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九年。
甲午。
九月。
丙寅。
上自避暑山莊回銮
○谕、據袁守侗等奏、近日查辦京城囤積。
于通州馬駒橋、沙河等處。
查有居民李大等、囤積各項雜糧、至數千石之多。
請将該民等折責枷号。
并将米石入官等因一摺。
此等漁利奸徒。
囤積居奇。
實為病民之蠹。
自應杖責枷号。
以示懲儆。
所有查出囤積米石。
若查封入官。
恐市中缺此糧石流通。
轉于民食有礙。
莫如照順天府上月未長之價。
每石再行減價二錢。
勒令即行出粜。
俾民間得以賤價籴糧。
而奸商不但無利可覓。
且較常時平價、更減二錢。
又複身受枷責。
庶足使遠近壟斷之徒。
聞風警畏。
不敢再為效尤滋事。
着順天府遵照妥辦。
勿使不法吏胥借端滋擾
○谕軍機大臣等、明亮等奏、賊人每次前來。
俱為官兵知覺。
無不敗遁而去。
所辦甚好。
現當各路圍攻。
賊勢日見窮蹙。
即屢次妄思偷竊營寨。
亦可見伎倆已窮。
無難殄滅。
至每次以計就計。
殲擊賊衆。
實足使幺<?麻骨>喪膽。
但官兵不可因賊屢次挫敗。
稍存大意。
惟當益加嚴密。
勿稍疎懈。
惟是昨據阿桂奏稱、上月二十九日。
大炮鑄成。
天氣亦漸開霁。
初二日、攻奪水碉後。
現在天氣已晴。
計阿桂奏摺、系初四日拜發。
與明亮發摺之期。
為日正同。
乃稱該處非雨即雪。
俟山路微燥。
即督同進剿。
達爾圖山梁距阿桂軍營不遠。
何以兩處陰晴迥殊若此。
殊不可解。
或晴霁自南而北。
亦不可知。
着詢之明亮。
即行覆奏。
番地冬令。
晴日居多。
連年俱于冬月取勝。
轉瞬初冬。
天氣晴煦。
定能掃穴擒渠。
迅速奏功。
将軍等各宜勉力為之
○以山東學政莊存與、河南學政黃登賢對調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丁卯。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山東巡撫徐績奏、據觀城縣知縣詹其淵禀報。
九月初十日。
盤獲賊夥一名劉成、供系直隸開州劉家莊人臣飛咨直隸督臣。
将該犯眷屬查拏究辦。
并饬将劉成先行解審。
又于十四日。
據館陶縣禀稱、有林潘寨武生王建基、張灏、首報。
本月初九日。
見有賊夥到莊。
手執槍棍。
紅白藍布裹頭。
令生等去帽跟随。
生等率同鄉民田孝等、一齊擁上。
将逆匪十七人盡行殺死。
谕軍機大臣等、觀城縣知縣詹其淵、盤獲逆匪劉成。
尚屬能事。
着徐積、俟事竣後、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又武生王建基、張灏、率衆殺賊。
甚屬可嘉。
着各賞給千總銜。
如再能出力。
奏明量加錄用。
其随同殺賊之鄉民。
并着查明、酌賞銀锞。
傳旨嘉獎。
徐績當出示曉谕俾百姓觀感奮勉。
善良者各自保全。
愚迷者及早悔悟。
若能如王建基等之殺賊報官。
一體奏聞錄叙。
至鄉愚被脅。
其情固有可原。
但既經曉谕之後。
百姓等當更知大義。
若尚敢随賊持械、抗拒官兵。
即與賊黨無異。
雖其初或系迫脅。
而既已從逆即難輕宥。
