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輯覽内未經載入。
今思二王究為明室宗支。
與異姓僭竊者不同。
非僞托也。
且其始末雖無足道。
而奔竄事迹。
亦多有可考。
與其聽不知者私相傳述。
或緻失實無稽。
不若為之約舉大凡。
俾知二王窮蹙情形。
不過如此。
更可以正傳聞之訛舛。
又其下諸臣。
以旅拒王師者。
向多以僞官目之。
然其間如白文選、李定國等、本獻賊義子。
反側無常。
彼在明已合稱賊稱僞。
自當準春秋書盜之例。
又如金堡等之五虎橫行。
把持國是者。
亦無足齒錄。
若其他各為其主。
始終不屈。
以緻隕首捐軀者。
不一而足。
較宋末之文天祥、陸秀夫、實相仿佛。
雖混一之初。
兵威迅掃。
不得不行抗命之誅。
而誅人瑣尾間關。
有死無貳。
洵無愧人臣忠于所事之義。
迄今日久。
将遂泯沒。
朕甚憫之。
亦宜略為紀錄。
使之有傳于後。
設以為載筆有體。
則凡事涉二王者。
不妨直以彼字稱之。
用存偏正之别。
而其臣、則竟書為某王之某官某。
概不必斥之為僞也。
明紀輯略。
已命有司弛其禁。
而通鑒輯覽。
校刊将竣。
其令四庫全書館總裁、诠叙唐桂二王本末。
别為附錄卷尾。
凡彼時仗節死義之人。
考訂事迹。
悉與備書。
朕将親為裁定。
宣付刊行。
俾讀者鹹知朕大中至正。
未嘗有一毫私意偏倚其間。
而崇獎忠貞。
亦足以為世道人心之勸。
書成。
即以此谕。
同禦制輯覽原序。
并冠卷端。
庶将來有所參考。
喻朕意焉。
○定獨子承祧例。
谕曰、戶部奏軍營病故乏嗣人員。
請照陣亡之例。
準以獨子立嗣一摺。
已依議行矣。
獨子不準出繼。
本非定例。
前因太仆寺少卿魯國華條奏。
經部議準行。
但立繼一事。
專為承祧奉養。
固當按昭穆之序。
亦宜順孀婦之心。
所以例載嗣子不得于所後之親。
準其另立。
實準乎情理之宜也。
至獨子雖宗支所系。
但或其人已死。
而其兄弟各有一子。
豈忍視其無後。
且現存者尚可生育。
而死者應與續延。
即或兄弟俱已無存。
而以一人承兩房宗祀。
亦未始非從權以合經。
又或死者有應襲之職。
不幸無嗣。
與其拘泥獨子之例。
求諸遠族。
何如先盡親兄弟之子。
不問是否獨子。
令其繼襲之為愈乎。
嗣後遇有孀婦應行立繼之事。
除照例按依昭穆倫次相當外。
應聽孀婦擇其屬意之人。
并問之本房。
是否願繼。
取有合族甘結。
即獨子亦準出繼。
庶窮婺得以母子相安。
而立嗣亦不緻以成例阻格。
該部即照此辦理。
着為令。
○谕、據文绶奏、川省所産雜糧。
現饬夔關一并截留。
禁止販往楚省一摺。
所辦非是。
川省産米、素稱饒裕。
向由湖廣一帶。
販運而下。
東南各省。
均賴其利。
近年因辦理軍務。
購糧較多。
經該督等奏準。
暫停夔關出米。
以供軍儲而資民食。
尚屬可行。
至各項雜糧。
仍當聽商販流通。
俾從民便。
不應在禁止之例。
今大功指日告成。
軍糧儲備充盈。
采買較前漸少。
何以轉加饬禁。
況今年江蘇、安徽、俱被偏災。
米價不免昂貴。
若得上遊糧食。
源源販運。
兩省之民。
更可藉以接濟。
所有文绶截禁雜糧越省一事。
斷不可行。
即着停止。
現在官兵乘勝冞入。
便可掃穴擒渠。
一經紅旗馳報。
并應将川省米石。
聽其運出夔關販賣。
無許再行禁遏。
俾各省商民。
均沾利益。
副朕惠愛普同至意。
該部遵谕即行。
并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據富德奏、派副都統舒亮等、于本月初七日夜、分路統兵。
往攻布咱爾尼山梁中間崖洞。
官兵奮勇突前。
向洞内抛擲火彈。
賊人猝不及防。
