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抄寄舒赫德閱看。
提集應訊人犯。
逐件審究。
定拟具奏。
此内蔣賜棨、尤非觀保等可比。
伊系大學士蔣溥之子。
乃夤緣滋事。
除審明照例治罪外。
并令自行議罪。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員外郎惠齡、在奏事處行走。
且系那延泰之子。
乃敢囑托太監高雲從。
甚屬多事不堪。
着将惠齡革職。
交禦前大臣、監責四十闆。
罰在粘竿處效力贖罪
○又谕、據明亮等奏、本月初四日。
官兵攻克達爾圖山梁時。
藍翎侍衛七格、進财保、厄魯特阿爾泰、三員。
同時并進。
極為勇往。
請旨加恩。
以示鼓勵。
又健銳營委署前鋒參領登色保、三官保、奎德、三員。
均各不避艱險。
或直砍碉門。
或直沖賊陣。
請以副前鋒參領升用等語。
侍衛進财保、前于舒常奏攻克熱圍歌洛摺内。
稱其奮勇出力。
業經升授三等侍衛。
七格、厄魯特阿爾泰、并着升授三等侍衛。
登色保、三官保、奎德、俱着以副前鋒參領升用。
遇缺即補
○又谕、據明亮等奏、戶部員外郎裕善、自上年調赴南路随營辦事。
實心奮勉。
本月攻打達爾圖山梁。
該員懇請帶兵。
親冒矢石。
将賊牽綴。
殊屬出力可嘉。
請賞給花翎等語。
裕善、着賞戴花翎。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海蘭察等、因将軍豫有号令。
遇雨即徹。
尚非退縮。
而額森特、即于雨霧中。
帶兵攻得木城。
甚為勇往。
蓋額森特見海蘭察、屢次立功居多。
亦思奮勉自勵。
故不避雨濘。
将二木城立時攻拔。
而富興、普爾普等、并皆盡力助勢。
烏什哈達、亦聞聲攻得旁卡二座。
均系可嘉。
着阿桂、将該将領等、及出力之弁兵。
查明存記。
統俟攻得勒烏圍時。
咨部一并優叙。
至得受搶傷之侍衛碩多爾海、章京興奎、協領赉裡克、是否無恙。
深為轸念。
着遇便奏聞。
其傷亡官兵。
俱着查明咨部。
照例恤賞。
又同日明亮奏、西南下拖山腿要隘賊卡。
初六日、派三保、珠爾格德、阿爾都、前往占據。
連築二卡。
現已壓至山半。
其相連之木克什山梁。
兩面斜插山腿。
列碉其上。
皆足以繞我之後。
必須一并剿洗。
業已搶占兩碉。
所辦亦好。
看來阿桂、明亮、兩軍。
隔河相望。
聲勢甚盛。
賊人氣餒。
自可迅速成功。
伫盼捷音。
至閱所獲賊目丹巴阿汰供詞。
據稱、金川知官兵欲攻正地。
在樹林内要隘地方。
派人埋伏。
專等官兵進來下手等語。
是明亮前次不由正地進兵。
幸不堕賊詭計。
尤為得算。
至彭楚克供、丹巴沃咱爾、聞官兵已得達爾圖山梁。
即添調各寨百姓。
親自帶領。
分開各處防守等語。
丹巴沃咱爾、是賊中之狡惡者。
逆酋恃以領兵。
今伊既赴宜喜抵拒。
明亮等、當留心防範。
勿稍疎懈。
若得生擒此賊。
較索諾木、尤為可喜。
并令舒常知之
○以副都禦史阿思哈、為左都禦史。
江蘇按察使胡季堂、為刑部侍郎。
署禮部侍郎範時紀、為倉場侍郎
○乙亥。
谕、昨高樸奏太監高雲從、洩漏道府記載一案。
降旨将觀保、蔣賜棨、吳壇、倪承寬等革職。
交刑部查審。
朕辦理此事。
并不得謂之過嚴。
我朝家法。
太監止供使令。
從不許幹涉政務。
至于外廷臣工。
尤當禁絕往來。
