息還倉等語。
自當如此籌辦。
至所稱現屆漕船北上抵通。
或應于天津北倉。
酌量截留米石。
以為儲備之處。
此時未免太早。
向來直屬間遇偏災。
須截留漕米。
以備赈濟者。
俱在夏秋之交。
今甫交仲夏。
雖待澤甚殷。
若即得有透雨。
大田仍可望豐收。
似不必急于籌辦截漕之事。
轉涉張皇。
惟是現在直屬雨少地方。
二麥收成。
恐不無稍歉。
現已明降谕旨。
交該督确查奏辦。
着傳谕周元理。
即速确查所屬州縣。
其麥收尚稔者。
無庸查辦外。
所有春夏雨澤稀少。
麥收歉薄之區。
即遵旨一面緩徵。
一面奏聞。
尋奏。
查各屬二麥實在分數。
惟順天。
保定。
河間。
天津。
正定。
易州。
冀州。
深州趙州。
等處。
收成稍歉。
請嗣秋收以後。
九十月内開徵以纾民力。
得旨。
如所議行。
○又谕。
本月戶刑二部。
議駁圖思德奏分賠爐戶廠欠銀兩。
不應節外重攤。
徒緻有名無實。
令該撫通盤核計。
酌籌辦理一摺。
所議是。
已依議行矣。
此項廠欠銀。
至七萬八千五百餘兩之多。
當日豫領工本時。
自必實有其人。
何至盡歸無着。
且各廠爐戶。
數甚紛煩。
諒不能挨戶遍給。
其中必有承總之人。
或什或百。
分勻經管。
自當擇身家殷實者承充。
何至盡歸烏有。
即如内地辦理工程鍋夥之類。
皆有匠頭。
夫總。
經手支發錢糧。
豈有銅廠爐戶。
竟全無責成。
而令烏合之衆。
赴廠自領之理。
在當日承辦之員。
辦理不善。
固屬咎無可辭。
而接任承追各員。
并不實力嚴查。
率以爐戶逃亡無着為辭。
緻追項久懸不結。
此皆存具文了事之心。
因循不振。
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着傳谕圖思德。
确查此項爐欠。
原領共若幹戶。
其籍貫住址。
如何着落。
并查當日作何承領。
及有無經管承領之人。
逐一徹底清查。
據實奏覆。
至查明後。
應如何着追完項之處。
并着妥議具奏
○辛酉。
谕。
此次續調進剿金川之雲南兵三千。
貴州兵二千。
據該督撫等奏報。
行走甚為迅速。
現俱陸續抵川。
前赴軍營聽用。
該兵丁等踴躍遄行。
深為可嘉。
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鼓勵
○參贊大臣伍岱奏。
軍營陸續所出護軍校等缺。
揀選應升人員。
請旨補放。
谕軍機大臣等。
軍營所出之缺。
固當揀員請補。
但參贊俱系協同将軍辦事之人。
凡事自應會同商酌。
斷無自專之理。
今舒常在宜喜軍營。
去将軍豐昇額甚遠。
遇有缺出。
若必商之豐昇額。
始行補放。
員缺必至久懸。
于事未免無益。
若伍岱。
離将軍并不甚遠。
一應缺出。
自應與豐昇額商定。
再行辦理。
如有打仗奮勇。
殺賊受傷。
當立加獎賞者。
随時奏請施恩。
尚屬可行。
其餘軍營尋常所出員缺。
亦何不可待耶。
伍岱所辦非是。
着傳谕将軍阿桂等。
嗣後參贊大臣所領隊内。
遇有缺出。
如參贊去将軍甚遠。
或有打仗奮勇。
當即時獎賞人員。
準參贊自行辦理。
其去将軍不遠。
及尋常所出員缺。
務與将軍商定。
公同會銜具奏。
勿得仍前擅專
○參贊大臣副都統舒常奏。
四月十九日未刻。
遙聞泥峙岡槍聲甚緊。
即派侍衛進财保等。
帶兵前往防禦。
旋據都司張士儒禀稱。
官兵赴南溝取水。
有賊八九十人。
分三股突出都司分隊抵禦。
斃賊四五名。
餘始奔竄。
臣思泥峙崗地屬孤懸。
是以賊番屢來窺伺。
不可不嚴加防守。
即日撥宜喜兵百名添駐。
以資防剿。
得旨嘉獎
○定邊右副将軍廣州将軍明亮。
參贊大臣副都統富德奏。
建甯鎮總兵依常阿。
在營病故。
其陝西兵丁。
饬令甯夏鎮總兵劉輝祖管理。
報聞
○壬戌。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
向來八旗人員。
身任旗職。
如遇陣亡等事。
子孫議給世職。
其有年未及歲者。
并照應得世職。
給與半俸。
至旗人簡用綠營官員。
陣亡議恤。
子孫即照綠營官職。
予以蔭生。
其年未及歲者。
未經議給應得分例。
第思此等同為旗人。
雖予蔭之例不可易。
而效命疆場。
其子孫當幼稚之時。
養瞻無資。
情殊可憫。
其應如何酌量加恩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