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十九年。
甲午。
十二月。
庚辰朔。
谕曰、蔣賜棨、着加恩令其在武英殿行走。
随同王際華查催書籍
○吏部議準、福建巡撫餘文儀、學政汪新、奏稱、請将泉州府屬之晉江、安溪、同安、漳州府屬之龍溪、漳浦、平和、诏安、七學教谕、訓導、均改調缺。
查泉漳二府。
俗悍民刁。
必得年力精壯之教職。
整饬士林。
方可移風易俗。
應如所請。
嗣後缺出。
于通省現任内揀選調補。
至所稱台灣府學訓導。
及台灣、鳳山、諸羅、新化等四縣教谕、訓導缺出。
先盡漳泉七學調缺内揀調。
不敷、再于通省教職内揀調。
亦應如所請。
從之
○豁除江蘇銅山縣、乾隆三十一年分。
工占民田六頃二十九畝有奇。
并被水沖塌地三頃三十六畝有奇額賦。
○辛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定五城提督等衙門遞解人犯歸刑部辦理例。
谕、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五城禦史。
遇有詞訟案件。
關系罪名出入。
非笞杖所能完結者。
俱送刑部辦理一摺。
已依議行矣。
刑部為刑名總彙。
審斷易得實情。
定谳亦較詳慎。
不但五城案件。
介在疑似者。
應歸部結。
至遞解人犯一事。
五城提督衙門、向俱自行辦理。
究不免有流弊。
即如範宜賓、審辦謝大忠一案。
不能允協。
已可概見。
京師五方雲集。
衆所環依。
苟非下賤匪類、兇頑生事。
及實患瘋病之人。
原可無庸擯歸原籍。
而遞解之案。
亦不可無所稽查。
嗣後五城、提督、順天府各衙門、遇有應行遞解人犯。
除籍系直隸、就近遞回者。
聽各該衙門照舊辦理外。
其餘應解回别省人犯。
均着叙明案由。
交送刑部、核明應解與否。
妥協辦理。
交該地方官、嚴行管束。
并着刑部三月彙奏一次。
以昭慎重。
各該衙門。
不得仍前自行遞解。
着為令
○壬午。
谕、原任刑部尚書王士正之名。
原因恭避廟諱而改。
但所改正字。
與原名字音。
太不相近。
恐流傳日久。
後世幾不能複知為何人。
所有王士正之名。
着改為王士祯。
凡各館書籍記載。
俱一體照改
○谕軍機大臣等、據巡視南城禦史圖薩布等奏、廣渠門外。
檢得道人棕氊道帽道衣等物。
查衲包内糧票三張。
有馮道、劉起玉、姓名。
俱系東安縣印票。
并經卷緣簿舊書各物。
書内有舊州藥王廟字樣。
該道人将随身行李衣帽。
棄而潛逃。
現在饬捕訪拏等因一摺。
已交步軍統領衙門嚴行緝查。
并派員馳赴東安縣詢問該縣。
查究該道人蹤迹。
即行嚴拏解京審辦。
但恐該道人畏罪避逃。
未必敢回原處。
或潛匿鄰近地方。
亦未可知。
着周元理、一體留心嚴緝務獲。
解京查審。
并查明舊州藥王廟、坐落何處。
一并覆奏。
将此速行傳谕知之。
原摺并鈔寄閱看。
尋奏、舊州藥王廟、距東安縣城四十裡。
該住持馮道、即候铠。
現經拏獲。
解送步軍統領衙門收審。
細查廟内。
實無悖逆書詞。
報聞
○又谕曰、阿桂雖未能直攻克得式梯。
然已占據溪水。
官兵飲汲有資。
且又多殲賊衆。
于進剿機宜。
甚為有益。
看來賊番因官兵日有罙入之勢。
早已聞風膽寒。
得式梯、噶爾丹喇嘛寺兩處。
自亦無難攻取。
即可望直逼勒烏圍。
就各路情形而論。
阿桂最為正路。
且易得手。
伫盼紅旗捷奏。
又據明亮等奏、賊人近日拒守情形。
及官兵籌辦進攻事宜。
是明亮處、現尚未能即進。
然攻剿事關重大。
必須覓可乘之機。
動出萬全。
況我八旗勁旅。
正當勇敢直前。
倡導綠營亦皆奮往。
惟當養其銳氣。
以期于事有益。
此時功屆垂成。
尤不可冒昧輕進。
倘有小挫。
衆兵或因而氣餒。
所關甚大。
實不可不加慎重。
況明亮等之兵。
與勒烏圍隻隔一河。
若阿桂統兵一到勒烏圍。
則達爾圖等處之賊。
不攻自潰。
宜喜日旁一路。
即可開通。
明亮與阿桂會合進剿。
更為得勢
○命翰林院侍讀學士曹文埴、在南書房行走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侍郎高樸、會同将軍弘晌、審訊岫岩城旗倉出粜減價過多一案。
審出兵丁等扶同商議。
希圖便宜。
呈請多減等語。
盛京所屬各城官米。
減價出粜。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