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其鬼蜮伎倆。
至各路軍營。
或亦有似明亮處、将降番留營随征者。
并着分遣各土司處。
妥為安插。
○以禮部左侍郎李宗文為會試知貢舉。
兵部尚書嵇璜為正考官。
刑部右侍郎王傑、左副都禦史阿肅為副考官。
○是日駐跸大新莊行宮。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前歲發往廣東之厄魯特巴雅爾。
迄今已隔年餘。
未知其人是否尚存。
在彼是否安靜。
着傳谕李侍堯、查明附便覆奏。
尋奏、巴雅爾、自乾隆三十八年。
遞解來粵。
即交左司協領等。
嚴為約束。
平時但誦蒙古佛經。
不敢擅自出外。
尚屬安靜守法。
報聞。
○山東巡撫楊景素疏報、膠州鳌山衛。
報墾旱田一頃二畝有奇。
○是日駐跸盤山行宮。
至庚申皆如之。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三寶奏、訪獲無為邪教之蔡立賢、魯聖先等一摺。
已批交該部核議具奏矣。
摺内據稱蔡立賢、魯聖先、二犯。
俱向在松陽、遂昌、傭工耕種嗣因魯聖先在仙岩寺、充當廟祝。
于乾隆十一年。
有福建上杭縣故民鄭統、遷至遂昌。
自稱系已故無為教首張普天、即張玉桂之徒勸人持齋念佛。
可以祈福消災。
每年正月二十九、二月二十八、八月初四、十二月初一日。
凡同教之人。
各出銀六分。
在鄭統家、擺設蔬果。
親空椅一把。
指為無為教主羅祖。
懸挂天地君親師畫像。
祭獻誦經。
于乾隆十六七年間。
誘令蔡立賢、魯聖先等入教。
嗣該二犯。
複行陸續收徒。
希圖騙積錢文等語。
邪教傳播惑衆。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不可不盡力根求。
鄭統既由福建至浙傳教。
所稱教首張普天、即張玉桂。
又系閩人。
是閩省邪教流傳。
已非一日。
鄭統未到浙省以前。
必有在閩傳授徒衆之事。
而張玉桂、既系無為教首。
亦斷無止傳鄭統一人。
不及他人之理。
均當徹底嚴查。
着傳谕鐘音等、即派委妥幹之員。
在閩省各屬嚴密察訪張玉桂傳教蹤迹。
并饬于鄭統原籍之上杭一帶。
詳細确查。
有無邪教支派。
妥速嚴辦。
毋使餘黨蔓延漏網。
亦不得稍涉張皇滋擾。
仍即據實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據富勒渾奏、據建昌道白瀛禀稱、聞得日旁軍營。
明将軍處、訊得賊番供稱。
促浸因硝磺缺乏。
差出奸民五人。
潛赴内地采辦。
明将軍差遣外委帶兵查拏等語。
此事何以未據明亮等奏及。
是否如白瀛所訪情節着明亮等、即速覆奏。
至促浸賊衆。
硝磺缺乏。
恐其探聽軍營存貯火藥處。
潛出偷竊。
不可不實力嚴防。
至内地出産硝磺之地。
不許民間私售。
例禁綦嚴。
況現當進剿賊番之時。
尤宜嚴密查禁。
自不應更有偷竊情弊。
但賊番詭詐百出。
其所遣奸民五人。
或如張坤忠一類。
由内地逃往。
及被羁兵民。
皆不可知。
倘或潛赴硝磺處所。
勾通經管兵役。
私行偷售。
大有關系。
今既有所聞。
甯信其有。
富勒渾等、自應加意防範至該督等行文以後。
曾否查看奸民蹤迹現在該處硝磺。
作何辦理。
着富勒渾、文绶、即行覆奏。
至各軍營後路所貯火藥。
甚關緊要。
務各實力防守。
勿稍疎懈。
并谕富勒渾、文绶、及管理糧站之鄂寶、郝碩、顔希深、李世傑、桂林、劉秉恬、李本、一并知之。
○丙辰谕、禮部奏前日議覆禦史孟邵條奏一摺。
未将臨場不準條奏科場事宜之例查出請将從前遺漏未載條例之堂司官、及此次未能查例呈明之司員。
并違例條奏之禦史。
交部分别察議等語。
禮部既奉有科場事宜谕旨。
自應刊入條例遵行。
前既遺漏未刊。
今又疎忽不能查出。
均難辭咎。
所有禮部應議之堂司各官。
俱着交部分别察議。
至禦史孟邵、未能谙悉舊例。
情尚可原。
且其陳奏二條。
已議覆準行一款。
所言尚非無當。
着從寬免其交部。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秋間、外河廳屬老壩口漫工。
該督等上緊堵築。
于兩旬之内。
即行合龍。
辦理頗為迅速。
但恐過于趱辦。
工程或未堅實。
不知合龍以後。
曾經加戗厚培以資鞏固否。
又聞該處尚有二壩三壩亦關緊要。
未識現在工段若何。
是否足資捍衛。
或有應需培修之處。
該督等曾否籌及。
以期桃伏秋三汛。
可慶安瀾。
先事綢缪。
較之臨時葺補。
自屬事半功倍。
着傳谕高晉、吳嗣爵、即将該處現在情形。
查明據實覆奏再上年據高晉等奏、高堰山旴一帶。
臨湖堤工磚石塌卸一摺。
曾降旨傳詢。
旋據覆奏。
該處各工。
先後屢遇風濤撞刷緣由。
并稱督令承辦各員。
務于春汛前趕辦完竣。
此時曾否完工。
修築能否堅實。
并着一并查明覆奏。
○丁巳。
祭先蠶之神。
遣妃行禮。
○谕、昨日湖廣鎮筸鎮總兵楊大業、以陛見至行在。
即予召見。
于詢問奏對畢。
谕以出去。
而楊大業、遽請即回本任。
殊屬非是。
該鎮既請陛見而來。
自應望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