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綏庫等卡座。
相去李中秀卡座不遠。
若聞槍聲、即往接應。
則可痛殲賊匪。
乃綏庫等、惟知坐守已汛。
未能前往截殺。
實難辭咎。
請将綏庫革去巴圖魯名号。
或三等侍衛。
或藍翎侍衛上行走。
拉先保革去防禦。
降為骁騎校。
孟春玉、革去千總。
降為把總效力等語。
軍營接連設立卡座特防賊人侵擾。
令其互相接應。
今賊匪膽敢捏稱布拉克底之兵侵我卡座。
實屬可恨。
即當乘間突出。
痛加剿殺。
乃綏庫等、相去李中秀卡座不遠。
當賊匪沖殺伊等卡座。
把總焦光宗、尚知帶兵救援。
而綏庫等、既聞槍聲。
并不帶兵接應。
及至賊匪由伊等卡座旁邊經過。
又未能截殺。
以至逃竄。
甚屬不堪。
若不治罪。
以示炯戒。
則斷不畏懼。
現在官員兵丁。
擢升品級。
賞給巴圖魯名号者。
所以示鼓勵。
使愈加奮勉之意。
如果能勇往出力。
朕自當加倍施恩。
若謂已得巴圖魯名号。
便已自足。
于攻戰時。
不複奮勇向前。
可乎。
綏庫、身為侍衛。
且系賞給巴圖魯名号之人。
伊當感戴朕恩。
諸凡愈加奮勇出力。
乃如此逡巡退縮。
甚屬非是。
朕初閱富德奏稱、賊匪侵犯李中秀卡座。
經綏庫等卡座旁邊竄往木果山梁等語。
朕即意及綏庫等、何不截殺賊匪。
以緻放過。
宜将綏庫等參奏治罪。
今富德将綏庫等、另摺參奏。
理應如此辦理。
即如音濟圖、前在軍營奮勇出力。
朕即賞給副都統職銜。
巴圖魯名号。
後因在金川軍營。
并不出力。
随革去副都統職銜。
降授二等侍衛。
今綏庫等、不可不行治罪。
以示炯戒。
綏庫、着革去巴圖魯名号。
授為藍翎侍衛。
仍将賞伊銀一百兩追出。
分賞李中秀、焦光宗。
其拉先保、孟春玉、俱着照富德所請行。
伊等倘仍不知己罪。
不行奮勉出力。
富德務須據實參奏。
從重治罪。
将此傳知将軍參贊等、并通谕各營賞給巴圖魯名号之人。
及官員兵丁等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鋒參領舒亮自至軍營。
屢經奮勉。
此次知有林内賊人聲息。
即先攻擊。
痛加殲剿。
更為奮勇出力。
昨朕已加恩賞給副都統職銜。
着再賞緞二疋。
以示鼓勵
○又谕、富德處得力将領頗少。
朕亦早為念及。
英泰既系熟手。
仍留富德軍營。
幫辦一切。
因思哈清阿、現在僧格宗一帶後路防守。
着即令哈清阿、前赴納木覺爾宗、同副将陳大複、在彼加意防範。
又谕、昨據富勒渾等奏、大闆昭站糧員陳玉麟禀稱、商米每石加耗約餘一升通饬量收商米各站員均以一半繳出充公。
并查從前收過商米。
如已無存。
亦令如數完交。
今思糧員責任綦重。
稍有遲誤缺少。
獲罪非輕。
此次各站糧員。
俱能黾勉辦公。
趱運無誤。
而所有耗餘米石。
據該督等稱、凡修理橋道。
一切零星公用。
以及人役口糧。
皆于此内支發。
是所餘原屬無多。
第向無報案考核。
辦理本未妥協。
今大闆昭站員。
既經報出。
此後到站商米。
所有餘存之數。
令各站員一體開報。
尚屬可行。
至從前收過商米之處。
事皆已往。
若複紛紛查核。
未免瑣屑滋擾。
現在大功克日告成。
各糧員等、俱應在議叙之列。