嗣後如已破賊營。
獲有賊犯眷屬。
查系首犯、及濟惡逆犯者。
即當全家處斬。
餘亦照律緣坐。
或賊營内、有被脅拘留之老幼男婦。
訊無從賊實迹。
即予釋放。
若臨陣拏獲抗拒之犯。
于所在地方。
審明正法。
如系首犯、及濟惡要犯當并其家屬骈誅。
毋稍姑息。
至賊人車輛。
多至三百餘。
圍繞作城其夜間住宿。
必系卸套連結。
正當用火攻燒。
若官兵四面圍擊。
斷其去路。
賊必無從竄逸。
舒赫德等、當留心經理
○大學士舒赫德奏、河間協副将雅爾哈面禀。
本月十三日。
差赴臨清探信之馬兵夏榮回稱、十二日、至桑林地方。
有兖州鎮惟一、德州城守尉格圖肯、各帶兵二百五十名。
自未時開槍不斷。
打至戌時。
忽見跑回兵丁甚急。
夏榮回至夏津縣店内至三更時、忽有跑回滿兵八十餘名。
綠營兵七八名。
惟一與格圖肯亦回東昌等語。
是十二日與賊接仗官兵不能取勝。
臣已訪查屬實。
又據守備魏三台探稱、逆匪黨羽。
不過三四百人。
餘俱系随地迫脅之衆。
每打仗時、先以附近平民。
來攩頭陣。
俟官兵槍炮将盡。
真黨即奔前攻撲。
臣等帶兵進剿時。
拟先分撥一二隊。
引出賊人餘黨。
俟正匪見面時。
然後槍箭并施痛加殲戮。
則賊計自窮。
又據魏三台禀稱、有聊城縣民王德、前經被賊逼從。
今已逃回。
臣現差員傳喚。
詳詢賊情。
谕軍機大臣等惟一、格圖肯、俱系領兵大員。
自應勇往殺賊。
即或賊稍猖獗。
官兵不能取勝。
亦當整隊進臨清新城。
與在城文武。
協力堅守。
雖退入新城。
亦不能無過。
然向後若能奮勉。
猶可以功相抵乃惟一格圖肯一經兵挫。
竟爾退往東昌。
實出情理之外。
臨陣退避。
為國法所不宥。
惟一、雖系五福之子。
格圖肯、雖系宗室。
而既經幹犯軍紀。
若複曲為寬貸。
則此時進剿。
何以勵衆。
将來命讨。
何以用人。
前此惟一救援徐績。
着有微勞。
朕即賞戴花翎。
有功既賞。
有罪又豈可不誅。
着舒赫德、俟京兵到齊拉旺多爾濟、阿思哈、徐績等、會集臨清。
于定期進剿之前一日。
傳朕此旨。
将惟一格圖肯。
革職拏問。
當衆訊以爾等與賊接戰時。
即有失利。
亦應退保新城。
縱兵力果單。
猝不能守。
甚至臨陣捐軀。
身先授命。
不但躬膺恤典爾子孫亦蒙襲蔭。
何等光榮。
曆來軍營陣亡恩例。
爾等甯有不知。
何緻甘心退縮。
贻笑于人。
此時自蹈憲典。
爾等複有何辯。
如此傳旨訊問。
錄取供詞奏聞。
一面即将伊二人、在彼正法示衆。
其兖州鎮總兵員缺緊要。
一時不能得人。
現有防守臨清之副将葉信、保城殺賊似屬能事。
已降旨升銜一等。
俟事成酌量錄用。
若其人能勝兖鎮之任。
舒赫德即行奏請補授。
又德州駐防兵内、跑回者八十餘名。
此雖非京城勁旅可比。
亦不應不顧顔面若此着舒赫德、查明首先倡逃之人即行正法。
餘發烏噜木齊、充當苦差。
至德州駐防兵。
經格圖肯帶往者、共二百五十名。
今跑回者僅八十餘。
此外有打仗時陣亡、及傷重者。
當查明照例恤賞。
倘有因交鋒挫衄。
四散奔潰者。
即應照逃兵之例。
于拏獲處所正法。
其惟一所帶之兵。
亦當照此查明辦理。
又村民既有自賊中逃回者。
可見百姓非盡昧天良。
徐績等當迎機化導。
遍行曉谕。
使其審擇禍福。
