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屬恬不知恥。
甚至窩留多賊。
肆竊分贓。
并聽高三賄囑。
主使王四等。
挾嫌放火。
尤為兇惡。
豈可不置之于死。
該部與龐荩臣之案。
一例問拟。
殊失平允。
刑部堂官、着傳旨申饬。
原摺發還。
另行改拟具奏。
并着存記。
入于秋審情實。
除另降清字谕旨。
通行各旗外。
将此谕令刑部堂官知之。
○又谕、據直隸總督周元理奏稱、正藍旗滿洲福亮佐領下。
前鋒錦麟、充當丐頭。
窩留張九等、肆行竊盜一案。
刑部審明定拟。
請将錦麟、削去旗檔。
發往伊犁等語。
刑部所辦。
過于從輕。
已降旨另行改拟矣。
該犯系滿洲前鋒。
該大臣章京等、平時不能覺察。
至周元理拏獲後。
始行參奏。
咎實難辭。
着一并交部議處。
并将此通谕八旗大臣等、嚴饬該管人員。
嗣後倘有似此無恥不法者。
即行從重治罪。
○定西将軍尚書阿桂、定邊右副将軍尚書公豐昇額、參贊大臣領侍衛内大臣色布騰巴勒珠爾、都統海蘭察、副都統額森特奏、官兵前于沿河群尼等處。
連拏木栅三十餘座。
并設炮台。
竭力攢轟。
碉寨漸次坍塌。
因派副都統瑚尼勒圖等、分路進攻。
并令總兵達色等。
攻打向南來珠寨落。
以綴賊勢。
得式梯等處賊番。
及沿河各卡之賊。
悉來策應。
碉内賊衆。
守禦益力。
因複派官兵運炮轟擊大戰碉。
及拉爾甲碉卡。
相機進攻。
以期冞入。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等奏、攻打沿河碉寨。
并現在籌辦相機冞入情形。
所籌甚好。
又覆奏所以請調陝甘貴州三省官兵之故。
惟恐将來大兵攻破勒烏圍。
賊人尚為退守噶喇依之計。
則于功噶爾拉等處。
另添一路兵丁。
可期速即蒇事等語。
此計殊可不必。
前已屢次傳谕阿桂、令将新調之六千兵。
概行調赴西路軍營。
分派合剿。
阿桂處添此兵力。
自更有益。
若功噶爾拉等處。
山險路長。
雖派五六千兵前往。
亦恐未必得濟。
即官兵攻破勒烏圍之後。
賊果退守噶喇依。
阿桂亦惟當與明亮。
通計所有兵衆。
設法分路攻剿。
或派兵于馬爾邦一帶夾攻。
引進富德。
并力剿擊噶喇依。
或派豐昇額帶兵。
徑赴喀爾薩爾一路。
共籌合剿。
均屬直捷隐妥且俱易于照料。
何必自外繞赴功噶爾拉。
轉置新兵于無可把握之地乎。
阿桂自當斟酌妥辦。
勿再拘泥前說。
又據稱、令南路挑撥之兵。
于相近日旁處所。
暫為存駐。
俟新調川兵全至。
突然統領進攻。
并稱劄緻明亮。
即日來營。
面籌一切等語。
籌畫可謂盡心。
明亮亦奏及此事。
自應如此辦理。
至川兵于三月初旬。
可以全赴宜喜。
其時明亮。
亦當由阿桂處、面商回營。
自應即速相機進攻。
以期合力集事。
○辛酉。
谕曰、三全現在熱河。
承辦圍場樹木事務。
俟多鼐到彼交代後。
再來京請訓。
前赴甯夏将軍新任。
○又谕曰、英廉奏、查辦逃匿逆犯閻吉瑞等妻。
不論旗民之家典雇婦人内。
有年貌相似者。
一體訪查等語。
殊甚舛缪。
此等婦人脫逃。
明系同類邪教勾引。
或系親屬容留。
斷非典雇與人。
着英廉、務饬妥員。
實心查拏。
并傳谕舒赫德、訊問逃犯之原賞主人。
其平日有無來往行走之人。
加意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圖思德奏、拏獲緬匪、訊供解京一摺。
亦祗可如此辦理。
閱孟覺供單。
據稱聞得魯蘊、要打發人到天朝來求開關。
有兩條象從猛密一路來等語。
緬匪狡惡百端。
即或訪有尋常信息。
自當置之不理。
若果如所供。
差人到關貢象。
竟當将差來之人。
及所貢象隻。
俱行留住。
派委妥員。
押解送京。
于其中擇一無用跟役遣回。
谕以緬酋如果誠心悔罪。
即應将所留之蘇爾相、及楊重英等。
全行送回。
以申畏罪懇恩之誠。
或可代為轉奏。
若不過如此進貢。
中國何所不有。
豈貪爾等貢物之利。
況前督院差往問信之蘇爾相。
爾等竟敢羁留老官屯。
至今并不送還。
則爾等差來之人。
亦斷難釋令回巢。
是以本部院将其拘禁。
遣一跟役先回。
谕知懵駁。
如将楊重英、蘇爾相等。
俱即送回内地。
方能将爾來人放還。
其開關之事另講。
若敢仍前羁留不送。
雖進貢亦屬無益。
一面如此檄示。
一面将來人、先行解京備訊。
并将象隻随後送京。
若差來進貢人内。
無可遣回者。
即留住不必給以回文。
俟匪酋等着急。
遣人到關探信。
再将前說申谕。
使緬匪稍知畏懼。
或不敢巧為嘗試。
仍饬各關隘。
嚴行防诘。
勿使奸民得以往來。
偷漏貨物。
及内地消息。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如緬匪果有貢象之事。
即将如何進貢情形。
速行具奏。
○是日駐跸大新莊行宮。
○壬戌。
直隸總督周元理疏報、正定府屬阜平縣報墾荒地二頃十畝。
○旌表守正被戕之湖南衡陽縣民聶以德妻常氏。
○是日駐跸三家店行宮。
卷之九百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