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事。
各宜加意經理。
仍将遵照此旨辦理緣由。
各據實奏聞。
此次傳谕之後。
若委員庸劣、緻誤運限者。
惟滇省督撫是問。
若泸店耽延、緻逾定期者。
惟川督是問。
若仍照前妄報守風守水、聽其任意逗遛者。
在何省違限。
即惟該省督撫是問。
該部嗣後遇銅鉛到局。
均照此核計。
如或遲逾程限。
即據實參奏。
将此傳谕各該督撫。
并令戶工二部堂官知之。
○又谕、今日本報到。
據袁守侗等奏、連日天氣晴明。
積水自可易消等語。
熱河自十八日以來。
俱極晴爽。
惟二十五日辰刻。
微雨時零。
至未刻始止。
雖勢尚悠揚。
口外并無關礙。
但雨勢自西南而來。
且為時稍久。
恐京畿一帶、雨或較大。
于田禾不無妨礙。
深為廑念。
着傳谕大學士舒赫德、及順天府尹等、查明二十五日晴雨莊稼情形。
即速據實由驿覆奏。
以慰惓注。
又永定河築口。
昨據該督奏、定于本月二十六日合龍。
今日之雨。
于河流有無增長。
不緻有礙堵口否。
甚為廑念。
至前永定河漫水所經地方。
究系成災幾分。
曾有定局否。
并着周元理、即速查明。
據實覆奏。
○又谕曰、阿桂等奏、将直古腦、榮噶爾博、一帶碉寨及泠角寺等處。
悉行攻克。
已直壓勒烏圍之上現派官兵圍其兩面。
勢若建瓴。
自可唾手而得。
惟據楊中爾甲木燦供稱、老土婦阿倉及僧格桑之妻得什爾章用皮船過河而去。
莎羅奔等随後亦從各路逃竄等語。
賊酋賊婦。
諒不能逃回噶喇依。
計官軍掃穴擒渠。
自斷不能漏網。
惜此時未能即行擒獲耳。
又閱圖内甲爾日磉橋一處。
在勒烏圍西南。
通噶喇依要路。
若能先将此處攻得。
斷賊往來之路。
賊衆自無可逃。
阿桂現尚未能得。
必須設法先行攻占。
則勒烏圍之賊。
更難自存。
剿之尤易為力。
朕于圖内、用朱筆标記。
發交阿桂、速為籌辦。
同日明亮等奏、現在已攻紮烏古山梁。
随将丹紮木寨落焚燒等語。
明亮若能攻得紮烏古。
即可與阿桂并攻勒烏圍。
更為得勢。
伫盼捷音。
○辛未。
刑部議覆、兵部侍郎高樸等、審拟盜賣乳牛冒支口分之革職員外郎義甯、通同分肥之革職郎中雙全、革職員外郎海林、照盜大祀神禦物律。
不分首從拟斬立決。
牛吏喜德、曠役冒領。
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革職員外郎保成、徇情故縱。
複轉托義甯照應喜德。
拟發遣伊犁。
該管之貝子允祁、公甯成額、總管内務府大臣公盛昌、署馬蘭鎮總兵滿鬥、漫無覺察。
交各該衙門分别議處。
均應如所奏。
得旨、義甯、着即處斬。
雙全、海林、本應按律不分首從斬決。
但此案主使盜賣。
究系義甯為首。
雙全等聽從分贓。
于法雖亦難寬。
尚與首犯有間。
雙全、海林、俱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看來此等抵盜情弊。
相沿日久。
不獨義甯為然他處特未經敗露耳。
此時姑免概行追究。
該官員人等。
當以義甯為戒。
各知警凜。
倘再有踵其覆轍、骩法舞弊者。
一經發覺。
定照律不分首從。
即行正法。
不能複如此次之分别辦理也。
着交内務府、轉傳各該處官員人等知之。
餘依議。
○壬申。
兵部議覆、盛京戶部侍郎兼管奉天府府尹德風奏稱、奉天省凡押解拏獲新疆逃遣。
及逆倫兇盜重犯。
惟複州、甯海、錦縣、甯遠、四屬。
移旗撥兵護解。
其餘各屬。
并不撥兵。
請嗣後奉天各該州縣。
一體移旗護解。
每犯一名。
移旗添派兵二名。
遇有疎虞。
旗員照綠營武弁一例議處。
應如所奏。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上蔡縣民劉合群妻翟氏。
○癸酉。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翼日如之。
○命重刊金史成。
序曰、遼金元三史人地名。
音譯訛舛。
鄙陋失實者多。
因命儒臣。
按同文韻統例。
概行更錄。
蓋正其字。
弗易其文。
以史者、所以傳信示公。
不可以意改也。
茲閱所進金史。
見其中文法。
乃多有未當者。
如稱元兵為大兵大軍。
以元臣修金史。
理固宜然。
而于大兵大軍等句下。
或接稱上。
或稱朝廷。
則又皆叙金朝事。
略無界限分别。
使淺學者觀之。
幾不能辨其為何代語。
是乃文義不佳之故。
然此猶小疵。
非若人地名之謬誤宜改。
仍其舊可也。
至若崔立傳贊雲。
其志方且要求劉豫之事。
我大朝豈肯效尤金人者乎。
金俘人之主。
帝人之臣。
百年之後。
遂啟崔立之狂謀。
以成青城之烈禍雲雲。
直是痛加诋斥。
實為非體。
夫一代之史。
期于傳信。
若逞弄筆鋒。
輕貶勝國。
則千秋萬世之史。
皆不足信。
是則有關于世道人心者甚大。
推之明修元史。
類此者應亦不少。
然史書流傳已久。
難以厘正。
亦不得不仍其舊。
若我本朝修明史。
于當時賢奸善惡。
皆據事直書。
即各篇論贊。
亦皆核實立言。
不輕為軒轾。
誠以作史、乃千秋萬世之定論。
而非一人一時之私言。
予向命纂通鑒輯覽。
于明神宗以後。
仍大書明代紀年。
而于本朝定鼎燕京之初。
尚存福王年号。
此實大公至正。
可以垂示天下後世。
豈若元托克托等之承修金史。
妄毀金朝者之狃于私智小見。
所可同日語哉。
書此以揭重刊金史之首。
抑亦有慨于前。
而所以深誡于後也。
○谕軍機大臣曰、李侍堯奏、安南陸續竄回廠徒。
共計千有餘名。
已檄饬分起解至南甯。
派委道員吳九齡、黃邦甯等、悉心訊辦。
如究出附和滋事之犯。
迅即押解東省覆鞫。
餘俱訊明原籍住址。
解交地方官管束等語。
此等竄往安南各犯。
原系不安本分、遊手無藉之人。
若仍留本地。
必緻日久滋事。
前已傳谕李侍堯、及熊學鵬、令其于訊明後。
分起押解烏噜木齊等處。
屯種營生。
分地安插。
并令不動聲色。
妥為經理。
勿使各犯起解時、知系外遣。
方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