正當令其互相鼓舞。
上緊供運。
以期指顧集勳。
豈可追咎從前。
責令賠繳。
緻糧員等、各懷疑懼。
轉恐于運務無裨。
況此次軍需。
撥解内外帑銀。
已三千九百餘萬。
豈在此區區升鬥。
而為之較及锱铢耶。
所有已前收過商米之案。
俱無庸查辦。
即此後商運解到餘米。
亦祇令該站各按實存報。
若必照陳玉麟所報之數為準。
恐不肖人員。
因餘米不足。
派累商人額外加增。
殊屬不成事體。
該督等當實力稽查。
或糧員内、有藉端累商之人。
即嚴參重治其罪。
并通饬各糧員。
共知朕體恤微員之意。
俾其益加感奮。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獲嘉縣民張全妻張氏
○壬申。
谕、禦史陳朝礎奏、請修内閣都察院則例一摺。
殊可不必。
各部為直省案件總彙。
其常行事例。
多有因地因時、斟酌損益者。
不得不纂為則例。
俾内外知所适從。
然甫屆成書。
辄有增改。
故每閱數年。
或十餘年。
又複重輯一次。
并不能為一成不易之計。
至内閣固為絲綸重地。
然收發章疏。
繙本票簽。
及承辦诰敕寶冊等事。
并有一定章程。
祇須遵循罔斁。
遇有改簽事件。
則系朕親閱本章。
折衷酌定。
特降谕旨。
皆非閣臣所能參與。
又豈或有成例可稽。
若都察院、雖風紀攸司。
而事非繁劇。
如監禮糾儀、稽察巡查、奏派諸務。
悉系奉行成憲。
并無庸臨事權衡。
是閣務院規。
均不過恪守舊章。
非若六部比拟例案。
必須互證兼資者可比。
又何必附纂例之故套。
而為無益之虛文乎。
至摺内謂都察院舊稱副相。
尤屬可笑。
漢時雖有禦史大夫掌副丞相之語。
其後沿革不常。
且與今都察院之職迥異。
何得牽引及之。
況内閣自明初改置大學士以來。
即不複稱宰相。
間遇賜詩賜扁時。
或數典及之。
而谕旨奏章。
從無相臣名目。
内閣且然。
都察院安得有副相之稱乎。
向來大學士加宮保銜者有之。
獻谀者或稱為師相。
究無益于實。
而彼亦居之不疑。
殊可鄙耳。
朝廷設官分職。
自當從定制相稱。
若必援古為言。
則名之不已。
寖及于事。
必且有如當年之争六科不應屬都察院者。
何可為訓。
陳朝礎雖行文一言。
亦不可不防其漸。
原摺着發還。
将此即通谕知之
○又谕、崇文門稅差。
一年期滿。
例應更替。
今征剿金川大臣等、在軍營出力者多。
均可量為簡派。
指日大功告成。
俟凱旋後、再降谕旨。
現在仍着福隆安、暫行兼管。
○癸酉。
谕、大監高雲從、現在因事鎖拏。
交禦前大臣等審訊。
着傳谕英廉将高雲從在京家産。
俱行查抄。
其家口、交慎刑司、嚴行禁锢。
俟高雲從審明定拟時。
另降谕旨
○總督銜河南巡撫何煟奏、豫東黃河。
于七月初五、六、及九、十、等日。
驟長水九尺五寸。
北岸下北河廳屬之銅瓦廂工。
因兜灣頂沖。
河溜湧激。
緻護岸舊埽、刷卸七十餘丈。
河臣姚立德、駐工親督。
搶護三晝夜。
一律穩固。
又南岸下南河廳屬之黑堽工。
河勢亦系兜灣迎溜。
埽工間段蟄卸。
甚為險要。
臣就近督率道廳搶護。
幸獲平穩。
今大河水勢。
于十一日後。
漸次消落。
各工可保平甯。
得旨、以手加額。
欣慰覽之
