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特恩矜恤旗仆至意。
理宜遵照籴買。
乃兵丁等。
因該城守尉甫經接任。
即扶同商議、呈請多減價值。
情甚可惡。
伊等均系滿洲世仆。
又系盛京本地之人。
不守淳樸舊習。
任情商議。
挾制上官。
勒令減價。
殊幹法紀。
此風斷不可長。
高樸等僅以懲責完結。
殊屬輕縱。
着傳谕弘晌等、務将起意與衆商議、共系幾人。
查出從重定拟具奏。
此案率請減粜之城守尉富健、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盛京戶部堂司各官。
并着交部分别察議
○吏部議準、直隸總督周元理奏、古北口外設立五廳。
辦理蒙古民人事務。
向經定有章程。
今塔子溝所屬之三座塔、八溝廳所屬之烏蘭哈達、添設廳員。
亦應分别管轄事宜。
請将三座塔理事通判分轄之土默特兩旗、喀爾喀庫倫兩旗、奈曼一旗、烏蘭哈達理事通判分轄之翁牛特兩旗、巴林兩旗、遇有旗民大小案件。
悉照塔子溝八溝二廳例、令該通判查辦審訊。
至各該旗地方居住民人。
有拖欠旗地租糧。
亦責令該通判、追取交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甲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命纂剿捕臨清逆賊紀略。
谕、今秋山東壽張縣逆匪王倫、以邪教煽誘愚頑、滋擾不法一案。
奸民敢作不靖。
自取滅亡。
原屬不成事體。
然非簡派八旗勁旅。
并命大學士舒赫德等、前往統率董理。
豈能未逾月而蒇事。
其間運籌決勝。
指示機宜。
及斟酌勸懲之要。
皆有非臣下所能窺及者。
此事雖不過如内地擒緝巨盜。
非邊徼用兵成功者可比。
固無方略之足言。
而自始及終。
辦理此案原委。
亦不可不詳悉宣示。
俾衆共曉。
着交軍機大臣。
輯成剿捕臨清逆賊紀略一編。
進呈閱定。
刊刻頒行。
至原任山東學政李中簡、前在東省。
見聞自屬真切。
亦着派為纂修。
令其随同編校
○乙酉。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軍機大臣等。
據兵部參奏良鄉縣坐台把總、送到貴州玉屏縣傳牌内。
準雲南昆明縣、轉傳雲貴總督、饬将十一月十四拜發奏摺夾闆一副。
兵部公文一角。
着令八百裡台馬沿途趕回等因。
請将違例擅用台馬之總督圖思德、交部議處等語。
所奏甚是。
着将兵部原摺暫存。
俟查明覆奏到日再辦。
此事甚堪駭異。
外省奏事。
例不得擅用台馬。
即遇緊要公事。
及關軍務者。
亦不過六百裡加緊而止。
乃圖思德、辄填用八百裡火牌。
實屬違例乖謬。
且奏摺既經拜發。
即摺内或有訛錯。
不妨續奏聲明更正。
豈可将已拜之摺。
複行追回。
看來伊所發之摺。
必系彰寶案内事件。
後探知派有欽差前往查辦。
故爾亟亟趕回。
其中必别有緣由。
着傳谕袁守侗、前往圖思德處、詢其趕回之摺。
系屬何事。
令将原摺立時交出。
閱過後。
仍交伊封奏。
并詢其因何急須趕回情節。
覆加密訪。
迅速據實奏覆。
毋得稍涉瞻徇。
緻幹咎戾。
并着傳谕圖思德、将趕回之摺。
所奏何事。
及因何趕回之處。
即據實明白回奏。
仍将原摺、立時交袁守侗閱過。
速行進呈。
如圖思德、稍有捏飾作僞情事。
斷難逃朕洞鑒。
則是伊自速重戾矣。
将此一并谕令知之
○刑部等衙門疏稱、審拟張正舉、捉奸斃命一案。
得旨、三法司審拟張正舉、因捉奸砍死杜應國、及親姊廖張氏身死一疏。
細閱案情。
張正舉、系廖張氏胞弟。
例得捉奸之人。
若于奸所将奸夫伊姊殺死。
則系義忿所激。
尚可原情減免。
今張正舉、于砍死杜應國後。
囑令廖張氏、假喊強奸。
希圖卸罪。
繼因張氏不允。
怒其不肯護庇。
辄持刀立斃其命。
情同故殺。
即以卑幼毆大功姊死之條。
問拟斬決。
亦不為枉。
但廖張氏犯奸。
實有确據。
其擅殺究系捉奸。
張正舉、着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以昭平允
○吏部右侍郎吳紹詩、以老乞休。
允之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裴宗錫奏、懷甯縣拏獲賣新聞之楊世榮、起獲字單刻闆。
内系僞造平定東省逆案上谕、及淮安被水情形一摺。
所奏尚是已于摺内批示。
但閱該犯楊世榮供、因見江甯許姓刻字店内。
有代王添順書坊刻闆九塊。
詢系平定東省逆匪之事。
該犯亦思刊刻漁利。
商同胡老八、摘寫編造。
刊刷賣錢等語。
是此案發覺。
雖在安徽之懷甯縣。
而首先編造刊印。
則始自江甯刻字店之許姓、代王添順刻闆九塊。
緻該犯楊世榮等、踵思摘寫。
刊刻賣錢。
是江甯之許姓、及王添順、實為此案罪魁。
着高晉即将刻字店之許姓、及王添順、并同編之胡老八、拘拏到案。
嚴訊起意編造付刻。
始自何人。
務得确實供據。
先将許姓、王添順、派委妥員。
嚴行管押解京。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審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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