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自南而來。
邀截後路。
此時阿桂若能将遜克爾宗、一并攻克。
自尤妥善。
否則榮噶爾博一帶山梁。
甚關緊要。
前此曾于圖内、用朱筆标記兩圈。
令阿桂派兵占據。
阿桂務當斟酌妥辦。
若已經占得。
始免後路顧慮。
又據奏脫出之綽斯甲布番人雍中爾結供稱。
莎羅奔弟兄。
現又回勒烏圍、念經拒守等語。
逆酋兄弟聚集一處。
其計畫自必更甚。
若我兵攻破勒烏圍。
将逆酋一并擒獲。
則噶喇依、并可傳檄而定。
成功尤為迅速。
惟是逆賊狡黠多端。
恐見官軍勢盛難敵。
派人在勒烏圍抗拒。
而索諾木、莎羅奔弟兄。
仍回噶喇依。
為三窟之計。
以冀緩死須臾。
亦未可定。
阿桂統兵抵勒烏圍時。
一面進兵攻打。
一面選派大員、帶兵千餘。
往截勒烏圍至噶喇依之路。
使其無從竄回。
于剿捕尤為得力。
惟當妥酌籌辦。
毋稍疎懈
○丙辰。
谕、前因川省大功告成在即。
官軍正當乘勝冞入。
糧儲尤宜加緊趱運。
所需夫役倍多。
雖疊次加恩。
已将乾隆四十年以前應徵錢糧。
分别緩帶。
究系暫緩催科。
将來仍須如數完納。
民力不無拮據。
朕心深為轸念。
特谕該督等、查明應行酌免分數。
妥速覆奏。
候朕加恩。
今據富勒渾、文绶等、将過兵地方、及未經辦差之九十廳州縣、節年出夫運糧。
俱踴躍急公。
分别酌免分數覆奏。
此等急公奉上之民。
甚屬可嘉。
着加恩将成都等二十三州縣、已緩三十八年錢糧、全行蠲免。
其三十九年錢糧、酌免十分之五。
簡州等二十三廳州縣、三十七年蠲剩緩徵錢糧、全行蠲免。
其已緩三十八、九、兩年錢糧、各蠲免十分之五。
天全、蘆山、茂州、松潘、四廳州縣。
已緩三十八年錢糧、酌免十分之五。
溫江等五十六廳州縣、三十七年蠲剩緩徵錢糧、全行蠲免。
其三十九年錢糧、酌免十分之五。
大甯等三十四廳州縣、三十七年錢糧、蠲剩十分之三者、全行蠲免。
蠲剩十分之五、十分之七者。
再免三分。
并将三十九年錢糧、再免十分之三。
俾闾閻生計。
益得寬舒。
仍俟大功奏捷時。
另普渥恩。
以副朕嘉惠勞民。
有加無已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據大學士舒赫德奏、查辦德州潰逃駐防滿兵一事。
于十一月初四日。
行抵德州。
查詢在逃未獲之滿兵十五名内。
譚存、英住、福昌保、三名。
經其家屬尋覓屍骸。
焚化帶回。
其餘十二名。
現在雖無蹤迹。
竄逸必不能遠。
已飛咨直隸、河南、山東、各督撫。
上緊查拏務獲。
訊明正法。
并将該兵等、遵旨于檔内削去旗籍。
逐出妻子等語。
朕之令如此嚴辦者。
以滿洲臨陣退縮。
已失滿洲正道。
而又逃去無蹤。
故并斥逐其妻子。
以示彼自外于滿洲也。
今既有認系死于亂軍。
則現在未獲之十二名。
其中或亦有因傷身殁者。
亦未可知。
若因現無蹤影。
即将其妻子、遽行驅逐出旗。
未免可憫。
駐防兵丁。
住居外省日久。
于本地語音。
雖微有随同。
而旗人體态。
則不能更改。
即有竄往他處者。
亦易于盤诘緝拏。
已另谕周元理、楊景素、徐績、一體上緊嚴緝務獲。
勿使兔脫。
着楊景素、交城守尉福保、将未獲十二人。
查明花名旗籍年貌。
開寫清單。
知照各該省。
實力查拏。
一經就獲。
即于該處審明正法。
并将其妻子逐出旗籍。
此皆罪由自取。
實無可矜憐。
其未經拏獲之人。
存亡未定。
若遽逐其妻子出旗。
揆情未為得平。
朕心尚覺不忍。
舒赫德何竟未見及此耶。
