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數日。
冀再得面聆訓示。
無論未遣其行。
不應辄萌歸志。
即果令其回任。
亦應面為叩懇。
外省提鎮來京。
每有于谕令回任時。
再三叩請多留數日者。
雖未必出于中誠。
朕亦不因此即加許可。
然在臣子依戀之忱。
自應如此。
且提督李國柱、于昨歲臘底來京陛見。
于召對時、命之去。
伊辄于新正初二日。
具摺請假省墓回任。
曾降旨交部議處。
其事距今不遠。
且系湖南本省之事。
楊大業豈竟毫無聞見。
複為此奏耶。
朕宵旰勵精。
從不稍自暇逸。
現雖駐跸靜寄山莊。
每日理事宣召臣工。
仍與常時無異。
如該鎮來至行在。
即令多待數日召見。
亦不為過。
然朕一聞其來。
即至前宮召對。
朕勤政如此。
楊大業、豈尚不當稍知感奮。
顧甫經瞻觐急遽請回。
有是理乎。
其意不過以多住一日。
恐費一日用度。
遂覺有刻不容緩之勢。
似此見小。
不知大義。
豈稱專阃之寄。
楊大業、着交部議處。
○又谕、福僧阿病故。
所遺西安将軍原缺。
着傅良調補。
傅良所遺甯夏将軍員缺。
着三全補授。
三全所遺熱河副都統員缺。
着多鼐調補。
多鼐所遺江甯副都統員缺。
着明貝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楊景素奏、派委員弁。
查拏劉煥一摺據稱恐劉煥潛回東省本籍隐藏。
密饬各委員、及該地方官、在該犯原籍。
認真訪緝等語。
本籍緝拏。
仍照常查辦。
恐此等逆犯。
自揣罪大惡極。
為國法所不容。
必常在本地嚴切根究。
諒不敢仍回原籍逗留。
即附近省西之兖曹各屬地方。
亦查察所易周并不敢在彼藏避。
或竟竄至省東之萊登各府。
匿迹稽誅。
久或溷托名籍。
航海至奉天等處。
偷生幸免。
均未可定。
着交登州鎮總兵李奉堯、選派明幹員弁。
于所屬山海隐僻處所。
設法偵緝。
如有劉煥、及歸太、冀盤佑等要犯蹤迹。
立即購線嚴拏務獲。
委員嚴押解京審辦。
毋任遠揚漏網。
并着楊景素、選派能事之員。
前往該處一體嚴緝。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鄧州民王國旺女王氏。
○戊午。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逆匪王倫案内。
緣坐家屬。
賞給大臣官員家為奴之各犯。
現據各旗報稱。
所賞二等侍衛巴圖保家。
閻吉瑞之妻路氏。
護軍參領德升家。
郭濟美之妻孔氏。
并五歲幼子三全。
參領海靈家。
趙大坊祖母張氏副前鋒參領巴哈布家。
王經隆之妻劉氏。
俱行逃走。
現在嚴緝等語。
已交步軍統領衙門嚴切查拏矣。
但思此等犯屬皆系女流。
乃逃走至四名之多并攜有幼孩。
且趙張氏、年已八十餘歲。
何能獨自逃竄。
必有勾引窩留之人。
并恐其潛行送回東省本籍藏匿。
不可不切實根究。
此等逆犯家屬。
原應概予骈誅。
今賞給大臣官員為奴。
宥以不死。
已屬格外寬典。
尚敢違法潛逃。
實與尋常逸犯不同。
緝獲之日。
必須即行正法。
不可複存姑息。
至其窩藏之家。
非系逆匪同教。
即其餘黨。
搜捕到官。
必須嚴訊确情。
從重治罪。
不得。
僅照尋常窩留逃犯問拟。
除各逃犯、應行經過直隸地方。
就近交周元理、饬屬實力躧緝查辦外。
着傳谕楊景素、于各犯屬原籍、及附近地方。
嚴饬該管州縣。
并選派明幹員弁。
購線擒拏務獲。
毋任潛蹤漏網。
拏獲之日。
一面委員嚴押解京。
正法示衆。
并将引送窩留之人。
一并解交刑部。
嚴審治罪。
○蠲江南句容、江浦、六合、山陽、阜甯、清河、鹽城、泰州、東台、興化、寶應、武進、陽湖、江陰、宜興、荊溪、丹徒、丹陽、金壇等十九州縣。
淮安、大河、二衛。
乾隆三十九年、水旱災額賦。
并緩溧陽、高郵、儀徵、甘泉、四州縣。
鎮江、揚州、二衛。
應徵漕項。
均予分年帶徵。
○庚申。
谕曰、富勒渾奏、總理北路糧運道銜甯遠府知府盛英、患病身故等語。
盛英、在軍營辦事數年頗為出力。
尚欲俟功成後。
厚與恩施。
今忽聞病故。
深堪憫惜。
着加恩賞給按察使銜。
以示優恤。
○谕軍機大臣等、據巴延三奏、提到私拆東省咨文之武鄉縣驿書巨如琮等。
一面委員押解赴京。
并訊據巨如琮供稱、封筒系指甲劃開。
并無洩漏等語。
巴延三、竟為該犯瞞過。
殊屬湖塗。
閱前此奏到封套破損之處。
割裂形迹顯然。
斷非指甲所劃。
豈可任其狡飾。
今該二犯業經起解。
計日内即可到京。
着傳谕舒赫德等、于巨如琮解到時。
嚴加刑訊。
務得私拆洩漏實情。
從重問拟。
毋任詭詞抵賴。
将此并谕巴延三知之。
○又谕、今日刑部奏到二摺。
所有審拟旗人龐荩臣、窩竊分贓一案。
該犯不過安郡王莊頭。
且系漢軍。
該部拟以銷去旗檔。
剌字鞭責。
發遣黑龍江兵丁為奴。
自足蔽辜。
已依議行矣。
至所審錦麟、即金鍋鍋一案。
該犯系滿洲正身。
且當前鋒。
乃頂充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