各知猛省。
複為良民。
至賊人驅迫愚民在前。
攩受官兵槍炮。
其情尤為可恨。
舒赫德等、于進剿打仗時。
當令人揚聲傳示。
使百姓即速避開。
聽我兵。
用槍炮擊賊。
若複迷而不悟。
我健銳營鳥槍。
從無虛發。
轟擊所及。
玉石俱焚。
毋自贻戚。
如此剀切宣谕。
必當感激聽命
○山東按察使孫廷槐奏、撫臣徐績、饬臣留省。
督率文武員弁。
慎密巡防。
嗣賊匪聞官兵剿捕。
舍壽張而逸。
臣恐分竄各州縣境内。
必須預為防範。
業饬嚴密堵擒。
至省城各城門。
又添派弁兵。
小心巡察。
并增造刀箭火彈、及豫儲糧草備用。
民情現俱甯谧。
得旨、知道了。
省城惟以鎮靜民情為要。
不可過事張皇。
更不可疎于防守。
勉之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戊辰。
上禦行殿。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九人。
服制犯四十人雲南絞犯二人。
貴州斬犯六人。
絞犯二人餘四十二人予勾
○谕、此次派赴山東剿捕賊匪之京城滿兵一千名。
起程甚為迅速。
良鄉為出京首站。
辦理較他處尤急。
今京兵于十三、至十五等日。
分撥起程。
良鄉縣所辦應付事宜。
俱能妥速。
俾各兵踴躍遄行。
楊景素經理甚為合宜。
良鄉縣承辦亦為奮勉。
均屬可嘉。
着交該部議叙
○又谕、據徐績等奏、賊匪滋擾壽張、堂邑、陽谷、三縣。
有開放監犯之事。
今陽谷縣監犯郝宗文、席二、自行投回等語。
監犯被賊開放逼行。
本不為無罪。
今郝宗文、席二、均于賊中脫回。
赴官投首。
罪囚能知大義。
守法歸獄。
情可矜原。
所有郝宗文、席二、原犯罪名。
俱着加恩寬免。
至賊匪擾害壽張等三縣。
所放監犯。
自不止此二人。
着徐績出示曉谕。
将此二人免罪之故。
宣示衆知。
如有能照此投回者。
亦即一體免罪。
若逃匿他處。
不即投官事平之後。
必當拏獲。
照越獄例。
于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倘竟愍不畏法。
随賊抗拒官兵者。
較越獄之罪尤重。
除臨陣殲戮外。
一經拏獲。
俱以賊黨論。
不論原犯何罪。
即行概予骈誅決不輕貸。
該撫務即明白宣谕。
俾各犯審擇禍福。
毋自贻悔
○漕運總督嘉谟奏、十五日辰刻。
據千總辛振遠等禀報。
賊匪欲将住泊臨清北水關之空船搭橋後。
渡河而西。
臣飛饬委員。
多集兵役。
防禦河幹。
勿任搭橋西渡。
戌刻又據清河縣縣丞王廷曾面禀、賊匪已将河内船隻。
聚集搭橋。
臣飛饬山東糧道、令禀知大學士舒赫德、相機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河岸停泊空船。
本無所用。
該管員弁。
見有賊衆滋擾。
即應移泊西岸。
使賊無可資。
乃竟将空船留泊東岸。
反為賊用。
所有管理頭幫糧船之員弁等。
實難辭罪。
着嘉谟、即行查明參奏。
至賊人渡河而西。
恐其竄往直隸。
不可不防。
周元理、雖在直東交界處所。
督兵防截。
其臨清北關浮橋。
尤為緊要。
楊景素、現因送兵至景州。
