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近姻密戚。
亦照近支官在同省例。
雖隔屬非本管者。
亦令官小者一體回避。
應如所奏。
至回避人員。
如系總督兼轄省分。
酌量對調。
如無總督兼轄省分。
臣部于該員鄰省内。
簽掣一省。
行令該督撫給咨。
赴掣定省分。
遇相當缺出。
盡先題補。
若一省續有回避之員。
輪掣他省。
以免多占鄰省額缺。
該員所遺缺。
應題應選。
仍照例遵辦。
從之。
○豁除順天大興縣。
乾隆三十八年。
開挖泡子廢田三十七畝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北漢川縣民阮組相妻周氏
○丁亥。
谕曰。
吏部奏。
原任廣東龍川縣知縣汪承雨□澍。
捐複原官一摺。
甚屬非是。
汪承雨□澍。
系汪由敦之子。
汪由敦為國家得力大臣。
朕每追念惋惜。
伊子如果成材。
深欲為之培植。
即尚無大故。
亦仍與格外姑容。
今汪承雨□澍。
因衙役徐海。
詐贓斃命。
将白役張五一。
刑求誣服。
所犯非但私罪。
且以酷被劾。
其情尤重。
朕之惡酷吏。
甚于惡貪官。
貪官永不叙用。
豈酷吏轉可複令登進乎。
且汪承雨□澍。
今春在盤山接駕。
業已查閱原案。
使其尚可棄瑕錄用。
朕彼時即已加恩。
何待彼自行捐複。
其案情具在。
酷虐顯然。
在外在内。
俱難令其複行供職。
豈能以汪由敦之故。
廢公義而曲徇恩施乎。
至汪承雨□澍原拟杖流。
論理本不應捐贖。
彼時尚因念及伊父汪由敦。
又以其母年老。
特予矜憐。
允從其請。
朕辦理己未免失之姑息。
此時即再欲加恩。
亦祗可令其捐一職銜。
俾得頂帶榮身足矣。
豈可複令重列仕途。
贻害地方。
又何以懲酷暴而肅吏治乎。
吏部堂官。
前此為衍聖公孔昭煥奏請開複一案。
辦理即屬錯誤。
自因孔昭煥。
為大學士于敏中兒女姻親。
為之瞻徇。
第以孔昭煥業已加恩。
故未将吏部堂官議處。
僅予傳旨申饬。
該堂官理應稍加儆畏。
何得複有此奏。
汪由敦。
系舒赫德業師。
今為汪承雨□澍具奏。
顯然周旋世誼。
其餘衆堂官。
又從而随同瞻顧耳。
吏部堂官。
着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至現在捐複人員。
并着吏兵二部查核。
如有私罪情重之案。
即奏明扣除。
不準捐複。
勿任冒濫
○又谕。
前據倉場侍郎申保等奏。
二三進末到各幫。
應交餘米。
請準其随便售賣一摺。
因彼時運河水勢未充。
轉漕稍為費力。
姑允所請。
今據巡漕給事中王猷奏。
若令幫丁在途售賣餘米。
恐有将正米一并朦混多賣之弊。
請仍照往例辦理等語所奏自屬正辦。
旬日以來。
近畿及豫東兩省。
連得透雨。
本日又據姚立德奏稱。
各河水勢加寬。
至淺處亦有水六七八尺不等。
南北運渠。
可以遄行無滞。
毋庸起剝等語。
是河水充裕之後。
糧艘浮送有資。
自無須多費丁力。
所有各幫應交餘米。
仍着照往例。
于抵通後。
再行售賣。
以防弊混
○雲南提督長清。
副都統富興奏。
據穆塔爾。
赓噶。
禀稱。
十二日已刻。
見美卧溝。
有賊四五十人行走。
即率土兵搜捕。
賊衆惶窘。
滾岩撲水。
死者甚多。
計殺賊二名。
生擒小頭目一名。
定邊右副将軍廣州将軍明亮。
參贊大臣副都統富德奏。
臣等公同商酌。
将所有侍衛章京将領備弁。
除留絨布。
及随赴正地外。
其餘俱酌存兩路應用。
二十一日。
已将章谷新到之黔兵二千。
先令趕赴吉地。
而自大營調往之滿漢屯土各兵五千餘人。
亦即分起前進。
臣明亮。
于二十六日。
壓後起程。
土都司丹津紮布。
并革布什咱土兵。
俱在彼等候。
到日必須面為駕馭。
并詳詢該處形勢。
以便相機進兵。
倘正地後路叢雜。
臣亦必步步審量。
不敢冒昧。
谕軍機大臣等。
穆塔爾。
赓噶。
此次甚屬奮勉出力。
着各賞綴二匹傳旨嘉獎。
其出力之土兵。
并着長清等。
查明獎賞。
以示鼓勵。
至明亮奏。
現于五月二十六日起身。
前赴正地。
其絨布寨軍營各處所有官兵。
一經chou動。
賊人斷無不知。
恐見我兵數分開。
勢或單弱。
乘隙潛來滋擾。
不可不力為殲戮。
其馬尼一帶後路。
尤當設法緊防。
此乃富德專責。
不宜稍懈。
如遇有應奏事件。
一面知會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