若聽其識認交言。
實非善事。
即如蔣賜棨、于高雲從買地一案。
雖未為辦理。
然當此政治清明之時。
伊等尚不敢任意妄為。
若此次不行整饬。
将來不知何所底止。
又如倪承寬、因在内廷行走。
識認高雲從。
乃又欲引同官之申保、亦與認識。
尤不可解。
至于記名道府人員。
朱批記載。
乃皇考世宗憲皇帝。
留意人材。
以便随時錄用。
實屬法良意美。
所當永遠遵守。
至于所用道府。
亦不過照例補放或後經督撫參劾。
朕亦無從庇護。
若其中果有人本平常。
或夤緣幸得。
九卿等确有實據。
何妨據實參奏。
朕必為之嘉獎。
又何所容其私相議論。
乃觀保等、既不能指實直陳。
徒于班聯之上。
妄行竊議。
意欲何為。
況觀保、本屬庸材。
屢經獲譴。
蔣賜棨、吳壇、甫經擢用。
尤宜恪勤奉職。
又何暇評論人材乎。
此事高樸初奏、朕尚以為必無。
于召見軍機大臣時。
論及此事。
察于敏中所奏。
尚欲意存回護。
希冀颟顸了事。
今據審出。
即有與伊幹涉之事。
是于敏中、尚不能在朕前稍存飾混。
況他人乎。
朕臨禦三十九年。
勵精圖治。
宵旰不遑。
正賴神志清明。
覺察衆人情僞。
不容輕易混過。
從前雖有志願、至八十五歲時。
即當歸政。
然亦必酌量彼時精神。
與此時無異。
不緻倦勤。
若此日正當精明強固。
可以振作有為之時。
豈容于此等事、竟置不問乎。
今據審出案情屬實。
則高樸所奏。
尚具有良心。
何九卿中、屢經召見。
并無一人奏及。
若與高雲從素有關涉者。
自不肯直奏。
糊塗如蔡新者。
或不能舉發。
其餘九卿。
豈直一無見聞。
又豈朕不肯召見九卿耶。
即如英廉、系内務府大臣。
于内廷諸務。
最為熟悉。
舒赫德。
到京已将一載。
在軍機處行走。
此等情事。
豈有不知。
乃高樸尚有見聞。
豈英廉、舒赫德、竟得诿為不知。
朕開誠布公。
以待諸臣。
而諸臣轉不能竭誠盡力。
以圖報效。
諸臣清夜自思。
良心安在。
舒赫德、英廉、着傳旨嚴行申饬。
九卿等、亦着一并申饬。
朕因此事大有關系。
特行剀切教誡。
并通谕中外臣工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戶部議覆畢沅等奏、陝西省請複捐監舊例一摺。
已依議行矣。
但該撫摺内稱、現在陝省各屬。
歲告屢豐。
民間糧石充盈。
惟恐谷賤傷農。
所以籌請照舊收捐監糧。
而所定糧數。
何以轉援乾隆二十九年谷價較昂之日。
減數收捐。
殊未妥協。
此不與前言矛盾乎。
着傳谕畢沅、将因何如此定數緣由。
據實明白奏覆。
并另行酌核。
妥議具奏
○刑部議奏、查律載、凡笃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
犯殺人謀故鬥毆應死者。
議拟奏聞。
取自上裁等語。
笃疾奏請之條。
原屬國家法外施仁。
曲加矜宥之意。
而案情輕重不同。
自應量為區别。
如笃疾之人。
并非有意逞兇。
或被人欺淩。
或釁起一時。
适犯鬥殺等案。
情節本輕。
原可憫其殘廢。
量從寬典。
若其蓄意謀害。
有心故殺。
此等兇頑。
于法實無可宥。
使因其笃疾。
概為奏請。
恐賦性兇很者。
因有格外矜恤之律。
或至倚恃笃疾。
逞忿殺人。
尤非辟以止辟之義。
請嗣後笃疾殺人。
罪犯應死者。
實系鬥毆緻死。
及戲殺誤殺。
方準其依律奏聞。
取自上裁。