○甲戌。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前兵部侍郎高樸、來熱河帶領引見。
詢以近日外間有何見聞。
據奏、風聞内監中有将記名人員。
朱批記載。
洩漏外廷之事。
朕尚以為必無。
因問其有何實據。
伊所奏含糊。
惟稱系管理記載、身材矮小之内監。
不知姓名。
即令福隆安詳悉詢問。
始據高樸稱、觀保、蔣賜棨、吳壇、俱曾在九卿班上。
談及道府記載優劣。
問以得自何人。
仍無實據等語。
經福隆安據情轉奏。
朕以所言既無實據。
因暫緩究問。
随将太監高雲從、徹至别處當差。
不令經管記載昨朕面诘高雲從、因何與蔣賜棨識認交言。
所指仍系記載一事。
乃所供則稱伊買地受騙具控。
曾懇大學士于敏中、轉托蔣賜棨辦理等語。
朕聞之不勝駭異。
随面詢于敏中、據奏、高雲從向伊面說。
并未允為轉托。
但不即據實參奏。
實屬錯謬等語。
内廷諸臣。
與内監等差使交涉。
事所必有。
若一言及私情。
即應據實奏聞。
朕方嘉其持正。
重治若輩之罪。
又豈肯以語涉宦寺。
轉咎參奏者耶。
于敏中、侍朕左右有年。
豈尚不知朕之辦事。
而思為此徇隐耶。
再高雲從供有于敏中曾向伊問及觀亮記載若何之語。
于敏中以大學士在軍機處行走。
日蒙召對。
朕何所不言。
何至轉向内監探問消息耶。
自川省用兵以來。
于敏中書旨查辦。
始終是其經手。
大功告竣在即。
朕正欲加恩優叙。
如大學士張廷玉之例。
給以世職。
乃事屬垂成。
而于敏中适有此事。
實伊福澤有限。
不能承受朕恩。
于敏中甯不知痛自愧悔耶。
因有此事相抵。
于敏中、着從寬免其治罪。
仍交部嚴加議處。
至朕日理庶政。
事事躬親。
即所寫谕旨。
亦時多更改。
至筆墨之事。
尤不過尋常錄寫。
豈藉一二翰林所能佽助。
即如從前大學士公傅恒、侍直禁近最久。
襄贊諸務。
及伊身後。
并不因少此一人。
遂緻不能辦事。
于敏中豈不稔知。
朕因其數十年以來。
小心行走。
為此姑息。
格外加恩。
免其重罪。
朕先認過。
于敏中、務宜痛自湔洗。
以蓋前愆。
倘此後再有過犯。
朕不能複為曲貸也。
至觀保、屢次獲罪。
本一庸材。
更何心腼顔論事。
而蔣賜棨、吳壇、皆新進平等材具。
祇宜恪勤供職。
何可于九卿班上。
議論道府朕于用人黜陟。
權不下移。
豈在下所能窺測。
伊等議論優劣。
其意何居。
且其所議論者、何人何事。
觀保、蔣賜棨、吳壇、身為九卿。
豈宜如此多事。
俱着革職。
交刑部查審。
并着伊等、各将議論情節。
明白錄供。
由刑部堂官具奏。
又高雲從供、倪承寬亦曾與伊認識。
并有引令申保見面之語。
倪承寬、在尚書房行走。
豈可如此行為。
其欲引令申保相見。
又系何意。
倪承寬、亦着革職。
交刑部訊問。
仍着申保明白回奏。
所有戶部侍郎員缺。
着金簡補授。
其錢法堂事務。
着梁國治管理。
梁國治未回京之先。
即着金簡暫行兼管。
順天府府尹事務。
着袁守侗兼管。
所有鄉試監臨。
即着袁守侗辦理。
梁國治現在随圍。
袁守侗不必前來更換。
将此通谕中外大小臣工知之。
○又谕、太監高雲從一案。
所降谕旨。
并訊出供詞。
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