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深合機宜。
今明亮所見。
亦與阿桂相同。
尤可望兩人合力會剿。
速成大功。
就圖形而論。
勒烏圍當系北面臨河。
或略偏東。
阿桂統兵到彼。
似可攻圍三面。
其北面若逼近河幹。
官兵難以屯劄。
則明亮一軍不必渡河。
隻在北岸遙為聲援。
以防截過河竄逸之賊。
若勒烏圍碉寨。
相離尚遠。
可容官軍屯駐之地。
則通知明亮。
即統兵渡至南岸。
與阿桂四面圍剿。
尤易得手。
阿桂至勒烏圍時。
若探知逆酋兄弟。
尚同在勒烏圍。
即速與明亮商酌。
合力進剿。
擒渠掃穴。
可以一鼓成功。
則洗蕩勒烏圍之後。
噶喇依可不煩而定。
更為妥捷。
若索諾木兄弟。
有已回噶喇依者。
又當兩路分攻。
使之照顧不暇。
則兼令明亮前往馬爾邦之後。
引進富德。
同攻噶喇依。
着傳谕阿桂等妥商速辦
○又谕曰、綽爾甲木燦。
帶兵督戰。
誠心出力。
甚屬可嘉。
着加恩賞戴花翎。
并查明伊弟雍中旺爾結現在所襲。
系何品級。
如土司系一品。
即将該土舍授為二品。
土司系二品。
即将該土舍授為三品。
總較土司次一等。
賞給頂戴。
以示鼓勵。
并着明亮等、曉谕綽爾甲木燦、以爾抒誠宣力。
奏明大皇帝特加恩寵。
俾其益加感激。
立功圖報
○左都禦史阿思哈奏、查審滄州駐防披甲和尚、誣控該州趙士傑、短價勒買兵米等款。
請照例治罪。
得旨、此案披甲和尚、因避債私逃。
複來京捏詞誣控。
殊屬可惡。
若僅照例發往伊犁。
賞給步甲錢糧當差。
是伊竟得避債而往。
仍支食饷銀。
不足示儆。
和尚、着枷号三個月。
滿日鞭一百。
削去旗籍。
連家屬逐出駐防營。
任其自謀生理
○庚申。
上奉皇太後還宮
○赈恤直隸霸州、文安、大城、甯河、獻縣、交河、東光、天津、青縣、靜海、滄州、南皮、鹽山、慶雲、武邑、武強、河間、阜城、肅甯、景州等二十州縣。
本年被旱災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辛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前因臨清協副将葉信、将臨清舊城棄而不守。
曾降旨将伊革職拏問。
旋經病故。
今思葉信于賊匪滋擾時。
雖未能守其衙署。
而身往臨清新城。
力疾防守。
半月有餘。
尚屬出力。
功績亦不忍沒。
葉信、着加恩給還副将原銜
○又谕、據鐘音奏、推升山東武定營遊擊之浙江都司白達色、準提臣李傑龍劄稱、該員感患痰喘病症。
精神恐不如前。
調驗屬實。
請将白達色勒令休緻等語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
各省武職人員。
遇當推升之時。
即有老病衰邁者。
督撫大率姑容。
不肯據實參劾。
而提鎮中能實力舉報者。
尤所罕見。
今李傑龍、于已經推升之都司、将該員患病情由、劄知督臣。
奏請勒休。
可謂能知大體。
毫無瞻徇。
實武職大臣中之難得者。
凡屬提鎮、不當如是乎。
李傑龍、着交部議叙。
以為衆勸。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薩哈岱等奏、福州駐防水師旗營協領克星額、因上年六月。
該營城牆兵房。
被風損壞。
并未詳禀。
率行會同佐領等、扣派兵丁饷銀修理。
緻兵丁窮苦乞憐。
且是否均歸實用。
有無從中染指情事。
必須徹底清查。
請旨革職質訊等語。
克星額、着革職。
交與該督鐘音、會同該将軍薩哈岱、提齊經手員弁、檢核檔冊。
嚴行查審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哈岱等奏、參革協領克星額一摺。