着即率兵數百。
選派勇幹将弁。
前往臨清船橋西岸。
扼住橋口。
遇有過橋之賊盡行殲戮。
無使一人得脫。
若能将其橋船折斷。
更為妥協。
至臨清州新城。
經賊屢次攻劫。
均能堅守無虞。
設法殺賊在城文武。
均屬可嘉。
其副将業信、參将烏大經。
前已降旨。
各升銜一等。
其署知州秦震鈞、即着實授臨清州知州。
仍着該撫于事竣後送部引見
○又谕曰、舒赫德奏到。
詢問自賊營脫回之民人王德供詞。
賊中情形。
已得大概。
可見賊無能為。
俟官兵到齊。
舒赫德等帶往會剿。
即可克日掃平。
惟是自北往剿之兵。
有舒赫德等調度。
諸事合宜。
我八旗勁旅。
又甚得力。
所到自即成功。
而自東昌南來會剿者。
既系綠營怯懦無能之兵。
即調有青州駐防。
亦未必結實足恃。
且系徐績惟一、帶兵。
徐績已毫無主見。
惟一又未谙兵機。
措置必不能妥協。
是兩路之兵。
勢力不齊。
萬一賊智窺見我軍情形。
畏舒赫德一路。
不敢相侵。
竟爾避強趨弱。
緻南路或稍吃虧。
于全局甚有關系。
着舒赫德、将京兵内派三百名。
并于昨日派往之東三省健勇人内、派出二十名。
天津綠營、及滄州駐防内、共派出三百名。
令阿思哈、率同天津鎮永昌帶領。
由間道繞往臨清之南。
迎遇徐績等。
合兵一路。
聽舒赫德定期會剿。
再京兵約計此月二十一日。
可以全到德州。
東三省健勇人。
亦令其上緊馳往。
舒赫德派兵會剿。
必須俟阿思哈等、帶兵已到南路。
然後定期會擊。
并劄緻徐績等。
此時切勿輕舉妄動。
緻有挫損。
再賊匪于臨清北水關、将住泊之本省糧船。
搭造浮橋甚為可惡。
恐賊匪由此西逸。
潛往直隸。
已另谕周元理、選派勇幹大員。
帶領精兵。
在橋口堵截。
遇有賊匪過橋者。
即行截殺。
毋任一人竄逸。
舒赫德于此事。
亦當留心。
須于未進兵之前。
先行設法。
斷其浮橋。
并将閘口所搭之橋占住。
苟或不能。
即行燒毀。
使賊衆不得渡河。
隻在一岸剿捕。
更易為力。
着舒赫德、即妥協經理。
又昨據徐績奏、觀城縣拏獲之賊匪劉成、供出德州有賊目亢山、帶兵接應。
舒赫德未經奏及。
自系徐績未曾通知之故。
實為可恨。
此事甚有關系。
昨已谕令舒赫德、就近作速查拏。
如該犯畏罪豫逃。
即拏其家屬。
嚴訊去路。
速行跟緝務獲。
毋任漏網。
着舒赫德遵照前旨即行妥辦。
并迅速覆奏。
又另片所奏。
聞綠營兵打仗。
有傷亡者。
有躲避者。
即德州滿兵。
亦有傷損等語。
昨奏守備魏三台面禀之語。
德州駐防兵、回至夏津者、有八十名。
不可不重加懲治。
其傷亡者、照例查明恤賞。
但此時不便辦及。
統俟此事辦竣。
再行分别查辦。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先行傳谕舒赫德知之。
又賊營中竟有槍炮火藥。
此從何得。
亦應嚴查。
其餘應谕之事再行續發
○吏部議準、兩江總督高晉奏稱、揚州府屬之東台。
乃新設縣治。
地屬海疆民竈雜處。
易于藏奸。
雖有縣丞一員。
閘官二員。
均系職司水利。
典史一員。
管理監獄。
兼司巡緝四境遼闊。
未免鞭長莫及。
查丁溪、海堰、閘官二員。
兩閘相距不遠。
且止司啟閉。
事務甚簡。
