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曆任各官、及未經咨催之銀庫曆任各員。
并未經查出之内務府大臣。
均着交内務府、分别察議。
其已故之屯圖、慶恒、所欠本利銀兩。
不必于伊等家屬名下着追。
徒滋煩擾。
即着曆年派出之内務府大臣分賠
○吏部議覆、陝西巡撫畢沅奏、鳳翔府司獄裁汰。
其原任之員蔡光祖、應照例回籍候補。
但該員年力強壯。
屢經委署。
奮勉出力。
請留陝西遇缺補用。
免其回籍。
應如所請。
嗣後各省遇有裁缺佐雜人員。
均留于該省差委。
遇有相當缺出補用。
蔡光祖、請即照此例。
從之
○以正白旗漢軍副都統福森布、甯夏副都統趙琦、對調
○壬辰。
谕、據索琳奏稱、察哈爾鑲藍旗遊牧内。
有德布色克地方。
民人呼為平頂山。
彼處出有石□某苗。
招商開窰。
于歸化城居民。
甚有裨益等語。
開挖石□某窰。
自屬有益之事。
即謂聚集多人。
有礙于蒙古遊牧。
亦視該管官彈壓如何耳。
如京師即賴西山石□某窰。
天地自然之利。
豈可棄耶。
着察哈爾都統常青等。
公同詳查。
開窰後、果于蒙古民人有裨。
即着招商開挖。
其應如何彈壓、作價徵稅之處。
一并定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湖奏、查有陝西客人、在省城各鐵鋪、定買鞭杆插手等刀數百把、訊據客販賀西昌等供、系販往打箭爐。
賣給往軍前之客商、及運糧各腳戶、為佩帶防身、砍柴切菜挖坑之用。
共買刀六百三十把。
并非賣與外番。
亦無别項違犯行用。
現已飛咨四川督臣、确查核辦等語。
此等防身佩刀。
非别項軍械可比。
原屬例所不禁。
但打箭爐一帶。
路通西藏番夷。
若販賣過多。
亦恐其貿易滋事。
自宜予以限制。
俾無流弊。
着傳谕李湖、嗣後凡由滇販貨入川之商。
制買插手鞭杆等刀。
不拘同夥幾人。
總不得過一百把之數。
并着傳谕文绶、于打箭爐等處。
留心稽查。
如有多帶混賣者。
即行究治。
其賀西昌等一案。
現經李湖移咨川省。
即着文绶照此妥辦。
李湖摺、并鈔寄文绶閱看。
并谕富勒渾知之
○又谕、本日基厚奏到各摺。
止系報明回任日期、及沿途地方情形。
而于江甯省城書坊刻賣新聞一案。
無一字提及。
殊屬非是。
各省鹽政、關差、織造、固不可幹與地方公務。
但既例得奏事。
如遇新異案件、及有關緊要者。
即應就所聞見、據實奏聞。
如楊世榮一案。
雖在安慶懷甯縣發覺。
而首先編造刊印。
則始自江甯之刻字店許姓王添順等、現經高晉、裴宗錫、委員在該處查辦。
基厚回任後。
近在同城。
豈竟毫無所聞。
何不據以入告。
此必因高晉系伊胞叔。
恐有幹涉。
是以不敢直陳。
基厚尚可造就之人。
不應若此。
着傳旨申饬。
并傳谕各鹽政、關差、織造、嗣後除地方公事。
仍不許幹與外。
如遇事涉新樣。
較有關系者。
即随時附摺入奏。
無得視非職所當言。
概行緘默。
将此于各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癸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調刑部左侍郎袁守侗、為吏部右侍郎
○以左中允曹仁虎、充日講起居注官。
侍講學士富炎泰、侍講王大鶴、檢讨芮永肩、修撰張書勳、署日講起居注官
○甲午。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昨曾降旨。
将恩封之親王、郡王、襲次遞減至鎮國輔國公者。
即令世襲罔替。
以昭展親恩誼。
至于貝勒、貝子、公、承襲之例若何。
未經議及。
又原辦之宗室王公功績表傳。
其由恩封而得者。
雖不比軍功之各立專傳。
亦應列入表内。
着軍機大臣、會同宗人府、一并詳悉查明。
妥議具奏。
尋議。
嗣後宗室王公等、由恩封而得者。
均請列入表内。
編定進呈。
其貝勒以次遞降至鎮國公、應降襲鎮國将軍、貝子遞降至輔國公、降襲輔國将軍。
即令世襲罔替。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旺保祿等奏、拏獲賊番二名。
訊系潛放夾壩。
并無别情。
随即枭示。
所辦尚未的當。
此等賊番、固不可留。
但亦須訊供明确。
再行正法。
方為妥協。
番人偷放夾壩。
乃其常技然或由功噶爾拉賊目、派令潛出滋擾。
或賊番因看守地方。
并無糧食接濟。
為饑餓所逼。
自出偷劫。
其中情節。
逈不相同。
若系該番自出竊掠。
則其窘迫無能可知。
若系賊目教令外出。
則又不可不嚴為防備。
旺保祿等拏獲二犯時。
自應訊究明确。
分别辦理。
何得僅以訊無别情一語。
率行具奏。
着傳谕旺保祿等。
嗣後遇有續獲賊番。
務須悉心詳訊确供。
勿得仍前草率
○予故總督銜河南巡撫何煟、祭葬如例。
谥恭惠
○豁除陝西朝邑縣、乾隆三十八年分、沖塌民田九十五頃九十六畝有奇額賦。
卷之九百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