各兵擁進洞口。
刀槍并施。
殺賊六七十人。
餘皆帶傷而竄。
拏獲活口四名。
割取首級三顆。
耳記五個。
并于初九日夜間、派舒金泰等進攻。
複搶得賊卡二座。
木城二座等語。
此次攻剿布咱爾尼崖洞。
富德調度有方。
官兵皆鼓勇克捷。
甚屬可嘉。
參贊富德、俟大功告成後。
一并從優議叙。
所有在事出力之将領弁兵等。
俱着富德查明。
咨部議叙。
○庚午。
谕曰、原任工部尚書裘曰修、久直内廷。
屢膺使命。
宣力多年。
其後人現無登仕籍者。
每深轸念。
今伊子裘行簡、服阕來京謝恩。
着加恩即授為内閣中書。
并準其一體會試。
○又谕曰、慶恒、前署鑲藍旗蒙古都統時。
未能查出參領額爾奇木等、冒領滋生銀兩一事。
将郡王降為貝子。
朕昨閱舊檔。
見伊高祖嶽托、為國宣力。
頗立軍功。
且慶恒之罪。
尚屬因公。
慶恒、着加恩仍賞給郡王。
以示朕轸恤宗勳至意。
○又谕、據阿桂等奏、官兵搶上西裡山頂。
拏栅截斷賊人。
攻克上下碉寨等因一摺。
内稱初九、初十、官兵連拏木栅十座。
相距山頂已近。
十一日已午間派兵三路。
向上直攻。
海蘭察、福康安等、繞出木城。
從賊背後施放槍箭。
自上下壓。
賊人手足無措。
當将木城克獲。
殲戮甚多。
十二日、又拏木栅八座。
據守山梁賊人不能來往。
十三日、築起炮台兩座。
分隊進攻。
十四日子刻、烏什哈達等、帶兵突然沖上。
克大碉三座。
木城四座。
福康安等、又分頭攻克大碉兩座。
木城兩座。
殺賊更多。
并搜得槍矛等物。
現于十五日、複将阿穰曲山腿寨落。
攻取一處。
拏栅十四座。
以期迅速搗巢等語。
覽奏深為欣悅。
此次官兵奮勇克捷。
皆由将軍參贊等、調度董率有方。
統俟大功告成。
一并交部優叙。
其在事出力之将領弁兵等、着阿桂即行查明。
咨部分别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駁勒爾謹請将撫彜廳所管五壩地方應徵糧草、歸并高台縣完納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五壩地方。
自撥歸撫彜廳以來。
曆今二十餘年。
小民輸納錢糧。
相安已久。
況道裡相距。
僅多十五裡。
何必複事紛更。
且該處既改隸撫彜廳。
一切刑名田土諸政務。
皆其所隸今獨将糧賦改撥。
實于體制未符。
兼恐事多掣肘。
勒爾謹辦理此事。
實屬無謂。
着傳谕該督、令其明白回奏。
○又谕、昨李侍堯委員解到自暹羅送回之滇兵高元等十七名。
經軍機大臣訊據供稱、俱系從前跟随楊甯征剿緬匪。
因徹兵落後。
被賊截拘數年。
複從打馬至暹羅。
始行送回等語。
該兵等、當楊甯徹兵時。
随後退出者。
尚有二百餘人。
伊等不能奮勇沖出。
均被截拘。
殊屬不堪。
不應重治其罪但伊等原系怯懦無能之綠營兵丁。
難盡責以大義。
今既解送來京。
着從寬免其治罪。
交刑部遞解。
各回原籍。
令該督撫、轉饬該地方官、嚴行管束。
毋許出境滋事。
倘有私自脫逃者。
一經拏獲。
即于本處正法。
仍行奏聞。
将此傳谕知之。
○豁除江蘇上元縣坍減屯田一百八十八畝額賦。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巴延三奏、準安省咨查秦功德家、有無不法事迹。
随委臬司農起、親赴該犯家查訊。
伊弟秦修德、及鄰佑人等佥供、并未見其寫字焚燒。
其妻李氏、亦祇稱該犯度日艱難。
時常求神保佑。
曾寫紙二張焚化。
委不知有十保文等項。
刊刷闆片。
并做勸化台之事。
現咨安撫嚴審查辦等語。
此案前據李質頴奏到。
閱其增福十保文二篇。
其中并無不法字句。
尚非邪教可比。
不過