可歸并一員兼管。
裁汰一員。
改設巡檢。
駐劄富安場沖要之地。
與典史分地巡查。
南歸巡檢。
北歸典史。
各就所轄巡緝。
從之
○四川總督文绶疏報。
犍為縣開淘鹽井十八眼。
歲産鹽一百十五萬斤。
徵課如例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己巳。
谕、據李質穎奏、今歲黃河漫堤。
淮安一帶鹽堆被浸。
該商等成本虧缺。
商力未免竭蹷。
請将甲午綱除已完正課外。
其未運引鹽。
應完正課銀兩分限徵收等語。
着照所請。
将淮北未運綱食引鹽。
應完正課銀、二十七萬五千餘兩。
加恩準其自乙未綱起。
分限五年帶完。
以纾商力。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昨舒赫德奏、訊據王德供稱、被擄時賊将其辮子解開。
挽上胳<?月答>等語。
即此可為真賊之據。
舒赫德等臨陣殺賊時。
見有解辮挽結之人。
必當掩捕務獲。
誅戮無赦至所奏于二十四日。
各路會剿。
計京兵等、正可如期到彼。
即阿思哈、帶兵往迎徐績一路。
其程途諒亦不甚相遠。
自不至因此另改日期。
再閱進到圖内。
舊城迤西之杏園莊。
現在亦有賊營。
近接邱縣、館陶、二縣。
即界連直隸之威縣、平鄉。
此路并無堵剿之兵。
恐賊衆見東南北三面。
攻剿嚴緊。
自料勢難拒敵。
或避從西路潛竄。
不可不防舒赫德、應再熟籌妥辦。
勿使釜底遊魂。
得以乘隙漏網。
至賊人敢于搭架浮橋。
冀圖竄逸。
尤為可惡。
昨已谕楊景素、令其酌撥勇幹弁兵。
飛赴該處。
扼據船橋西口。
盡力堵殺。
今周元理、聞有賊匪搭橋之信。
即派萬朝興、帶兵前往。
深合機宜。
其威縣平鄉一帶。
皆系直隸地方。
周元理、尤當派撥弁兵。
嚴密巡防。
堵其外竄之路。
毋使一賊得以兔脫
○又谕曰、給事中李潄芳奏、壽張奸民聚衆滋擾。
大半皆無告饑民激成等因一摺。
所見大不是。
奸民敢于聚衆叛逆。
劫庫殺官此等倡亂逆匪。
豈可不及早剿平。
無論其非饑民。
即饑民而敢于謀叛。
亦為國法所不宥李潄芳此摺。
轉代奸民飾詞诿罪。
止圖為一已沽名。
而置順逆大義于不問。
是誠何心。
至所稱山東被災之說。
殊不足信。
今歲東省。
夏初雖有短雨之處。
入伏以後。
均以次沾足。
且系禹城、平原德州、一帶。
與奸民滋事之壽張等縣無涉。
況賊匪所至。
需索村民米豆。
若果歉收。
各村莊何從得有糧食應賊。
又賊匪搶奪壽張、陽谷、堂邑三縣。
止劫庫銀。
不動倉谷。
若系饑民。
豈有見糧食不取之理。
此皆足為并非災歉饑民之據。
又稱、聞西南近京一帶。
扶老擕幼。
遷徙逃亡。
地方官着人于盧溝橋攔住。
不令過橋北上等語。
亦屬荒唐。
河間天津所屬。
被有偏災之州縣。
周元理早經奏聞。
請撥通倉米十萬石。
備赈借之用。
若地方官諱匿災傷。
又豈肯請發倉米。
其旨已頒發十餘日。
李潄芳必系見朕前旨。
始為此奏。
至歉收地方。
男婦出外求食。
乃北省之常。
如直隸山東貧民。
赴口外種地覓食。
藉以滋生者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