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濫用賞項公糧、及冒銷地租銀兩。
已降旨将郝開甲、革職解京。
交刑部審訊矣。
外省後任接代。
每于前任之事。
曲為瞻徇。
不肯舉發者多今敬善于郝開甲、護總兵任内。
侵用公項之事。
一經查出即具摺參奏。
尚屬公正可嘉敬善、着交部議叙朕辦理庶務。
一秉至公。
賞罰惟聽人之自取。
若後任于前任。
有意苛求。
挾嫌參劾。
斷難逃朕洞鑒。
必重治其罪。
似此據實劾參。
不徇情面。
其長亦不可沒。
将此一并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文绶奏、郭羅克賊番。
搶劫青海蒙古牲畜一案。
饬委松茂道查禮等。
前往查辦。
據該土司擒獻賊番紮舍蚌、六惹、二名。
并繳贓畜五百四匹。
經查禮等、隔别研訊。
該二犯俱不承認。
供系納福旦為首。
糾衆前往。
後來不知逃往何處。
查禮等、複嚴饬該土司、将納福旦、并夥犯。
概行縛獻。
讵該土司延挨累月。
若不加以兵威。
嚴行懲創。
實不足以彰國憲而儆兇頑等語。
文绶所奏亦是。
但此時征剿促浸。
成功在迩。
自不值因此複分兵力。
若派兵太少。
又恐無益于事。
而以此與促浸相權輕重。
此事又不妨略緩。
着傳谕阿桂、俟大功告竣。
即于勝兵内。
選派滿漢兵五六千名。
令明亮、富德、統領。
仍帶查禮、前往郭羅克地方。
勒拏納福旦、并其餘夥犯。
務必全數擒獲。
明亮等到彼時。
如郭羅克土司、先來迎谒。
明亮等。
即應相機設法。
将該土司扣留。
勒令差人擒送納福旦、并全案夥犯到營。
即将該土司釋放回巢。
如仍延挨不即擒送。
或僅拏餘犯塞責。
即将該土司解送内地。
奏聞辦理。
若該土司竟敢潛匿不出。
或稍露抗拒形迹。
明亮、富德、即領兵将郭羅克剿平。
速行擒獲要犯。
并該土司、一并治罪。
以除後患。
郭羅克之事。
阿桂前署川督時。
曾經辦及。
其詳細皆所深知。
阿桂務須妥協辦理。
其事既交阿桂籌辦。
此時文绶、且不必輕露端倪。
緻為賊番窺伺。
查禮、亦着仍回西路辦理糧務。
毋庸在彼久羁。
将此并谕文绶知之。
○以圓明園副将銜參将閻正祥、為雲南永順鎮總兵。
○是日駐跸湯山行宮。
○壬子。
谕曰、閻正祥、昨已有旨。
補授雲南永順鎮總兵。
今來行在謝恩。
詢知伊母年逾八旬。
難以迎養。
閻正祥、着以升銜留伊原任。
仍戴花翎。
其雲南永順鎮總兵員缺。
着阿桂于軍營出力副将内。
揀選奏聞升補。
現在該鎮印務。
并着圖思德、揀選副将一員。
奏明委署。
○是日駐跸三家店行宮。
○癸醜。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明亮等奏、進攻喀爾西科拉木達一摺。
雖亦殲賊十餘。
究未得有寸進。
看來此一帶進攻。
徒勞無益。
不如徑赴宜喜為是。
通計所調之兵。
及帶石挑用數千。
合之宜喜原有之兵。
可得萬餘。
兵數已不為少。
就圖中形勢而論。
若從達爾圖山梁下壓。
可得斯達愛卡寨。
并可旁攻特朗賊碉。
即至噶爾丹寺對河。
與阿桂夾攻。
似覺直捷。
其帶石一路。
仍留舒常在彼。
并于奎林、和隆武、三保、三人内酌派一人。
同駐防守。
牽綴賊勢。
至于宜喜進兵。
雖亦可備出奇制勝。
但究如治病偏方。
不能專恃。
其實在可望進攻得手。
仍仗阿桂一路。
所有現調之陝甘貴州官兵。
據各該督撫奏稱。
均系揀派精銳可用者。
令其遄程赴川。
此六千新兵。
谕令全數前往阿桂軍營應用。
阿桂接奉前旨。
自應飛饬各省帶兵之員。
遵照迅往。
營中添此六千新銳之兵。
即可多添一兩路進攻。
自更易于集事。
但阿桂現在仍須随時設法進取。
不可俟新兵到齊再辦。
又據明亮奏稱、投出金川番衆。
有可随征出力者。
即留營差遣等語。
所辦甚謬。
此等賊番。
狡詐叵測。
留之營中。
實無益而有損。
若欲藉其留營号召番衆。
更可不必。
昨歲賊番勢整。
或須設法以潰散其心。
今既紛紛投出。
何藉複為号召。
即或觀望不來。
我兵攻破賊巢之後。
無難悉行擒戮。
更無庸豫為招緻。
如以此輩悔罪來投。
姑貸其死。
亦祗應交綽斯甲布等土司處安插。
不宜留在營中。
況阿桂、富德、兩路來投之番。
俱經盤獲奸細。
惟明亮一路獨無。
安知現在所留番人。
不即有奸細在内。
萬一勾連滋事。
所關非小。
現在功屆垂成。
尤當詳慎。
此皆明亮、舒常、未曾閱曆所緻。
朕深為懸念。
況據富德處、盤獲奸番僧格等。
供土司派人、分往西路北路。
探聽事情。
曾谕令明亮等、留心體察。
切勿為其所惑。
誤堕賊人術中。
着谕明亮等、将所有留營降番。
除霍爾甲、阿咱拉、二人外。
餘悉分派各土司安插。
勿令存留贻患。
如有續行投降。
形迹稍可疑者即當嚴加刑訊。
務得确情。
毋使賊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