已降旨将克星額革職。
交該督會同該将軍查審矣。
兵房系兵丁栖息之所。
遇有損傷。
令其自行黏補。
尚屬理所應有。
若城牆為阖城保障。
況系飓風吹損。
尤非人力所能施。
即或偶有傾頹。
自應知會地方官、勘明修理。
豈可責令窮兵繕葺。
緻令扣饷難堪。
從前辦理原未妥協。
或克星額匿不具報。
欲借此為名。
從中染指。
抑或曾經禀知該管上司、未為申轉。
事後诿過于下。
皆不可不徹底清查。
着傳谕鐘音、會同薩哈岱、即将此案實在情形。
密訪确查。
據實具奏尋奏、提訊克星額、據稱、此城建自雍正七年。
上年六月。
城牆被風吹損三十餘丈。
兵房坍塌百餘間。
随率佐領防禦各官會議。
緣城垣向未坍損。
并無報修檔案可查。
而兵房損傷。
向有兵丁自行修理之條。
因派扣兵饷。
委員承辦。
實未詳禀。
又檢查該管上司署内檔冊。
亦并無該員呈報修葺之事。
至有無染指。
俟提齊經手員弁。
嚴究定拟。
報聞
○又谕、據吳嗣爵奏、高堰山旴一帶。
臨湖磚石工程。
屢經風浪撞擊。
多有倒卸。
續于十月十四五日。
複被大風晝夜掀掣。
磚石舊工。
又多塌卸。
亟應勘辦等語。
此斷不可緩之事。
已于摺内批示。
高堰山旴堤工。
防禦洪湖。
為淮揚數郡保障。
甚關緊要。
今歲因外河老壩口黃水漫溢。
緻闆閘淮安一帶。
被淹成災。
幸漫口早已合龍。
複多方撫恤。
而被水居民。
已受其害。
若高堰大堤。
複有疎虞。
其于淮揚等處。
關系尤大。
民何以堪。
不可不上緊修築。
以資捍護。
高晉現在自徐赴淮。
着即會同吳嗣爵、妥速确勘。
上緊籌辦。
如有急須動帑籌辦之工。
即一面勘估興修。
一面奏聞。
朕凡遇有關民生利害事宜。
從不肯稍存惜費之見。
但須督饬工員、迅速經理。
總期工歸實用。
于民有益。
高晉等務當善體朕意。
妥速為之。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傳谕高晉、吳嗣爵、遵照。
仍将奉旨後、如何籌辦情形。
及約計估價若幹。
一并速行覆奏
○又谕、各省城工。
原系發帑興修。
所有東省城垣。
官修報完者十五處。
已準銷銀一百十八萬八千餘兩。
嗣經富明安奏、民間情願捐修者。
多經軍機大臣議準。
朕以其事既為民所樂輸。
自可聽從其便。
但不得稍有勉強。
緻滋繁擾。
曾降旨饬谕。
乃自富明安先後奏明士民捐修城工。
不下四十餘處。
而工竣報部者。
僅止三處。
此外奏報完工者。
頗覺寥寥。
是其事竟屬有名無實。
已可概見。
築城所以衛民。
即多費帑金。
亦所不惜。
又何必徒存捐修之名。
緻工無實濟。
甚非政體。
且恐胥役因緣為奸。
墨吏藉端派累。
設有無知之徒。
妄謂王倫等肆逆之案。
因強派修城起釁。
更複成何事體。
所關甚大。
不可不為正本清源之計。
着傳谕楊景素、确查該省現在未修城工。
急應修整者若幹。
可以緩修、及無庸修葺者若幹。
通行确核。
并查前議民修各城工内。
如有地原富庶。
歲複豐收。
闾閻實願急公者。
仍奏明聽從其便。
若民力并不寬餘。
稍涉勉強從事者。
即應據實陳明。
候降旨停止。
如有必須動項修繕者。
現今府庫充盈。
即奏請發帑一二百萬。
交該省次第修葺。
亦無所不可。
且興修時。
或遇有小民口食不足之處。
藉以寓赈于工。
亦屬善事。
着楊景素、即行确切查明。
據實覆奏。
遇該撫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撫恤甘肅臯蘭。
狄道、山丹、東樂、古浪、平番、甯夏、肅州、王子莊、高台、金縣、安定、會甯、西甯、大通等十五廳州縣。
本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