朕如此體恤。
實為仁至義盡。
不但此十二人妻子。
應知感激。
即凡我八旗兵衆聞之。
亦當感發天良。
倍加愧奮。
共勉為勇銳勁旅。
以存滿洲舊風。
庶不負朕諄切訓戒之至意。
将此兼寫清漢字谕旨、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戶部奏駁盛京岫岩城旗倉糧價減少一摺。
若僅交該侍郎、将軍、府尹等查辦。
難免彼此回護。
仍不能得其底裡。
着派侍郎高樸、馳驿前往。
會同盛京戶部、及該将軍等、徹底根查。
據實覆奏
○谕軍機大臣等、徐績在山東巡撫任内。
不能将邪教豫行查拏。
以緻釀成事端。
罪本不小。
昨河南巡撫缺出。
一時不得其人。
因念徐績平日辦事。
尚屬認真。
特加恩複予錄用。
令其勉力自效。
以贖前愆。
該撫自必倍加感勵。
将一切應行查辦之事。
實力督查。
而于稽查邪教一節。
諒更不敢稍懈。
但亦不可過于嚴急。
徐績初至豫省。
非若何煟之莅事年久、已得民心、諸凡熟谙者可比。
不但民情土俗。
未得周知。
即通省文武屬員。
亦素未相習。
若欲訪覓可以信任。
托寄耳目者。
殊難其選。
與其泛擇而不得人。
莫若倚重一人、以資助理。
署藩司榮柱、由刑部司員出身。
明練誠妥。
可以倚靠。
乃朕所深知者。
前此榮柱、初到河南時。
朕曾于何煟奏摺内、批谕及之。
何煟恪遵朕旨。
諸事教導倚仗。
甚得榮柱之力。
今徐績初調豫省。
一切當與榮柱熟籌妥辦。
自可不緻舛誤。
即如祥符縣賀廷榜一案。
業經榮柱、将要犯會首段珩等、全行拏獲解京審訊。
尤不慮其在地方滋事。
查辦更不宜過急。
着傳谕徐績、一切當與榮柱熟商妥辦。
至于查察邪教一事。
尤當令榮柱不動聲色。
妥為查究。
務絕根株。
再豫省信陽、光山等州縣。
本年偶被旱災。
曾傳詢何煟、令其将明春應否加恩赈恤之處。
查明具奏。
已據覆奏。
饬屬詳細确勘。
着再谕令徐績、即遵照前旨、确查奏覆。
候朕新正加恩。
并将此旨傳示榮柱。
○又谕、戶部代奏郎中楊嗣曾。
呈請仍從伊父所嗣徐姓為後一摺。
楊嗣曾之父。
既為徐姓抱養承嗣。
而楊嗣曾、又為徐蔣氏撫育成人。
其呈請仍嗣徐姓之處。
揆之情理。
自可允行。
但必徐氏近支。
實無應繼之人。
方可令異姓承嗣。
着傳谕薩載、确查已故監生徐沂、現在有無産業。
及是否尚有嫡派近支。
可以承嗣。
或徐氏實無可繼之人。
即行查明。
據實覆奏。
到時再降谕旨。
戶部摺、鈔寄薩載閱看
○又谕、據舒赫德奏、查辦德州駐防逃兵尚有十二名未獲等語。
已明降谕旨通傳。
并令楊景素、交城守尉福保、查明十二人花名旗分年貌。
知照各該省實力查拏。
此等駐防兵丁。
久居外省。
雖語音微有随同。
而旗人體态動作。
不能改換。
所至易于辨識。
無難得其蹤迹。
非如東省匪黨。
混迹俦類。
驟難識認者可比。
若此等尚不迅行查捕。
即不能為之曲宥矣。
着周元理、楊景素、徐績、各嚴饬所屬。
一體設法查拏。
務期迅速弋獲。
奏聞辦理。
即或匿迹工匠。
或改裝混入缁流。
該督撫亦當實力訪查。
拏獲審明正法。
斷不可稍存姑息。
圖積陰功。
若或隐飾不辦。
别經發覺。
恐該督撫不能當其咎也。
再前此那木紮勒等防守塔灣。
有保定骁騎校特通阿、并未回來。
其中情節。
殊不可解。
已令該督撫實力緝拏矣。
特通阿系滿洲駐防。
未必能久匿他處。
河南山東兩省。
固當實力查拏。
但該犯住居保定有年。
其親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