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行奏請辦運。
從之
○山西道禦史戈源奏。
近據禮部奏請。
自乾隆四年以後。
僧道未給度牒者。
交地方官通查補給。
以備僧綱。
道紀。
等官之選。
查乾隆元年至四年。
僧道之無度牒者。
已有三十四萬餘人。
自四年迄今。
其私自簪剃者。
恐不下數百萬衆。
若紛紛查補。
必多滋擾。
請嗣後永停通頒。
如遇選充僧道等官。
着地方官。
查其實在戒行嚴明者。
具給咨部。
給照充補。
得旨。
所奏是。
僧道度牒。
本屬無關緊要。
而查辦适以滋擾。
所有禮部奏請給發度牒之處。
着永遠停止。
其選充道官。
令地方官查明。
具給辦理。
亦如該禦史所請行。
該部知道
○甲午。
谕。
昨據禦史戈源奏。
請停查給僧道度牒一摺。
所奏是。
已降旨允行矣。
禮部前請将乾隆四年以後。
未給度牒僧道。
交地方官通查補給一事。
祗以備僧綱道紀等官之選。
第度。
牒不過相沿舊例。
散給仍屬具文。
而稽查實虞煩擾。
自以不辦為妥。
若防僧道滋事而設。
未必有牒照者。
悉能恪守清規。
而犯法者。
皆系私自簪剃。
方今法紀森嚴。
有犯必懲更無庸為此鰓鰓過慮。
至遇僧綱道紀需人。
所在地方官。
原可查明僧道中之實在焚修。
戒法嚴明者。
具結呈報上司。
咨部給照充補。
何必因此一二人之補缺。
而令各省寺觀通查滋擾耶。
所有禮部奏充補僧道官。
必須給有牒照之例。
亦着停止
○乙未。
以兵部右侍郎蔣元益。
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編修林澍蕃。
為副考官。
内閣學士錢載。
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檢讨蕭廣運。
為副考官。
編修祝德麟。
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編修陳昌齊。
為副考官
○豁除江蘇江浦縣。
乾隆三十八年。
坍沒民衛田一頃八十四畝額賦
○丙申。
定邊右副将軍廣州将軍明亮奏。
臣于六月初一日。
始抵吉地。
土都司丹津紮布等來稱。
正地山口一路。
山勢險惡。
不若由甲魯東之甲爾壟壩。
翻山過去。
尚易攻打。
臣先已派員偵探。
俟其回營。
将兩路形勢。
确切周知。
始可擇路進剿。
定西将軍尚書阿桂。
定邊右副将軍尚書公豐昇額。
參贊大臣領侍衛内大臣色布騰巴勒珠爾奏。
臣等于二十七日。
派兵将炮位運赴炮台。
轟斃番衆。
摧毀賊碉。
頗為得力。
但天氣仍不時陰雨初一日。
複降大雪。
即有一半日稍停。
而霧氣轉大。
賊複乘雨霧中。
将碉座修整。
臣等思遜克爾宗之賊。
既日加增。
喇穆喇穆之賊。
複不見少。
自應于此二處。
一齊攻撲。
現又趕鑄炮位。
設于别斯滿丫口轟擊。
俟賊碉一有摧毀。
即乘其未及修補之先。
立時攻打。
再上年被賊拏去之四川兵丁買國正。
自底木達逃出。
并稱有署護軍參領尼三泰。
亦系上年被賊拏去。
因無由脫逃。
投水身死。
谕軍機大臣等。
明亮奏。
查看正地山口。
及甲爾壟壩兩路。
擇其穩妥者。
相機進剿。
自當如此慎重。
又據阿桂等奏。
用炮下擊賊碉一摺。
此實最好機會。
阿桂處既得自高臨下之勢。
又有炮力相助。
可望有成。
又據奏。
天氣仍不時陰雨。
且六月初一日。
尚然下雪。
雖番地氣候異常。
亦不應乖舛若此。
似系賊人紮達所為。
但紮達本非正道。
隻須衆人不以為事。
法即不靈。
所謂見怪不怪。
其怪自滅。
亦邪不勝正之定理也。
将軍等。
當谕知營中将領弁兵。
使皆明于正理。
而不惑于怪異。
其技自無所施。
至喇嘛噶爾瑪噶什。
前經明亮等奏。
于五月初六日。
前赴西路軍營念經。
距阿桂拜發此摺時。
已将一月。
該喇嘛曾否到營。
何以未見阿桂奏及。
前曾發往新造利益鈴杵一分。
令其看噶爾瑪噶什。
如道行果好。
并能實心出力。
即将鈴杵賞給。
阿桂接奉前旨。
必更留心察看。
噶爾瑪噶什。
若實系有道力之人。
則令其破賊番紮達邪法。
以止雨開霧。
自非所難。
至買國正所供之護軍參領尼三泰。
為賊所遮。
乘空投水而死等語。
尚屬可憫。
已有旨交部。
照陣亡例。
減半賞恤矣
○丁酉。
豁免雲南乾隆三十五年。
第三運沉溺銅十六萬三千九百六十斤有奇。
卷之九百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