其有蓄意謀害、及有心故殺者。
俱應依律拟罪。
不準聲請。
得旨允行
○命左都禦史阿思哈在軍機處行走
○以刑部郎中龍承祖、為江蘇按察使
○丙子。
谕、辦理四庫全書處進呈總目。
于經史子集内。
分晰應刻、應鈔、及應存書名三項。
各條俱經撰有提要。
将一書原委。
撮舉大凡。
并詳着書人世次爵裡。
可以一覽了然。
較之崇文總目。
搜羅既廣。
體例加詳。
自應如此辦理。
第此次各省搜訪書籍。
有多至百種以上、至六七百種者。
如浙江範懋柱等家。
其裒集收藏。
深可嘉尚。
前已降旨、分别頒賞古今圖書集成、及初印佩文韻府。
并擇其書尤雅者。
制詩親題卷端。
俾其子孫世守。
以為稽古藏書者勸。
今進到之書。
于纂輯後。
仍須發還本家。
而所撰總目。
若不載明系何人所藏。
則閱者不能知其書所自來。
亦無以彰各家珍弆資益之善。
着通查各省進到之書。
其一人而收存百種以上者。
可稱為藏書之家。
即應将其姓名、附載于各書提要末。
其在百種以下者。
亦應将由某省督撫某人采訪所得。
附載于後。
其官闆刊刻、及各處陳設庫貯者。
俱載内府所藏。
使其眉目分明。
更為詳備。
至現辦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多至萬餘種。
卷帙甚繁。
将來鈔刻成書。
繙閱已頗為不易。
自應于提要之外。
另列簡明書目一編。
祇載某書若幹卷。
注某朝某人撰。
則篇目不煩。
而檢查較易。
俾學者由書目而尋提要。
由提要而得全書。
嘉與海内之士。
考鏡源流。
用彰我朝文治之盛。
着四庫全書處總裁等、遵照悉心妥辦。
并着通谕知之
○又谕、據李侍堯等參奏、電白縣典史唐棠、于管解逃後為匪。
例應絞決之王亞奉一犯。
并不小心管解。
緻令脫逃。
請旨将唐棠革職。
并請将佥差不慎之知州麻廷璨等、一并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王亞奉、系在配脫逃、複行夥搶、逞兇拒捕、問拟絞決要犯。
該典史唐棠、于接解時。
理應小心防範。
乃不親督兵役看守。
任其乘間脫逃。
非尋常疎忽可比。
唐棠、着革職拏問。
其佥差不慎之知州麻廷璨、知縣鄭熊佳、該管之知府康基田、殷長立、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該犯王亞奉、膽敢屢次潛逃。
情罪實為可惡。
該督等即嚴饬所屬、上緊查拏務獲。
毋任日久遠揚。
得以漏網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英廉奏、查抄太監高雲從家産一摺。
内稱、伊兄高雲彰供、伊三弟高雲龍、四弟高雲惠、俱跟官收稅等語。
高雲從身為太監。
伊弟兄俱宜安分耕種。
乃跟官收稅。
必系高雲從營求。
着傳谕英廉、将高雲龍等、随從何人。
及高雲從營求何人之處。
訊明奏聞。
若高雲從供吐不實。
着即夾訊。
務得确情。
不可姑息
○又谕、查審招搖滋事太監高雲從之第四弟高雲惠、現在粵海關監督李文照處當長随。
據高雲從供稱、李文照出京時。
我當面求他帶去等語。
李文照、系内務府司員。
朕甫經加恩。
令其管理粵海關稅務。
乃敢與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